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点赞:3783 浏览:159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市场经济体系的固有缺陷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干预便成为必然.然而由"经济人"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为了控制政府失灵,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关 键 词:市场;属性;社会公共利益;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动荡不安.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经济人"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控"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

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经济法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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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一极".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