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账与表

点赞:29806 浏览:1414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清算所得税申报与年度所得税申报的不同点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期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使该年度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解读以上规定:(1)年度纳税申报,可以涵盖全年,也可以只有几个月,但不可以跨越日历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纳税年度,应可以跨越日历年度.例如企业自2011年11月底停止经营开始清算,至次年2月底完毕清算事务,则应以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作为清算的“纳税年度”.与此相一致,清算期间既然跨年度,会计上也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核算前提不同

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与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则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是以企业会计上“利润总额”为基础,凡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的,不进行纳税调整,只有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时,才进行调整,并且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是按照“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的公式,直接计算出清算所得(或损失,下同),不与会计处理和损益计算直接挂钩,即不论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均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此,进行清算的账务处理,可适当从简,不考虑其对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二、清算会计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生产经营最后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停止经营并转入清算的开始前,不论停止经营时是否已届年底或月终,均应按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要求,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自年初至停止经营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最后经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以此时点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作为企业清算的“期初数”.

(二)清产核资、核实债务

企业清算,终止经营,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工作首先应清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并在清理核实、账务调整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处置、债务清偿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评估资产价值

企业清算都需要处置资产,而资产处置前按习惯都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处置时的参考.鉴于清算企业清算后即告解散,因此,企业清算时资产评估,一般无须按评估结果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处置资产

除企业吸收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清算外,清算企业都必须进行资产处置(指拍卖、变卖).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按照处置方式的不同而有异:(1)对清算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整体处置,清算企业只需将全部资产(一般不含货币资金及应权,下同)以与账面价值反方向的分录转销,并统一确认处置损益,账务处理是:按应收资产处置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资产的备抵账户余额,借记有关备抵科目(或明细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处置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清算资产处置损益”明细科目.(2)对清算资产分类或分项拆零处置的,则按照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分别转销其账面价值并确认处置损益.(3)对于应权,应组织清收,对于无法清收直至通过司法程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可直接核销,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算资产处置损益”、“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科目.(4)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处置时,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处置这些资产的处理相同.(5)如果一般资产处理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余额,应转销增加所得税费用.

(五)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按支付方式分类为以清偿和以非资产清偿两种;按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分为一般清偿和债务重组两类.具体账务处理是:(1)以支付进行一般债务清偿时,借记有关债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以支付进行债务重组,按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借记有关债务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偿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算负债清偿损益”科目;(3)以非资产抵偿债务,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账务处理与销售非资产相同,销售价款(含增值税)按应转销的债务账面价值计算;(4)以非资产抵偿债务时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按准则中有关以非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录略;(5)缴纳清算前欠缴和清算中产生的流转税等税款,亦属负债清偿范畴,具体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相同;(6)清算后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他无须清偿的负债科目有余额的,应转为清算收益.

(六)清算费用的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开支的办公费、旅差费、清算组人员报酬等即期费用.上述费用支出一般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计算清算所得和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通过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成,清算所得额按申报表填报数额独立完成,不与账面上清算的利润(或亏损)挂钩.(2)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以申报表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析确认.应补充确认所得税的,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冲回已确认所得税的,作相反分录.(3)缴纳清算所得税及经营期间欠税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以前多交所得税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八)分配剩余财产

经过上述一系列账务处理后,清算企业账务上一般只剩有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和货币资金科目,亦或有少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当然也可能只有非货币性资产以供股东分配的.这些资产,一般称为可供股东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简称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时:(1)分配款全部为货币资金的,借(或贷)记所有者损益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如果分配剩余财产时只有实物资产,即应由股东交给清算企业缴税,相关分录为借(或贷)记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贷(或借)记有关实物资产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清算企业的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共一个主表、三个附表.其格式如表1所示.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注意事项

1.(2)第6行“清算所得”和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按项目名称后括号内公式计算的清算收益.第6行或第11行为0或负数时,均以0填列,如果申报时不欠缴或应退以前所得税,上述“0”以下项目则不再填列.

2.附表1:(1)第1列“账面价值”填报会计上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金额,包括各该科目余额或本科目余额加减相关调整科目、调整账户后的金额.(2)第2列“计税基础”,填各项资产清算开始日的计税基础,一般指资产的成本或者资产原价减除按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后的余值.(3)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是指实际交易或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

3.附表2:(1)第1列:“账面价值”应按清算开始日负债账面金额填写;(2)第2列“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其“成本”明细科目余额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以及记录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有预提费用性质的内容,计入负债后清算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清算时,相关金额的计税基础应按0填报.

企业清算的账与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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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表3:该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流量表的涵义,不与清算损益有直接联系,填表的目的在于确认法人股东可分得剩余财产及其应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