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价值和谐

点赞:5885 浏览:202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之间的利义并举之和谐,利人利己之和谐,遵法行德之和谐,是现代市场秩序的理性标准和统一的价值规范,这将为市场主体的完整设定和素质培养找到内在根据和现实途径.

[关 键 词]经济行为道德行为价值和谐

市场经济的人文意义在于造就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行为,这无疑与传统的以追求道德为价值取向的道德行为之间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传统地看,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在行为宗旨方面有利与义的对立;在行为目的方面有利己与利人的对立;在行为依据方面有遵法与重德的对立等.但如果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立的层面上,会使市场经济体制的生存和运行因缺乏价值认同而处于尴尬境地.所以,我们不但要看到二者的对立,更要看到二者的和谐.

一、市场主体利义并举之和谐

市场经济同任何经济一样,内含着对人性及价值取向的认定.毋庸置疑,凡是市场主体,都有着自身独立利益目标并总是为着自己利益目标而行动.这是经济行为的最一般内涵.市场主体属性的完整性在于它是生存需求利和道德理性义的有机统一.经济行为只揭示了市场主体的主要特征,并没有包含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全部画面.何况,经济行为本身就属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就是说,市场主体首先是社会主体,是带有鲜明的社会性特征的.作为社会人并从事社会活动,市场主体必须要关涉到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正是市场经济主体的社会人的角色,把经济行为从经济利益的必然性中引导到道德行为的轨道上来,这就为社会对经济行为做价值判断和道德升华提供了内在根据.

可见,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是市场主体属性检测设的两个侧面,它们是同体联姻,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把二者推及绝对化,那么前者只能是动物,后者只能是神.因为动物无须精神、道德追求,神无功利所需.而只要是市场主体,就是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体.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利”和“义”在具体的人格个性中有主次、内外、里表的差异,但是二者同体,就奠定了经济行为和道德道德行为之价值和谐之桥.

二、人类本性利人利己之和谐

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是人性欲与理的不同方面,两者和谐构成完整的人性.而一个个完整的欲、理个体构成了人类社会,以人类社会的方式区别于动物与神,叫人“类”.人只有作为类的存在,才能战胜自然,才能创造文明,才能构成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意识体制、社会秩序.从人性本质上来讲,人的所有行为(不光是经济行为)都是利己的.追求利是人的本能性利己,追求义(名)是人的社会性利己.换个角度讲,社会公利的最终意义是满足私利,这表明公与私是相通的,利己与利人是相容的.这是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之和谐的人性基础.人类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在于它体现了同类相依、利己利人的本性本质.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特征,说明了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事实,即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人的经济活动的最深层的策动力.这就是市场主体的利己特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互利原则.因为经济行为主体的利己目的,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任何商品交换和权利的转移,在形式上都不能由于交换双方的非自愿和被迫所为.市场主体的理性权衡,本质上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但因直接关涉到自身利益与对方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郑重判断,它也就不能脱离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价值追求,经济行为的利己与道德行为的利人不仅理论上相通,而且有其相通的现实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毫不掺杂个人丁点私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不存在的.如果那样的话,就不能在社会中存在下去,就没有了自己的生存保证.同样,利己也不能绝对化.走上绝对,就变成极端利己主义.当一个市场主体践踏公利、侵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时,就变成了害群之马,最终必将被社会所不容.因此,通过法规、政策、舆论和道德等种种手段,从市场主体的互利中导引出合作互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精神,提倡利己利人的价值取向,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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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规则遵法行德之和谐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及其利己心如果没有约束,确有陷入极端利己主义而作恶的倾向,在经济冲动和私利物欲面前,道德并非战无不胜的武器.因此,社会不但需要道德秩序,还必须同时借助于强制的外在力量,创设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订立制度建立法规.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自身的运作逻辑必然要孕育出相应的制度法规,为市场主体划定行为规则和空间界限,从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减少市场交易风险,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然而,德与法并不是相背的,在实质上,二者都是调控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规则.尤其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规则同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是相通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国家法律的民众化,法律是民众道德的国家化,二者之间是互相转化、和谐统一的.

市场主体违背市场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又必将受到市场运作本身的经济制裁,还将受到社会舆论的制裁.这种制裁实际上是一种校正力量,促使市场主体接受、认同和履行市场法规,并逐渐消融市场法规的外在钳制性,而逐步转化为主体的某种内在要求,进而开启道德良知之门,领悟到市场法规的合理性,最终内化为应当遵守的一种规范.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完善并能内化为人的道德规范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依据不再有经济行为守法、道德行为重德之区别,遵法行德都将成为一种自觉,康德将这种状态称之为“必须自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必须依法办事,就会避免那些钻法律空子的所谓合法不合德行为和那些所谓行侠仗义、劫富济贫的合德不合法行为.当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依据遵法行德得到和谐之后,其行为约束的自律和他律也就得到了统一.所以,市场经济法规的完善,是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之价值和谐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