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立法思想

点赞:5466 浏览:170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柏拉图式的“法律之治”

许多学者认为《法律篇》的完成标志着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由人治过渡到了法治.但仔细品味就会发现,整本书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立足点——神意展开的.全书所有关于法律的论述都是围绕神的意志和目的以及人们如何揣测“神意”而展开,法律是神制定的,因为只有神才是万能的,是理性的;所以神性之治才是最好的,人们应该敬神,遵从神的教诲和指示.在“神是万能”的基本论调下,以“神意”为基础的法律之治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即使形成的法典是理性的胜利,但所有法规中一个最好的法规,是禁止年轻人去探究与法律相关的是非曲直.每个人必须心口如一的同意,它们都是很优秀的,并且由于神的命令而得以生存(因为好的法律是符合神的意思的),如果有谁提出异议,那么公民必须拒绝听他的.此外,在城邦中,某人由于最善于服从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那么他就有资格被授予城邦中的最高职位,就成为城邦中的统治者,他们是“法律的仆人”.如果这些统治者不服从法律,而服从其他的权威,那么这个国家离崩溃就不远了.相反,如果法律是统治政府的主人,在有神论的前提下,这个城邦就会受到众神的眷顾,城邦的未来就充满了希望,它将获得在法律权威治理下的一切好处.由此观之,只有当法律有了权威,并且这种权威为人们所信服,城邦治理的美好愿景才能实现.

二、为什么要立法

法律源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伴随着城邦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在历经洪水之患后,只有少数人在高地上生存了下来,此时人们之间没有贫富差别,按照沿袭下来的习惯生活.洪水退后,人们逐渐走下高地,开始农耕生活,原有的家庭扩大为小群体,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法律.为了满足更多的生活需要,各个小群体又组建成更大的统一体;但在这个统一体中,大家都不愿意将其他群体的法律放在首位.为了避免纷争,各群体就推选自己的代表,制定统一的法律,这就是原始的法律.

通观全篇,柏拉图的立法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虽然“诚实”是每个人灵魂中最宝贵的东西,没有人会自愿将犯罪等邪恶的东西放进灵魂这种最有价值的东西中,但是人的灵魂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人在追求财富、名誉等时,有时人的会战胜理智,做出非正义的事情.对于这种“最大无知”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只有约束了人性恶的部分,才能实现对灵魂的救赎.法律通过惩处邪恶告诉守法者何为正义,强制他们接受教育,帮助他们过上有节制的生活,实现整个城邦的和谐.而对于那些希望过上自制、快乐、幸福生活的人们,法律也会加以关照:有些法律也是为诚实的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因为他们想要友好的生活,法律就可以教给他们必须遵守的人际交往的一些规则.因此,立法不仅要规制恶人,也要保护好人.

三、立法目的——和平与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善.而这种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善即是美德,因此,我们立法时必须从美德出发,而这些美德必须是人类共同的美德,即从美德的整体出发而非只关注美德的一部分.真正的立法者会把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将关于和平的立法当作战争的工具,因为战争关注的只是美德的一部分——勇敢.并且,法律必须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因此,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是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自由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也是其他利益实现的基础,但是它绝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而是一种中等程度、受限制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更多人的自由以及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让我们的公民“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因此,那种保证强有力的和极端的权威的立法是一种错误,我们应该永远记住:一个国家应该自由而明智,内部要和谐,这才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所要集中注意的.

同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在神意的基础上构建的,因此他所追求的立法是根据神意的指示而制定的人定法,有别于神定的自然法.在此,他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以及神定的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政权颁布的人定法的观点,所以,在立法目的方面,他区分了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通过立法所追求的人的利益是包含在神的利益之中的.否则,由此而来的人定法也失去了价值.在法律所保护的这些利益中,它们不是同等重要的,是有次序的,比如在人的利益中健康是占首位的,其次是漂亮,第三是力量,第四是财富.立法者只有考虑到这些利益的次序,并且将之正确地运用在立法中,才能够创制出理性的法律,即只有当立法中人的利益本身考虑到了神的利益,这种法律才是善的,才是好的.即便如此,法律追求人的利益的实现仍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法律不再只是强者(统治者)利益的体现,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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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立法是为了实现至善,法律不仅关照人的利益,还体现神的利益;立法是为了实现对灵魂的治疗,将灵魂从黑暗的洞穴中拯救出来,使其获得理性,战胜;立法是为了教育违法者向善,让守法者摆脱纠纷,让所有人获得幸福;立法是为了实现整个城邦的和谐,为人们创造一种尽可能好的生存环境;立法是为了完善人本身,是神对人的关爱的一种体现,人们能够据此最终实现人向神的回归.

四、教育——立法的支柱

立法者所立之法要想发挥作用必定离不开人们的守法和护法行为,而人们守法和护法的前提是人们能够理解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必须重视教育的支柱作用.通过教育,让公民从小接受一种正确的训练,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人们的守法、护法的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立法之前的教育要是“正确的”,它就必须在每个方面都显示出力量,使我们的身心尽可能美好.在这种长期的美德教育之下,人们才能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目标,才能真正地做到“心口如一地同意”.而对于如何教育的问题,他指出教育年轻一代的最好方法是不斥责他们,而是你终身公开地做你劝别人去做的事情.一个者想要改变一个国家的道德等他只要第一个踏上他希望要公民走的路,并通过树立他自己个人的榜样给他们一幅完整的道德蓝图.因此,在具体设计立法时,他提出一切法律都应该有自己的序言,在立法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给法典的每一部分写上序言,以此来做适当的引导;豞并且强调在立法技术上应该混合使用强制和说服这两种方法,他更注重劝诫,一个用我们现在的方法掌握法律的人是在教育公民,而不是向他们实施法律.

同时,要让城邦过上一种和平的生活,我们的教育还必须教会人们如何节制,如何克制自己的各种感情.因此,柏拉图提出要进行饮酒、音乐及舞蹈的教育.通过教育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让人们即使在醉酒的状态下依然能表现出应有的涵养和素质.同理,在音乐和舞蹈方面,立法者应该运用法律将“那种表现天然的正确性”豠的音乐和舞蹈表达出来,要求人们按照这种模型进行创新,以保证他们的创新作品能够带来好的效果.当然,教育还需要因人而异,根据被教育者所处的年龄及阅历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教育内容及采用不同的教育方

五、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伟大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传达的这种法律之治的治国理念,为后世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颇具参考性的建议.尤其是其有关立法的思想,虽然已经过去了二千多年,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当代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借鉴.

我们在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明确立法的目标,这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确立了一个合乎理性的目标,国家才能够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其次,要解决谁来立法的问题,根据国家的需要选择是个人立法还是集体立法的模式,因为立法者的素质会决定法律本身的质量.第三,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体现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为了实现最高的善,而不能演变成维护少数统治者私利的工具,这是法律获得权威地位及得到人们遵守的前提.最后,要注重发挥教育的引导作用,立法之前要重视教育,既让人们懂法,更让人们守法、护法.从小的美德教育有利于公民形成良好的品行,培育出好的灵魂,学会克制自己内心的恶,实现社会的和谐.立法时也要注意运用说服的方法引导人们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因为只有人们内心认同了这种法律,它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理专业研究生)

注释:

何勤华.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柏拉图著《法律篇》述评.东方法学2008(2).

张智仁,何勤华译.[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15页,第122~123页,第88页,第316页,第6页,第105页,第154页,第93页.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第4页.

张智仁,何勤华译.[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第10页,第203页,第15页,第138页,第117页,第133页,第285页,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