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点赞:20158 浏览:927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一)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即“(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二)税收待遇不同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的不同体现在各自所对应的扣除项即成本费用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不征税收入做了明确:(一)符合条件列为不征税收入:如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无论多少均不得税前扣除,包括直接费用和直接支出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而免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则可以实实在在从应纳税所得税中扣除,形成的亏损也可以在法定年限得到弥补.举例如下: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收到市财政局给予的30万元创新计划资金财政补贴,同时收到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某项目平台的研发,企业对该资金的收入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企业取得该补贴后,当年用于开发软件项目的费用化支出为5万元,用于购写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为1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万元.企业在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国债利息收入和专项财政补贴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费用化支出5万元和折旧1万元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检测设该企业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的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税款.问:该企业所得税计算是否有问题?

解答: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全额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收到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费用支出和相关的折旧均不得税前扣除.其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100-10-30+5+1=66(万元),应退抵企业所得税100×25%-66×25%=8.5(万元).此外,其尚未使用的15万元,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但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企业所得税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学院学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二、不征税收入不同于政府搬迁收入

提供的文件不同

政府搬迁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这里强调的是政府行为,政策性搬迁收入具体运用的需注意以下几点:(一)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二)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三)搬迁支出是指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不征税收入不需要提供上述搬迁文件和特定条件,只要符合国家财税规定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政府搬迁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在规划搬迁六年内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是五年.(二)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案例如下:


某企业2009年除政策性搬迁事项外,没有其他业务.应搬迁的办公楼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清理净损失200万,员工安置费用50万,异地购置新办公楼2009年12月投入使用,原值600万.企业取得政府支付的搬迁补偿款900万.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解答:

①按118号文计算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重置支出-职工安置费=900-600-50=250万

②扣除200万元原资产清理净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原资产清理净损失等于250-200等于50万

检测设该企业2010年只有搬迁业务,重置资产按20年计提折旧,则2010年会计处理如下:

①每月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办公楼折旧费 2.5万

贷:累计折旧(600÷20÷12个月)2.5万

②每年转销重置资产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2.5×12) 30万

贷:营业外收入 30万

③年末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30万-30万=0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即会计上的利润总额“0”,无需再做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是不可或缺的财税激励方式

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政府财政补贴或财政基金,是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偿.它不以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或有新增价值为前提.因此,财政补贴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这是国家对相关行业的财税激励,例如软件企业对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有利于研发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软件行业的发展.据了解,大连市高新园区国税局,积极认真落实软件企业退税工作2010年园区局共退税5.7亿元,对大连高新园区成为全球软件和怎么写作外包新领军城市,建设世界一流的软件和怎么写作外包基地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