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概述

点赞:3756 浏览:130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任务日益繁重.全面系统地学习国际结算知识,对于从事外汇银行、进出口贸易等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等专业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来讲,也日益显现其重要性.本文在阐述国际结算票据原理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汇付与托收等基本方式,并介绍了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和结合使用.

[关 键 词]国际结算票据信用证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银行业务(InternationalBanking),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是国际间结清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所采用的形式.国际结算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如汇付、托收等;另一类是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银行提供信用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如信用证、信用保证书等.

一、国际结算的工具

国际结算工具是指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或金融工具.信用工具也称金融工具(Financial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现代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NotesorBills).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载明确定金额、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票据主要具有四个特征:①流通性,即票据的转让,可以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就能完成,而无须通知债务人.②无因性,即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是自己依法取得的,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③文义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④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1.汇票

根据《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汇票(BILLOF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汇票的内容必须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汇票可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5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NOTES),又被称为即期汇票.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6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本票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3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此外除一般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外,一国的银行和财政部也可以签发本票,包括银行券和国库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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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国外分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在国内分为支票与转账支票;此外还有保兑支票,银行支票等.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核心内容.基本结算方式即狭义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问题,程序性很强.基本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这3种方式.

1.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写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写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③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信用证业务下的当事人,了解信用证并且理解信用证条款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信用证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即信用证类型、参照信息、交单期、到期日及到期地点等.②信用证当事人,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③信用证金额和汇票条款.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金额为信用证下受益人可以支取的最大金额.④货物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条款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等.⑤运输条款.信用证的运输条款一般包含装运地及目的地、最迟装运日以及可否分批或转运等.⑥单据条款.一般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正本及副本份数、单据名称及制单要求.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有汇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和重量单以及产地证和检验证书等.⑦其他规定.信用证中的其他规定出现在信用证“附加条款”或“特殊条款”中,常见内容有汇票出票条款、交单期、银行费用、不符点费、电汇索偿条款、扣佣要求、船籍或航线限制条款、唛头及给银行的指示等.

2.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写作技巧合约关系.在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提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相对其他结算方式,在汇付方式下,银行不需要处理单据,银行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其费用比较低,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ailTraner,简称M/T)、电汇(TelegraphicTraner,简称T/T)和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票汇方式下,信用不好的汇款人可能会使用检测汇票或变造过的汇票.信汇或电汇下,汇款人也可能将好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信汇收据传真给收款人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出行提出撤消汇款的要求.因此,作为采用汇付方式的受款人,对这些问题应该倍加关注.


3.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与汇款结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对象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行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托收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风险较大.因此,采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可采取一些降低收款风险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进口商自信调查、了解进口国家有关规定等.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写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结合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②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③汇付与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写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写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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