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节能环保事业的经验

点赞:17681 浏览:801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德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环保管理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环保行业标准上、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一些环保产业上.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着力点.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之一,德国在环保、节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保持着世界领先地位.在“十二五”期间,为了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快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德国发展节能环保事业的经验

(一)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环境保护法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并通过了《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随后,德国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法》等环境法案.1995年德国通过《排放控制法》,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正式生效.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4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5年德国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能源节约条例》,2005年德国颁布《电器设备法案》.从1972年通过的第一部环保法至今,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目前,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此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节能环保法律体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德国彻底改变了工业化造成的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成为欧洲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环保产业发展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

(二)德国政府有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是德国成功的又一经验.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德国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3级――联邦、州、地方(市、县、镇).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德国政府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环保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德国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的环保机构,另外,德国还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

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和制订相关环境政策的权力,在决策方面,基本法保障了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在协调机制方面,政府通过环境部长联席会制对各州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协调;在执行政策方面是联邦掌握宏观控制,州和地方灵活机动实施.

在这种完善的权责体系下,德国各级环保部门各司其职,对环境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加之对民众的广泛宣传,从而保证了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环保事业顺利发展.

(三)德国实施了一系列高标准节能环保计划

1为了确保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在上述体制的保障下,德国推行一系列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

征收生态税,德国早在1999年4月开始征收生态税,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

2鼓励企业实现现代化能源管理,德联邦经济部与德复兴信贷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节能专项基金,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为企业实施专业节能指导和采取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3推广“热电联产”技术,德联邦政府为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制定了《热电联产法》,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电能获得补贴额度;实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德国政府从2007年开始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2009年联邦政府补贴额为56亿欧元,2008年开始实行建筑能效标识;

4提倡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按照欧盟规定,在德国销售的冰箱、洗衣机、烘干机和家用照明设备都须标注能耗等级,分为A-G共7个等级;六是鼓励汽车节能和环保,德政府和各大汽车生产商都对开发节能环保汽车极为重视,花巨资用于混合动力、电动车研发;七是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措施,根据2007年11月公布的欧盟指令,制定德国关于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此外,政府环保部门还开展节约能源的培训讲座,设立咨询机构、咨询,通过科普教育的方式,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让民众知道如何去节能以及如何有效地使用节能设备设施.


(四)政府运用法律、司法手段和地方监督机构对环保进行有效的监督

德国联邦政府对州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为此德国设立了隶属联邦内政部的环保.其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时,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从化学毒素外泄到不卫生食品的销售,都是其管辖范围之内.州环境部或环保局除了是环境政策法规的主要实施机构,同时还是主要监督机构.州可以通过审查地方环境执法的决定对地方环境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监督.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和地方监督机制使得环保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和贯彻.

(五)德国政府从法律、经济政策上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德国政府对环保产业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不仅从法律法规建设上,而且在新技术开发应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德国政府和各节能环保部门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联邦政府每年的环保贷款达到近百亿欧元,企业每年的环保投资在30亿至40亿欧元之间.德国政府还拿出30亿欧元,用于补贴老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低息贷款,而且能耗降得越低,贷款利息也越低.

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德国环保产业迅速发展,已形成一个有近百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每年德国环保产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其中占世界光伏市场的比重达到52.8%,居世界第一位,占世界风能市场16%,居欧洲第一位.在德国国内各类可再生能源2009年销售总额达290亿欧元,可再生能源占德国发电总量的16.5%,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占比10.1%.德国政府的目标是2020年成为世界最大再生能源出口国,出口额超过800亿欧元,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达到35%,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将达80%.

二、启示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环保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德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环保管理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环保行业标准上、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一些环保产业上,虽然我们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有一系列的突破,但是和国外相比,这种技术还是不成熟的.如高耗能行业,尤其是电力行业、新能源技术方面、交通领域以及冶金化工、建筑领域.同德国政府、德国企业、机构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我国同西方国家的差距.

德国发展节能环保事业的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有:一是应加强同德国政府节能环保机构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节能环保领域的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健全我国各级环保机构的设置、权责和功能,加大对环保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管力度;二是应加强同德国司法机构的合作,建立保护环境的司法部门,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保障环保制度的运行,加大对污染环境的惩治力度;四是建立跨区域的环保研究机构,积极开发环保新技术和产品,加快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同时鼓励国内企业同德国的研发机构合作,德国有很多著名的研究所在环保领域进行多年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同德国同行的合作,将大大提高我国科研人员的研发水平,使我国的环保产业逐渐走进世界前列;五是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到德国投资,德国不仅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还有良好投资和研发环境,通过对德国节能环保项目投资,中国企业不仅能学习德国在环保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更重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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