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反避税探析

点赞:3211 浏览:100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纳税人通过国际避税,导致我国税收流失.因此,研究目前国际避税手段及加强反避税,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纳税人通过国际避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性.如何反避税已成为我国税务机关日益关注的重大课题,对此,我国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防范、制止国际避税,并加强了反避税立法及税务调查.

本文尝试对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国际避税的手段以及我国反避税对策进行探讨.

一、国际避税的危害性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在于:

首先,国际避税驱使大量资金流向易于逃避税收的国家和地区,造成资本的非正常流动.

其次,国际避税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利益,破坏了国际税收秩序.

最后,国际避税也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有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正常发展.

基于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行政和司法,采取各种防止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加强和扩大政府间的双边、多边税务合作,来防堵国际税收中的漏洞.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国际避税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1.转移定价避税.所谓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采用转移定价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税收.

第二种是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第三种是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怎么写作中,通过高报或少报、甚至不报怎么写作费用,甚至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以此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第四种是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转移利润.

2.弱化资本避税.资本弱化通常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降低企业权益资本的比重,提高企业债务资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避税利用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3.电子商务避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者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后者即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然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地域界限变得模糊,很难辨别怎么写作提供者的所在位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对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巨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加大了世界各国反避税审计调查的难度,主要表现为:

(1)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等传统地理位置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造成税收流失.各国以领地或领海为依据来划分税收管辖权的观念受到了严峻挑战.

(2)电子商务使交易性质的界限模糊,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率设置的不同进行避税.

(3)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状况而致使税收流失.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跨国纳税人借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和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6.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避税.

(1)自然人的跨国移动.纳税人采取改变国籍、移居国外、缩短在某一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变更其税收居所,达到规避在某一国家的纳税义务的目的.

(2)法人的跨国移动.法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进行避税.

①法人可以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收或无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的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一国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②转移与虚检测迁出.在以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为标准的国家里,法人可以通过改变董事会的开会地点的方式把企业的实际管理中心转移到低税收国家.

③居所的真正迁移.将一个跨国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或实际控制管理中心真正从一个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是跨国法人摆脱高税收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最彻底的方式.

④主体的变相转移.主体的变相转移是指纳税人本身并不转移出其高税收居住国,而是通过精心安排其境外经营活动形式和渠道,将其实际经济利益转移到低税收国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摆脱高税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三、反避税的对策

基于对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及国际避税方式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反避税对策:

1.设立独立的、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多边税收协定,建立跨国反避税合作机制.

反避税调查是今后税务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独立的、专业的反避税机构有利于广泛收集和跟踪国际经济贸易资料,如:国际市场主要商品、行业利润率、市场利率以及费用标准等信息资料,研究跨国企业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特点,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应对国际税务争议及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争议.

反避税重在获取大量的有效的信息,因此,加强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合作,以获取有关于反避税调查的各类信息及相关的专家工作.

签订双边、多边税收协定,建立反避税跨国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劳务发生的真实性及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受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等,紧密跟踪国际避税新动向、新方式,迅速修订有关反避税法规.

2.加强日常税务管理,将反避税工作从基层税务机构抓起.反避税工作要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将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源头监控,要求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并收集企业关联交易资料.


3.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责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国际避税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因此应对避税行为加大责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以达到对避税企业的威慑作用.同时,应明确纳税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4.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税法问题的研究.目前,各国从长远经济利益和政策导向考虑,鼓励网络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由此,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也成为反避税的一道难题.因此,有必要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密切关注、积极研究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以应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辖权及公平税收原则的挑战.

5.其他有助于反避税的措施

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相似度检测咨询顾问机构在向企业提供避税方案之前,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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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上文中在介绍国际避税危害性的基础上,对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进行了逐一的分类和分析,并提出我国反避税对策.本文希望藉此提高我国税务管理能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维护公平税收原则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