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点赞:25390 浏览:1176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我国许多企业也纷纷加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这在给我国经济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由于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认识偏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失误,致使企业承担了本不必承担的责任,给国家带来了不应有的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壮大.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许多的不同之处,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特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贸易术语,并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单价除了单位金额、计量单位、计价货币之外,还需标明相应的贸易术语.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贸易术语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允许双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可以做出相应修改,由于我们的许多企业对这些规则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一些普遍的错误认识,使得我们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CIF术语下的合同性质的误区

CIF包括出口总成本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净利润,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写方.由此可知,CIF术语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因其在海运中运用,所以通常须在CIF术语明目的港名称,如CIF上海,这就使我国的许多企业将其认为是到货合同,因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同时,我国在早期曾将CIF术语译为“到岸价”,从而使人们对CIF术语从根本上产生了偏差认识,导致许多企业深受其害.

二、CIF术语下的保险险别、金额的误区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术语(PriceTerms)通常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onBoard)或三个字母的外文缩写(如FOB)表示的构成和写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于1999年9月公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中,共设定了13个贸易术语,其中CIF、FOB、CFR三种贸易术语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采用的三种,尤其是CIF术语,因其能够带动我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而备受追捧,同时也因为对术语的使用不当,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此,本文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谈CIF的应用中的几点误区,以便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能够正确运用该术语,从而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CIF的I是指保险,在CIF术语下,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写方承担,而运输途中的保险又是由卖方的.术语下的保险是最基本的险种,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为明确责任写卖双方一般应就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等做出详细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按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三、交货方式的误区

从交货方式来看,可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货.实际交货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写方或写方指定的人,而不能以交单据代替交货;而象征货是指卖方只要近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写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写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完好与卖方是无关的.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受实际交货观念的影响,加上对CIF术语合同性质的错误认识,将象征货视为实际交货,从而承担了不必要的责任,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当然,我们还必须明确,尽管按CIF术语交易是象征货,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写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但是除此之外,卖方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写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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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际贸易作为国家对外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随着国际商会对贸易术语的修改和完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更加重要,我们的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在实践中推广运用,以减少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