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

点赞:16444 浏览:706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伴随我国普通高校的扩招,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毕业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及高校在就业指导教育方面的局限性,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文以社会转型时期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的高校毕业生为研究对象,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涵入手,详细分析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影响因素,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部分用人单位抓住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时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国家法律法规欠缺等主客观因素,屡屡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因此,进一步明确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广大毕业生、高等院校甚至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社会转型期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突显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格局、利益分配、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转变,这些转变表明,我国已进入社会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突显.

以分化为特点的社会转型,必将导致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在转型前,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同质化的社会,国家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和精神文化具有很强的政治整合力,个体的独立意识、竞争意识都较弱.高校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缺乏必要的社会竞争能力和维权意识,充当了这一弱势群体,他们的就业权益维护问题随之显现,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

2.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主要内涵

第一,获取就业信息权.具体是指:就业信息的公开性,每位毕业生都有权获取所需的就业信息;就业信息的时效性,毕业生获得的就业信息应该是及时的、有效的;就业信息的全面性,只有提供宽范围的就业信息才能使毕业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招聘企业和需求岗位,从而理性择业.

第二,自主择业权.根据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有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有权确定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时间与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第三,公平待遇权.高校毕业生有权要求与社会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待遇,用人单位应给予高校毕业生与其他员工同样的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户籍、性别等因素实施歧视.

第四,依法求偿权.对于用人单位擅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三方就业协议的情况,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2005年底,电视台和智联招聘网联手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最终结果显示,有超过74%的应届生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中侵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3.1择业期――就业陷阱、择业歧视

(1)就业陷阱.主要是一些居心不良的单位利用大学生经验不足、求职心切,在进行招聘时通过编造谎言引诱大学生上钩,并从中牟利.常见的就业陷阱有:高职诱惑、面试陷阱和实习陷阱.

(2)择业歧视.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能因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和身体残疾等受到歧视.但是,现阶段大学生择业时仍歧视主要有:残疾人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户籍歧视、工作经验歧视.

3.2签约期――主体不明、概念混淆

毕业生在签约之前应确定用人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的现象.签约期的权益受侵害多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不明、概念模糊,从而欺骗求职者.部分大学生在签约时并不顾及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自主权,并不明确其是子公司、分公司,还是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由于用人单位的主体不明和概念模糊常常造成签约的不合法,在产生合同纠纷时,不具有法律效力,悔之晚矣.

3.3合同期――费用繁多、条款不公

部分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后,会以各种名义收取各种看似合理的费用,以此来约束毕业生的自由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的自由择业权.常见的收费名目有:培训费、服装费、试用期押金等.

还有部分单位要求毕业生在合同期必须遵守某些要求和条款,这些要求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制定,是名符其实的霸王条款.此类条款完全无视大学生求职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侵害求职者的利益.

3.4维权期――法律不全、救济缺失

现阶段我国已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不过此类法律针对的是所有求职者,对于大学生求职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大学生群体维权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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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无权利.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机构和救济程序来应对大学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工会、仲裁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等的存在造成了“龙多不下雨”的局面,导致大学生在遭遇就业侵权时疲于奔波,却很难解决问题.

4.影响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因素

4.1影响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当前,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很多制度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加上市场调节自身存在失灵问题,将过去“统包统分”的就业模式转变为“自主就业,双向选择”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面临着重重阻碍.而要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需要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在这些机制没有得到完善之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就业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性别歧视、户籍差异和社会关系的影响.通过社会关系网络找工作是目前很多大学生的求职之路,而没有关系网络的大学生则被很多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4.2影响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政策法规缺失、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旧的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土崩瓦解,而新的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雇用劳动者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完全陷入了无人监管的无政府状态.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资手续,用一天给一天钱,用着不好就辞退,效益不好就辞退,这些直接损害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将缴纳“五险一金”这一基本责任作为一大亮点,大加宣传,而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旦问起有无“五险一金”等问题时,竟然被用人单位视为过分的、苛刻的无理要求,而受到冷遇.毕业生长期面临这样的尴尬也就习以为常,不再关心这些问题,而这对个人将来的生存与发展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4.3用人单位畸形的人才战略导致劳动力市场管理混乱

201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将突破680万,足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人才需求.而在当前用人需求已经几近饱合的情况下,各类就业市场需求形势依然火爆,其中蕴含着部分用人单位畸形的人才发展战略.以一所省属综合类大学为例,2011年进校招聘的用人单位534家,其中,中小规模民营企业441家,占80%以上;在提供的9100多个招聘岗位中,业务类、市场销售类岗位5820个,占到64%.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销售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无限制地吸收高校毕业生为其开辟销售市场的同时,却又无法给予他们必要的劳资作为保障.部分企业重销售、轻质量,重效益、轻劳资,这种畸形的人才战略导致了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日益混乱,大学毕业生成为直接受害群体.

4.4高校就业指导教育没有发挥实效

当前,大部分高校就业指导教育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手段和途径相对落后,就业指导教育内容单一,导致大学生在择业初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实际.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往往采用“填鸭式”、“宣读式”照本宣科的课堂教学方式,只注重就业信息的提供、政策法规的宣讲,缺少实践操作经验,没有实际应用价值,对学生维权益意识的培养和维权能力的提升没有起太大的作用.此外,很多高校为了追求就业率,一味教育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了广大毕业生就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5.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几点建议

5.1政府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执行力度

完善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专门法律,使大学生群体在权益受侵害时有法可依;设置专门机构,提高政府执法效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新模式;加大执法力度,使得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成本加大.只有政府部门提高认识、加大投入,才能从根源上杜绝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事件的发生.

5.2建立用人单位信誉档案、设立就业市场准入制度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政府部门监管作用,将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违法单位、违纪行为记录在案,面向社会广泛公示,使其如过街老鼠,没有任何生存空间.在各级各类就业市场要将用人单位用工信誉度放在醒目的位置,拒绝违法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不给此类单位与求职者提供任何见面机会.

5.3高校应建立就业指导、怎么写作机构,加强维权意识教育

高等院校应该顺应形势需要,建立就业指导和怎么写作部门,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指导学生理性择业、安全就业.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专业化的就业指导教师团队;第二,多渠道引导学生学习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第三,增加高校内部就业协会的法律援助力量.

5.4大学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向“侵权”说不

首先,大学生求职者应当主动学习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快速有效识别各类常见的就业权益侵害问题.其次,大学生应增强维权意识,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制不法单位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忍气吞声、纵容不法分子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