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清算制度探析

点赞:5012 浏览:185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企业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是我国企业清算制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完善企业清算制度,需对企业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法.然而,考虑到当前我国全面调整企业法律体系和制定统一企业清算法的客观现实性以及调研者的研究能力,文章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企业清算制度监督

一、企业清算制度概述

清算是公司、企业终止时,依法清理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分配清算所得,并最终结其所有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法律行为的总称.

1.企业清算的内容

清算作为法定程序涵盖的内容有:其一,清算是公司、企业终止的法定程序,在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在没有得到彻底清理之前,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不能归于消灭.其二,清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会导致清算无效.

2.企业清算的功能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中,只有“进出机制”平衡,竞争活动方能有序进行,并良性循环.

(2)利于保护企业出资者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企业清算的任务是在为了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于应得者,清算后剩余财产的,一般归属于出资者或股东.

(3)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期间,形成了大量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在企业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后会变的不稳定,必须及时通过财产清算的方式予以了结.

二、我国企业清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国企业立法,一贯重企业设立、轻企业终止,有关企业终止的规定的相当笼统,交易秩序与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新《企业破产法》的颁行虽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但更具普遍适用意义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严重问题.

(1)内容散乱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没有统一的企业清算法,各类企业间的清算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除《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集中作出规定外,企业非破产清算只散见于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且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很难将之运用于实践.

(2)行政色彩厚重,缺乏独立性.“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在企业非破产清算领域,特别是公有制企业非破产清算领域,行政机关介入力度十分强大.

(3)清算责任主体不明,缺乏强制性.从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来看,清算主体基本是清晰的.问题在于,法律法规并未进一步规定,清算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义务,致使企业财产、债权人利益、企业职工和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债权人监督机制缺乏.在非破产清算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在特别清算中对债权人会议作了明确规定外,几乎没有提供给债权人其他参与清算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所有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都将在债权人、法院、行政机关监督视野之外进行,债权人的清算监督权无从谈起.

三、完善企业清算制度

我国企业清算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阻碍了企业清算制度功能的有效实现.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企业清算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统一严格的法定清算程序

(1)统一不同类型企业清算程序的立法模式.对所有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仿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写作定统一的严格的法定清算程序;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解散或消灭并不意味着其作为出资者的责任的消灭,所以,对其仍然采取目前的任意清算程序的方式.

(2)加强清算程序的可操作性.我国立法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不少法律法规需依靠大量的司法解释来保障其实施,出现了司法扭曲立法的现象.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有必要加以改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利于法律的实施.

(3)明确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在法律或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拒不清算或者在清算过程中私分、转移企业财产或者严重失职致使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债权人、其他出资者、股东等有权要求清算主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恪尽职守,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2.完善监督机制

企业清算作为债权实现的终极方式,其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清算程序中由于监督的缺位,致使已有的制度成了摆设.因此有必要完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监督机制,赋予企业的债权人、法院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监督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债权人、出资者、股东的合法利益.

(1)允许债权人适当参与清算.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清算外,企业清算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机会,清算理应有债权人参与.在非破产清算中,给债权人参与清算提供法律依据,杜绝企业清算在债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保障债权人行使清算监督权的行使,在债权人债权受到损害时提供有效司法救济.

(2)设置债权人监督权.非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完全受偿,但债权人的监督仍然是必要的.至于监督形式可因清算种类不同有所差异:比如,特别清算设立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或该会议选举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代表,代行债权人监督权,企业清算报告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认可,并将其作为企业注销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而在由企业出资人自行组织的普通清算中,可不设立债权人会议,每一位债权人都有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组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清算时间持续较长的,清算组应定期向各债权人通报清算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