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会计在政府公共产品制定中的应用

点赞:31491 浏览:1444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以全新的视角,从城市资产经营中政府公共产品制定角度,对成本会计的应用进行了思考,历求在辨析的基础上达到成本会计与成本监审的有机锲合.

关 键 词:成本会计制定创新应用

政府公共产品制定是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现已形成较专业的属语“成本监审”,属于政府城市资产经营中的制定范畴.

一、成本监审开展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是成本监审开展的基本法律基础.2006年发改委42号令《政府制定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得以进一步界定和规范.在此基础上,发改委发布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成为成本监审技术规范的基础和总括.

政府定价的理论依据,是商品的价值规律,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政府定价成本中的价值规律表现为,在同一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同一市场中生产提供同一商品或怎么写作的经营者的平均,即社会平均成本原则,这一理论在《技术规范》中得到体现,即在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的基础上,再根据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二、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区别和联系

长期以来,成本监审中的成本核定一直借用会计成本理论,但两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财务会计中关于成本的公认的概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实际耗费的支出,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成本监审中的定价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怎么写作的所有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更强调合理和平均.从一定意义上说,前者指的是个别的、实际的支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或单位的概念,在强调合法的基础上,侧重于真实性;后者是合理的平均水平,在合法基础上,更侧重于合理性,在《技术规范》中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可以看出: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在核算目的、核算基础、成本归集和核算方法、成本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42号令明确规定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作出,即以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作出,以此来看,定价成本又与会计成本存在一定的联系.

当前正处于会计改革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新税前扣除标准实施以后,对企业财务会计、税法的规定更趋宽泛,容易产生一定的混淆,需在辨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处理.

三、应用中对几个问题的创新处理

(一)成本补偿方式与定价成本确定的结合问题

(1)有些成本通过财政或其他渠道补偿.如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农业灌溉补助和防洪设施的财政补贴,本人认为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2)有些成本由经营者自已负担,或通过利润补偿.在定量指标的审核中有些指标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关于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的定量或上限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关于大修理费的规定,总之这些项目中超支的部分由企业自已来负担,不能将这部分支出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目前在没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出台的情况下,最有争论的就是行业工资系数到底取多少合适(垄断行业工资系数核定问题更为迫切,其高工资直接导致了其高),大修理费率的核定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进一步明确相关可供参考的指标.

(3)补偿的成本或监管目标要求补偿的成本.在企业真实、合法的成本基础上,扣除以上两种渠道补偿后的成本,基本上就是补偿的成本,但本人理解也并非完全等同,在某些项目的审核中,如旅游景点开发后的保护性支出,这部分成本也很大,但监审时很难在单位帐面上反映,景点的自然历史价值也不能通过财务数据反映,在国家提出建立反映资源和环境稀缺的机制后,这部分价值也应在定价成本中得到体现才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这应成为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会计规定与监审标准出现差异的问题

按最新的会计制度、财务通则及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种冲突和分歧有扩大的趋势,本人认为只有及时修定现有的监审规定或做出新的规定才能更符合当前的政策环境,经搜集对比,现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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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会计规定中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标准分别改为不超过14%、2%、2.5%部分,准予扣除,与监审规定根据原会计、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按14%、2%、1.5%计提出现差异,另新旧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中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标准及新旧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使用也有所变化.

(2)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与监审规定采用的按原标准规定的不超过按收入超额累计定率计算标准计入定价成本差别较大.

(3)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作出了定量规定(不超过收入15%),与原所得税法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分别规定及扣除标准变化较大,根据对监审规定的理解,销售费用中除职工薪酬以外,其他销售费用原则上按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以此在涉及此项费用的审核时,本人认为理应以此新规定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