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合同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点赞:5262 浏览:16767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订单农业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借位,内容不规范,形式不规范,履约率低,违约现象突出,本文提出诸多法律问题以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而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与完善.

关 键 词 订单农业合同 法律问题 违约

中图分类号:F724.2文献标识码:A

一、订单农业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因为订单农业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至今我国还没有颁布操作性较强的有关订单农业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与订单农业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以规范订单农业的发展.因而在面对和处理订单农业合同当事人违约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谁来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致难以对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实施严格监管.加之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订单农业合同主体借位

订单农业合同本应由农户与收购企业签订.但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为解决农产品难卖和农民增收问题而直接与农产品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然后将订单农业合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在订单农业合同中,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与收购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拘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合同对农民和收购企业都没有法律效力.

农户作为订单农业合同的真正主体并没有参与合同的协商,甚至没有真正见到过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只是由政府通知,这就难以使农户产生合同责任意识,农户对于违约责任认识不清,以为订单农业合同由政府牵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自已不会承担经济责任,致使订单农业合同的效力大大降低.农户违约后,因为订单农业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收购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同样,如果收购企业违约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果订单农业合同发生纠纷,容易造成合同真正当事人缺失,致使无人负责,政府就会非常被动的,进而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三、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不规范

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不规范、权利义务含糊不清、权责不明确.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中品种、数量、质量、价款、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等缺乏清楚的表述,特别是约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具体、不清楚,有些订单农业合同缺乏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有些订单农业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不全或模棱两可,对于违约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有些订单农业合同义务多、责任少,还有很多只是单方产销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给订单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下面三方面:

(一)订单农业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款规定不明.

订单农业合同的标的物是农产品,包括一些土特产农产品.而对土特产的名称表达不规范,如果也没有详细说明,很容易会产生歧义,引起误解.农户投产的幅度和范围由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决定,但订单农业合同中对于数量条款约定往往很不明确.

农产品质量的标准是农户履约和判定是否违约的尺度线.但实践中,对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中关于农产品质量的规定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够标准和具体,更有甚者,有些订单农业合同根本没有规定质量的要求,而在收获的时候收购企业又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来收购,不可避免产生许多合同纠纷.同时,由于缺乏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体系,使得质量标准认定纠纷很多且不能及时得到公正裁定,主要表现为:收购企业认为农户没有按严格生产标准种植,导致种植农产品产量低、品质差而达不到收购的质量要求,进而压价收购甚至拒绝收购.而农户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是收购企业提供的种子不合格或配套怎么写作不到位,而要购企业按订单农业合同规定的收购农产品.双方各执一词,又缺乏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体系,这也将影响订单农业的发展.

对于农产品的没有确定合理的合同.当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农产品市场会下跌,收购企业按订单农业合同收购会受到损失;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农产品市场会上涨,农户按订单合同销售也会受到损失.作为有限理性的双方合同主体都可能为了个体私利而选择违约.

(二)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条款规定不明.

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条款有履行的期限、方式、地点等内容,也是不可缺少的条款.在订单农业合同中,交货的方式是由农户交货还是由收购企业提货以及交货或者提货的时间和地点,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如是分批交货,每批交货的数量,农产品货款的结算是交货即时兑现还是交货后一定时限内兑现还是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等,这些都应明确具体.

此外,对于需要检疫的农产品,应明确检疫单位、检疫标准和方法、检疫地点、检疫费用的负担等.而实践中,在订单农业合同基本上没有这些内容的具体详细的规定,很难保障双方顺利交货.

(三)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不明.

明确的合同责任是订单农业持续快速发展的保障.要明确农户与收购企业的履约的义务,还要明确违约的罚则,罚则应对农业生产周期长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在订单农业合同中本应详尽规定合同责任,在实践中却很少有能达到这个要求的订单农业合同,大多数合同责任含混不清、甚至有的合同没有提及合同责任.

农业订单的标的农产品是“未来货”.订单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根据双方的合意确定的.但是按订单交货时该农产品的市场大多情况下并不与订单相一致,特别是在市场与订单相差较大时,就会产生“拒售”行为或者“拒收”行为.因此,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对违约一方,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但是,目前订单农业合同的违约条款在合同中存在着没有或是即使有规定,对于责任也不够细化.

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没有采用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形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当纠纷产生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当因该农产品的市场高于订单而发生“拒售”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写方损失的依据,反之,当因该农产品的订单高于市场而发生“拒收”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卖方损失的依据.违约责任的规定,增强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促使当事人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要履行订单,即便是出现违约也能依据订单使受害人得到补偿.四、订单农业合同的形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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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订单合同不够规范,即:口头性合同多,契约性合同少,合同经过司法公证的少,合同条款规范的少.

有的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有的合同签完后不给农民,有的合同仅有农民签字,无对方签名或公章.有的甚至只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没有凭证,意思也无法真实、全面表示,一旦发生纠纷,又难以取证,且不易分清当事人双方责任,所以口头协议的农业订单合同本身就隐含了违约风险.目前还没有比较正规的合同认证机构,一般都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作认证,难于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农业订单合同文本往往是企业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无法体现农户的利益和意愿,农户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合同.虽名为“合同”,但合同条款,由于目前部分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和不了解市场行情,在缺乏法律相似度检测和合同认证机构时,有利于企业的内容多,有利于农民的内容少.小农户由于自己的弱势地位,则不得不接受.有的企业借机搞合同欺诈、坑农害农,在收购时以种种理由压价收购,致使农民“吃哑巴亏”.在相对落后的山区,存在一部分口头订单.没有统一的农业订单合同文本,结果出现了“问题”而又难以说得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解决纠纷时取证困难.

五、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低,违约现象突出

订单合同在运行过程中:履约率极低.这可以说是订单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据农业部公布的数字显示,农业订单合同兑现率都不足20%,有80%以上的合同最终未能兑现.

如订单失效,将成为一纸空文.由于目前农民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强,合同意识差,加上有关约束签单双方履约的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违约条款进行约束,合同主体缺乏信誉,违约问题时有发生.签单双方往往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追求短期效益,当市场行情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变化后,各自为了自身利益,他们都可能不惜牺牲对方利益毁约.部分企业和农户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为了多获利少受损,置农业订单的法律性、严肃性于不顾,贸然违约.即当订单合约的收购价高于到期的现货市场的市价时,收购企业可能会找出种种理由,不履行合约,反之,当到期的市价大大高于订单合约的收购价时,农户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也会单方面弃单.

一般来说,企业违约有三种情况:一是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以市场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合同约定的农产品,二是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有意损害农民利益,三是检测龙头企业、骗子公司签检测订单坑害农民.许多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收购农产品时打白条,年终或更长时间才给群众兑现.有少数企业用化肥等农用物资顶帐,群众得到的收人不多,也有少数企业压级压价收购,直接损伤群众利益.

农户违约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而违约,二是因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标准违约.另外,订单不规范也使履约难度加大.有的农户不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单农业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给签约双方都将带来巨大的损失.一方面,对农户而言,由于是按订单组织生产,并且订单生产规模比非订单的生产规模大,如果企业毁约,农民的损失会非常惨重,甚至出现订单农产品烂在田里的悲剧.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由于有了订单,企业放手搞加工、经营,一旦农户毁约,就会造成企业开工严重不足,也会起到放大损失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服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