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准则衔接

点赞:4539 浏览:136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会计进入了一个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新时期,是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新的会计准则对会计科目、账簿记录、会计报表等内容进行了较大改革,新旧准则差异很大.商品流通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这不仅涉及到商品流通企业对新会计准则的把握与理解,而且涉及到商品流通企业的清产核资与新旧账户的衔接等实际操作问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深入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内涵,就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方法、会计账目调整进行研究.探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要点和方法,目的是指导商品流通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加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进程.

[关 键 词]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准则账目调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做出的重大会计改革,新会计准则涉及的内容之多,程度之深,影响之大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准则,统一会计核算标准,特别是提高商品流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措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又一新的到来,是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新的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仅涉及到对新会计准则的把握与理解,而且涉及到商品流通企业的清产核资与新旧账户的衔接等实际操作问题.本文就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方法进行探讨,旨在促进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进程.

一、调账原则

1.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调整.

2.对2007年1月1日以前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对2007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2007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2007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调账前的准备

新旧会计科目衔接,是商品流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举措,这是一项政策性较强、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的业务工作.企业只有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才能够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才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且为规范会计行为奠定了基础.进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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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对商品流通企业各项资产、负债账户进行清理、分析,核对其真实性,对企业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2.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掌握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新旧会计科目比较、明确其差异.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商品流通企业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应企业经营活动和管理要求的会计科目.

4.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做好调账工作,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结账及时.

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账目的调整

1.新会计准则涉及的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准则会计科目基本相同,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这类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即新老准则基本一致,无需进行调整.这类科目主要包括:

(1)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途物资”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2)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等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科目.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会计准则相同,由于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本年利润”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3.在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核算内容没有变化.这类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

(1)“材料采购”科目.将“物资采购”、“商品采购”科目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

(2)“库存”科目.将“”科目余额转入“库存”科目.

4.新旧准则会计科目名称没有变化,但其核算内容有了很大变化.这类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调账时分情况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合营、联营商品流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2)“无形资产”科目.新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商誉内容,调账时,将“无形资产”科目扣除商誉外的余额直接转至“无形资产”科目.

(3)“资本公积”科目.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利润分配”科目.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5.增加的会计科目,商品流通企业应增设新账进行核算,并按新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核算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新准则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删除原准则中“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调账时,商品流通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3)“商誉”科目.原准则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分情况进行分析:

①对于同一控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

③调账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4)“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等.

(5)“销售费用”科目.“销售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营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6)“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原准则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调账时,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与“递延税款”科目余额,一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6.将原准则中的科目合并,按新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核算调整.

(1)“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调账时,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2)“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调账时,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一并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应交税费”科目.调账时,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一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7.减少的会计科目,按新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核算调整.

(1)“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没有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应收补贴款”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调账时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4)“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5)“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6)“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7)“补贴收入”科目.

(8)“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总之,商品流通企业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加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