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基础

点赞:13418 浏览:582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效力的最好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没有违宪审查,那么宪法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所制压专制和肆意都将成为空中楼阁.所以,违宪审查不仅是宪政的终结,更应该是宪政的开端.本文旨在梳理美国产生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从而试图在根源上对于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 键 词:违宪审查产生基础

注:本文系浙江工业大学2011年人文社科校基金“风险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研究――以食品药品监管为例证”的阶段性成果.一定保留基金项目.

一、历史基础――宪政思想的开端

所谓一切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之下的,脱离背景而谈制度无疑是极为空乏和无意义的.因此,在涉及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时,首先要介绍的当然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历史.

美洲东北部的移民者大多是在其母国――英国受迫害的新教徒.这些新教徒们由于其宗教信仰不被社会所接受,饱受英国政府的专制逼迫.他们原来属于社会受压迫的“弱势者”,然而一旦踏上美洲的土地,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社会统治的强势者,建立属于他们的“专制王国”.但是从上述公约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重蹈其他开创者或是征服者的覆辙.相反,建立一个得以实现,权利得以保障的非“人治”国家成为他们的首要追求目标.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上所承载的,不仅是一群逃难的人的契约,更是一种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理念.在这份文件里,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

从这以后,“五月花”号上的人们开始在这片土地上安居乐业,后来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到达这里,他们遵循先行者订立的公约,在这里开始新生活,以后就有了美国.

《五月花号公约》中短短几句内容中所辐射出的关于“依法而治的自治团体”的理念构成了美国与宪政的基石.在此我无意将此公约与违宪审查制度强硬地联系到一起,那样做实在过于牵强.但是我想说明的是,在这样一个宪政思想拥有悠远历史和深厚土壤的国家,不久的以后产生出为保障宪政制度运作的违宪审查体系,仅仅是时怎么发表展的历史必然.

二、思想基础――宪法至上的理念

宪法至上是指,宪法是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中最高的思想或行动规范,一切违背宪法的思想或行动将受到社会和国家的否定.

宪法至上的理念在美国根深蒂固,正如美国宪法学者爱德华S考文教授所言:“美国宪法的至上性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的崇拜,这种对宪法的崇拜同样奠基在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之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法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这一理念可追溯到古老的自然法观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亚氏已有了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他将法律(即一种区别于并且高于制定法的法律)定位于良法,法治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及至近代,启蒙学者格老秀斯重新发扬并发展了自然法思想,他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是对自然法认识的深化,他说:“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在自然法的影响之下,美国《独立宣言》中到处可以找得到“宪法至上”,即一种“高级法”理念的影子.发展到今天,我们在看美国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时,往往在开头都会出现“我将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和“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等字眼,而这正是美国人民对于宪法至上观念的最好表现.正是美国人民对于宪法的心理认同和接受,造就了宪法在美国绝对权威的地位.

在宪法至上的观念的引申下,导致法治社会公民的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区分:法律之治和宪法之治.宪法至上的原则必然要求宪法之治而非法律之治.用法律约束公民行为,社会就实现了法治;以宪法控制政府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从一定意义上说,让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即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是与此同时,宪政不仅仅高于法治,同时更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法治的概念是简单的.在宪法至上、宪政社会的环境下,法治对于社会来说都不一定是一种完善的状态,因为“法”未必是完善的――毕竟制定法律的人民及其代表也是会犯错误的.宪法的存在就能够防止那些过分严厉或是错误的“恶法”对社会造成影响.在美国社会宪法至上深入人心这一背景下,宪法就是对于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的评断标准.当法律违背或者可能违背宪法的时候,必然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其加以审查和制约.此时,违宪审查机制应运而生.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能充分保证在宪法之治这一大前提下,法治之治也能成为良法之治.

三、政治基础――政治多元主义

自由和平等都是现代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二者有时可以是相互矛盾的.不同的国家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选择会有不同的偏重.在美国社会也是如此,对于自由和平等谁更优先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息过.但是相对而言,美国的主流更为接受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学说――以联邦党为例,他们试图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来限制各州议会的平等化立法措施.

联邦党人麦迪逊发展了最早的“政治多元主义”理论,并至今仍统治着美国的思想界.它不仅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并且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必要土壤.

麦迪逊认为,组成社会的基础是派系.所谓派系,他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公民――不论他们是全体的多数或是少数,被一种共同的爱好或利益所推动,从而联合起来,受其驱使.”各种派系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斗争不可避免,而这种动态的不断斗争、适度调和、相互妥协就构成了社会政治的多元主义.多元主义政体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权力多元化使得各种政治力量在决策过程中起作用,它们竞相对政府机构施加影响,反映各种利益,力图使政策的制定符合它们的需要.受西方怀疑主义传统的影响,美国制宪者并不承认在这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中存在一个更为“优越”或者“先进”的派系,更不承认这个派系压制,打击甚至消灭其他派系的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多元主义类似于经济自由主义.如果说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垄断,而国家要采取反垄断法加以规制;那么相应的,当多元导致最强大的派系的强制时,那么宪法的任务就是最大程度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正如张千帆所概括的:宪法就是一部政治领域的反垄断法.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就是在这一保障多元政治的制度上建立的.对于国会通过的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就是为了使体制中社会多数的决定不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保证公共利益和私有权利免遭多数派系的危害.

四、存续基础――“反多数主义”在美国政治体制中的盛行

美国宪审查制度产生之后,当我们在赞叹其制度设计的精妙性,以及给美国的政治体制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制衡状态的同时,我们也无法避免这样一个争议――即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体制的干涉和影响.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担心,违宪审查制度使得司法机构以正义、理性、智慧为名,去推翻那些已获得人民代表支持的立法,也就是说,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了一种不具代表性的少数派对对于选举产生的多数派的控制,即形成了“反多数主义”.反对意见构成了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继续存续的挑战.但是这种担心很快就被证明是多余的.

违宪审查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以少数人的意志推翻多数人的决定,它是美国政治体系中“反多数主义”的代表,这也正是这一制度备受争议的重要原因.从这一角度看,违宪审查似乎是与美国的政治制度格格不入的“异常”制度.但是如果不局限于违宪审查,而是将目光放宽,纵观整个美国政体,我们会发现这一“异常”不但不是违宪审查所特有的,而且还是伴随着制度共同产生和发展的.在美国的参议院中,怀俄明州、佛蒙特州这些小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等大州拥有同样的权利.此外,如果1/4的少数参议员反对,那么他们可以把多数参议员(提起)的法案和众议院或许已经通过的法案堵塞回去.另一个例子是,如果要求修改宪法,那么首先要求国会两院2/3的多数成员就宪法修正案的建议达成一致,然后再进一步要求3/4各州对此赞成.后一个要求意味着,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宪法修正案的支持者必须赢得至少75个州议会,而反对者仅仅通过在13个不同的州议会击败该建议即可获得胜利.正如达尔教授在其《政治中的决策: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政策制订者》一书中对于违宪审查的“反多数主义”所作的挑战:“就此而言,法院和其他政治领袖并无差别,国家政策也正是斗争,交易和少数派之间达成协议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宪审查制度并非异类,而是美国式的必然需要,是美国式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

在1801年发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法官马歇尔创造性地发明了违宪审查这一理论有其明显的政治动机――一个由联邦党控制的司法机构反对反联邦党控制的立法与执法机构.但是马歇尔所揭示的司法原则却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法院这个非机构又重新介入到立法之中,从而使得立法权、行政权、执法权这三权分立的三角形更加稳固和相互制衡.从表面上看,“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案件的发生以及马歇尔法官所做出的历史判决显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究其本源,正如同前文的分析,美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形成和存续是与其独有的美国宪政文化和历史社会背景紧密相关联的.美国的模式无疑是最古老的,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同时这一制度对于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古老的制度并不一定是完美的,有用的制度也并非绝对是普世的.美国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特殊性与本土性注定了其违宪审查制度不可能完全在域外得以适用,更加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就在中国得以“本土化”.因此,在西方的各项制度对我国体制不断进行冲击影响扩张侵略的今天,若在不久的将来当我们建立违宪审查体制时,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制度,更应该是立法者和学者应该静心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