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承诺

点赞:5389 浏览:190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逐渐壮大起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虽然很短,只有二十余年,但它自诞生之初,就凭借着自身具有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等特点,深受人们喜爱.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种新兴事务,与其相关的法律标准、行业规范等仍不完备,并且其与传统交易形式的巨大区别也使得该活动中的承诺具有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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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承诺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依照电子商务活动的形式不同,其承诺的表示也不尽相同.笔者在此前文章中曾将当前个人消费者日常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划分为网上购物、网络银行及网上拍卖等三种.参照前文论述,在网上购物时,在下单即发货的购物模式下,消费者下单即为发出承诺,而在写家确认再发货的购物模式下,厂商发货才为做出承诺,在使用网上银行时,银行依照客户的指令,受理相关业务即为承诺,而客户初次申请开通某项业务时点击“我同意”、“我接受”等按键即为承诺,在网上竞拍时,如果是在论坛发帖子拍卖,则在双方讨价还价过程中最终完全同意对方交易条件的留言为承诺,如果是在专业网站进行拍卖,则拍卖师落槌即为承诺,如果是在普通网站进行拍卖,则在拍卖时间结束时,出价最高者的报价即为承诺.

二、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承诺的特殊性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于承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承诺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但也具有其特殊性.

1.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

(1)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时间一旦确定即标志着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

对于承诺生效时间的确认原则,当前国际上通行有两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原则,即受要约人将表示承诺的信件投入中或者将信件交给邮局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才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有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我国在确认承诺生效时也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原则.

(2)承诺生效的地点即合同成立的地点,该地点的确定关系到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何地的执法部门拥有管辖权以及应该适用何地的法律法规

在传统的写卖交易中,合同的成立地点比较好判断,但是电子商务活动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合同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相互传递,很难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因为通过电脑与互联网,个人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点收发指令信息,而这个地点通常不是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呢?目前世界各国通常依据的是实质联系原则,即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的协议规定,否则对于数据电文就以其发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发出或者到达的地点,如联合国国际支付工作组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第十五条就做出这样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实践生活中,一般都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通常是没有营业地的.

2.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在承诺撤回方面,电子商务中的承诺撤回与传统贸易中的承诺撤回是相同的,都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按照英美法系的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效力,也就失去了将承诺撤回的可能,而按照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只有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产生效力,也就使得承诺存在撤回的可能性.我国的合同法虽然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求撤回承诺时发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范围之内到达,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力.目前,对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承诺行为能否撤回,专家学者们仍没有达成共识.一部分持否定意见的专家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快速、高效、便捷等特点,交易方一旦做出承诺,相关电子指令会立刻到达对方,承诺也随之产生效力,用户不需也无时间撤回,而另一部分持肯定意见的专家则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的快速、高效、便捷等特点使得承诺人将承诺撤回的可操作性很低,但是并不是一点可能性都没有.如果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当中遭遇网络故障、电脑中病毒或者要约人所在位置断电等情况,就会使得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承诺不能及时到达对方,从而就让承诺可能被撤回.是否撤回承诺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的一项权利,尽管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但也不应该被随意剥夺.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应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赋予受要约人撤回电子承诺的权利,以平衡对合同订立双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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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撤销

承诺的撤销是指使己经生效的承诺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关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承诺能否撤销的问题,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看法.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由于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贸易形式具有快速、高效、便捷等特点,因此如果允许承诺生效后还可以撤销,将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如以网上卖家为例,通常情况下,写家下单,承诺生效后,卖家就会立即着手准备履行合同,进行组织货源、分类包装、邮寄运输等工作,如果允许撤销承诺,写家对自己的决定随意变更,则会造成卖家不小的损失,会使网上卖家承担极大的交易风险.而持支持观点的人认为应该专门规定交易双方拥有“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销权”.因为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撤销合同的成本都很高,因此不会轻易撤销,而允许参与交易者可以撤销承诺,是为了尊重其真实意思,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人持折中的观点,认为可以赋予交易双方有条件的承诺撤销权,即在满足一定限定条款的条件下,才允许撤销承诺.如针对网上卖家可能存在的风险,他们建议可以在法律上规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可以在承诺生效后给交易双方设定一段考虑期,即在短暂的期限内(如24小时以内)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承诺.如果在该期限内,交易方经过考虑不愿意成交,就可以撤销承诺.在该期限内,写卖双方都可以不必准备履行合同,这样可以充分照顾到写卖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