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VS苹果

点赞:3593 浏览:144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情

在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的2000年,唯冠公司旗下的台北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唯冠公司”)先后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以及越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公司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又在中国内地分别注册了两种不同类别的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公司CEO、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签署协议之后,英国IP公司以3.5万英镑购得了台北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所有权,后英国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对此,深圳唯冠公司认为,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商标转让协议中,且其作为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并无授权台北唯冠公司出售该商标,故可推断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不应属于苹果公司所有.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共同将深圳唯冠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深圳中院判令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即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两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苹果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公司CEO兼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协议,将10个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至英国IP公司旗下,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亦包含在内.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故应履行将涉案iPad商标转让给原告的相关义务.深圳唯冠公司辩称,唯冠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旗下有七个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是七个子公司之一,且其已在欧盟、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了八个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理所当然归深圳唯冠公司所有.苹果公司是从台北唯冠公司手中购写的iPad商标专用权,据当时具体处理相关交易的麦士宏透露,其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盖章均出自台北唯冠公司.而深圳唯冠公司和台北唯冠公司虽然同属于唯冠公司的七大子公司之一,但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股权也不存在交叉,反之,此二者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故推断,唯冠公司CEO兼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的协议对深圳唯冠公司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苹果公司购写的iPad商标专用权也不包含中国内地.对此,苹果公司辩称,台北唯冠公司即使不拥有对大陆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由于台北唯冠公司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足以构成表见写作技巧.深圳唯冠公司则认为,其从未授权过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专用权,更没有提供任何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公章、印鉴等形成表见写作技巧的要素,因此,表见写作技巧一说不能成立.


此外,2月6日,深圳唯冠公司又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对iPad商标的使用并要求浦东法院禁止销售一切iPad产品.2月23日,浦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公司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公司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案件随后中止诉讼.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此诉讼与深圳中院诉讼性质完全不同,深圳中院诉讼属于“确权诉讼”,即确立深圳唯冠公司对iPad拥有商标权,而此次诉讼则属于“侵权诉讼”,即要求苹果官司停止销售深圳唯冠公司拥有商标权的iPad产品,销毁所有该产品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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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深圳中院受理原告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被告深圳唯冠公司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分别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和10月18日进行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并最终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如果想通过商业途径获取他人商标,将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深圳唯冠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及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的,与深圳唯冠公司并无关联.杨荣山虽可认定为深圳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无权随意处子公司财产.此外,杨荣山也是以台北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来自台北唯冠公司,故可认定授权书与深圳唯冠公司并无关联性.最终,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二原告承担.

评析

一个是全球市值第一的IT界“巨无霸”,一个是几乎被国际金融危机击倒的“倒霉蛋”,但苹果公司的落败,无不又一次向我们证明了一个恒久不变的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分析认为,以上两个商标争夺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苹果公司购写的台北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国家的iPad商标所有权是否涵盖了深圳唯冠公司在大陆的iPad商标所有权;二是深圳唯冠公司是否构成表见写作技巧.

从一审判决结果看,大陆iPad商标所有权与台北唯冠公司并无直接关联.苹果公司表面上依旧难以取得iPad商标所有权.由于台北唯冠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分属不同法域内的企业法人,台北唯冠公司是按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的股份公司,深圳唯冠公司则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上均是各自独立的,且两公司之间也并无股权联系,商务活动及民事责任也是独立的.故两家公司负责人是否同为一人的争论,也不影响中国法人与境外法人独自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普遍的商务准则.众所周知,深圳唯冠公司作为中国大陆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意志,台北唯冠公司与原告英国IP公司之间的协议,对深圳唯冠公司也不会发生任何效力.根据合同仅对签约者产生效力之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履行方式,均属于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之间的争议,与深圳唯冠公司并无关系.

对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构成“表见写作技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如何认定表见写作技巧明确作出了以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写作技巧制度不仅要求写作技巧人的无权写作技巧行为需要在客观上形成具有写作技巧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写作技巧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写作技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写作技巧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写作技巧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写作技巧权.结合本案,台北唯冠公司是以台北唯冠公司的名义签约且其出示的是台北唯冠公司的授权书、收款人也为台北唯冠公司.故可推断出,写作技巧的任何一项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均指向了台北唯冠公司,而与本案被告深圳唯冠公司并无关联.由此可见,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共同提出的“表见写作技巧”一说并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往往也是赢得诉讼的需要.深圳唯冠公司则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是向全国各地工商部门苹果侵犯其商标权,二是向浦东法院起诉苹果公司,申请禁售令,但此项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竞争,已逐渐从早期的产品竞争、渠道竞争、客户竞争转向了专利权、商标权等竞争领域,在手机领域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甚至成了左右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竞争砝码之一.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公司的诉讼之争,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产品要走出国门,商标是企业必须具备的一张“名片”.只有商标先行,商品才能在海外安全销售,企业的产品和营销活动才能在国外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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