民间金融正规化的

点赞:7154 浏览:300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7-000-02

摘 要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发展既有正面、积极的方面,又有负面、消极的方面.因此,如何规范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能更好地怎么写作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在了解我国民间金融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上民间金融正规化制度安排的分析,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民间金融正规化制度变迁

在国外,民间金融通常被界定为“非正规金融”或“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Atieno(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银行管制的内生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强调了民间金融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而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特征.

在我国,民间金融主要指的是发生在民间的以血缘和地缘等关系为基础的私下的融资行为,是在正式金融制度之外的个人或企业之间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融资行为,主要表现为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未观测到的金融活动,即本文所研究的民间金融.

近两年来,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日益得到广泛的关注,国内外学者针对民间金融正规化问题也提出了大量建议.本文主要以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对民间金融正规化问题进行探究.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规范,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框架,旨在约束为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利益的个人行为,确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诺斯,1983).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因是由于对规模经济、外部成本和收益、风险、市场等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新的潜在利益的追求.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符合经济人检测设的个人,团体和国家,他们都是在进行成本收益对比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方案.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制度安排:国际经验

(一)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解释民间金融正规化问题

李刚(2006)认为,政府应当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其所形成的合约须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为交易双方建立一种稳定的制度预期.同时,为民间金融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怎么写作,不仅可降低其经营风险,还可通过扩大民间金融的经营活动区域,使其分享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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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认为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用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均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韩国的私债很好的体现这一理论.

韩国的民间金融,其中一种是以类似互助会的形式存在,后演变为聚集资金的地下钱庄,将所吸收的资金以高于吸收时的利率贷放给需要资金者,在韩国,将此种没有正式金融机构相似度检测的金融运营方式称为“私债”.

韩国政府对民间金融所实行的处置措施主要有几种:一是1962年朴正熙政府宣布“凡向地下钱庄借款的农民,不用还债”;二是1972年朴正熙政府下达“冻结地下钱庄”(通称八三一措施);三是1982年“张玲子事件”后,全斗焕政府采取将地下金融公开化的措施,由稽核组对地下钱庄业者进行彻底检查;四是大力扶植证券市场、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等金融机构,以降低民间金融的影响力.韩国政府虽对民间金融采取严厉遏制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民间金融力量始终强大.

韩国对民间金融的处置,正是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念,由政府采取措施,建立法律法规,强力打压民间金融,虽然做法强硬,但并未取得很大成效.

(二)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解释民间金融正规化问题

李扬等(2001)根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史的研究,强调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提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从民间金融到正规金融“两阶段”的理论观点.李扬认为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已经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市场、机构和工具,大都经历了从非正规再到正规的发展路径.股票市场就是最好的说明,从在民间金融市场上集资,定向募集资金,自发发行股票,自发性的转让,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此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逐渐规范柜台交易管理,到了今天,股票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是体现了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以日本“礼金”为例,日本将通过地下经济活动运转的资金称做“礼金”,也就是“背地里运作的钱财”.

作为一个金融体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从理论上而言,日本应该不具备地下金融容易滋生的环境.然而,随着日本经济的逐渐萎缩,地下金融依靠国内的过剩资金发展起来.

日本政府在1915年颁布了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管制的法案.此外,日本国会为了防患于未然,对有可能存在地下金融活动的交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如《特定品保管等之交易契约关系》.

相对于韩国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做法,日本虽然也采取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法,但是效果比较显著,建立健全了大量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金融的恶性发展.


(三)用强制性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理论解释民间金融正规化问题

中国台湾的经济特性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间经济,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所占比例最高时达到98%.民间金融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其平均融资贡献接近1/3.民间金融的交易形式包括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地下投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