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市场经济下公证的诚信再造

点赞:20750 浏览:939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诚信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的特点,决定其必须以诚信为本.

[关 键 词]市场经济公证诚信构建

公证是诚信的维护者,公证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通过公证手段对经济生活实施必要监督和适度干预,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对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一、当前公证诚信流失的原因分析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进行一定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然而,从西安彩票案到如今多种检测公证的恣意横行,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分析公证行业的诚信缺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公证走向市场,一些不良竞争可能导致公证易受经济利益驱动

公证机构改革以来,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相似度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

2.《公证法》的配套规范尚缺,立法的滞后导致公证诚信缺乏规范后盾

相应立法还不完善,仅一部公证法而无相关配套规则,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进行虚检测公证行为都无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条款,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国家证明权作为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

3.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能教育尚未起到有效作用

长期以来,公证机关的行政性质,公证员的公务员身份,这些官僚因素一时无法剔除,而公证职业化中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只是刚起步.公证走向市场后,公证员面对的第一件事就是市场的诱惑,恶性竞争、给回扣已经是业内一个公开的秘密,在有限的证源情况下,功利主义思想有弥漫的危险.

4.外部环境中不诚信的因素也制约着公证诚信的构建

人们的诚信意识未跟上飞速发展的经济,没有形成“诚实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利益要求最终决定行为方式,导致一些不守法者千方百计利用公证作为其牟利工具.

二、公证诚信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下,进入市场生存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讲信誉、负责任.对公证这样一个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诚实信用显得更加重要.诚信可以说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1.公证是人们表示诚信的重要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有人急功近利,以致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言而无信、相互欺骗的情形.社会诚信度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主导经济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诚信能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引发更多人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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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制度是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公证的法律证明职能,能够有效减少民商事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经济铁序,具有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

3.诚信的公证能够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公证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司法证明制度,是维护个人诚信原则和法律强制约束机制的一个“平衡点”.它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

4.诚信的公证对我国的信用经济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原则和法律强制约束机制上的,离开这一原则和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市场经济都不能完善和发展.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能力还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成.

三、进行公证诚信再造的途径探索

只有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把公证建设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业,建设成为社会信得过的行业,公证的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公证才能真正为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公证诚信的构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清公证机构性质,明确诚信是公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公证改革并不是把公证机构完全推向市场进行完全市场化运做,《公证法》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即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2.积极建设《公证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

以《公证法》为公证职业建设的基本法,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为公证诚信的建构提供规章制度的保障.制定、修改并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各地有关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和公证执业活动提供基本依据.

3.制定规范详细的证据制度,为公证诚信提供程序保障

目前,对公证人员在受理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性规定,对个别单位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出具虚检测证明材料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公证事项的证据要求因公证处的不同、公证人员的不同而不同.只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各类公证的证据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才能从制度上做到杜绝虚检测或不真实的材料.规范详细的证据制度,是指受理各类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的基本证据范围的制度,包括了建立证据收集、核查、审批等制度.

4.提高公证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职业继续培训制度,为公证诚信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一直以来,人们将公正、诚信视为公证制度本身具有的内在品质,公证文书具有国家公信力,公证员被视为诚信的大使.为了承办具体公证业务过程中始终体现诚信,有必要对公证执业应当实行准入制,改革和完善公证员考核、任命制度,可以吸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和其他高素质人才,以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为公证取信于市场奠定人才支撑.

5.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公证诚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广泛的社会化监督体系对于公证诚信非常重要,应当从监督的频率、程序等方面完善相应的举措,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可以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以监督公证员诚信公证.

6.健全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公证诚信的物质保障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公证法》设置了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为公证诚信的物质保障提供了依托.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

7.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改善公证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

公民良好的法律和诚信意识,有益于驱动公民积极诚信地通过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进行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培育,才能使市场经济的主体由迫于国家的强制转化为对法律和诚信的认同,进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权利和利益,还能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诚信的行为.由此,才能为公证诚信的构建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