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经济

点赞:29526 浏览:1405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调劳动关系的规范制度,与普通合同比较而言,有其特殊的方面.本文试图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从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原则、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起点、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

[关 键 词]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原则不完全劳动合同附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实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的制度规范.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与普通合同的经济分析是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在于节省交易成本和分配市场风险.合同法通过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所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来达到上述目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规范,在实现上述合同一般经济功能中,同样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原则

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必须解决分析的原则问题.劳动合同经济分析应该具有自身独特的分析原则,或者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某几项原则应该在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加以重点强调.

1.效率节制原则.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如何体现其效益目标?传统劳动法学认为,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带有身份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是否也必然遵循效率法理呢?法律的经济理论不应与普通法的效率理论混同起来,劳动合同并不是纯粹追求企业生产效率的法律,而是被赋有了特殊“效率”使命,但是也不能排斥劳动合同内含的生产效率上的意义.如何处理两者关系,是重点要考虑的问题.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研究中,应该对效率性采取节制的态度,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特殊原则之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法律保护的重心应该是社会利益,而不应该简单强调某一方面利益,社会利益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的利益是有差异的.由《劳动合同法》第1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形式,而以追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实质.因此,避免效率极端化是完全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法律在促进生产效率与提供保护的效率之间形成某种互补,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效率.

2.收入分配成本最小化原则.对法律的效率性采取节制的态度需要在经济学意义上寻找某种支撑.劳动合同经济分析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效率与平等问题.效率指的是在一种状态下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而平等指的是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效率和平等之间的往往存在着冲突.一方面,如果收入分配不存在成本,那么收入分配就可以任意进行而不与效率相冲突.但真实世界中分配成本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如何解决冲突最终取决于两者的相对重要性,这取决于经济学实证与规范之间的互动.而另一方面,法律应通过权利界定和程序规定使收入分配的成本最小化,它需要分析不同的法律规则对资源投入的效应.这可以看作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另一指导原则.

二、不完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起点

1.不完全劳动合同的概念.对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应该从考察不完全劳动合同开始.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首先提出了完备合同理论,该理论包含有三个关于个人理性的检测设条件,即稳定的偏好,受约束的选择和最大化;同时该理论还含有四个关于合同环境的检测设条件: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合同伙伴和受约人订立完备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双方都赞成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得到严格履行,而不愿有选择地履行合同.这种完备合同事实上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正如完全竞争条件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一样,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合同更多存在的是不完备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一文中首先提出,该理论在90年代达到高峰.不完全合同理论被认为是产权经济学最早的一个正式理论,它用双边道德风险来分析产权的意义.在委托――写作技巧理论中有道德风险,两个人彼此看不到对方的努力,可能的状况太多,没办法写出一个相机合同.不完全合同不是说结果好的时候付多少,结果差的时候付多少,它只是规定所有权结构.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这种不完备安排恰恰是规避交易成本过高的产物,从而使得此类特殊合同成为某些低效率合同的替代.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不完全性的规制.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力交易谈判过程的一种法律复述,在这一过程中,明确规定和隐含了相关权利的法律安排和设置.

(1)法律并不是对合同不完全性一概否定和救济,而是有所选择.基于市场成本和法律成本的考量,赋予不完全合同合法地位是一种具有效率性的制度安排,这样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它集中体现在对用人单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示或默示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中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规定了企业有奖励和惩处职工的权利.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就是这一意义上对不完全性的肯定.


(2)劳动合同是一种权宜选择,是制度向交易成本妥协的产物.劳动合同与身俱来的不完全性使得企业很容易利用契约另一方当事人的弱点,如履行相继性而实施机会主义.在合同履行中,退出威胁是劳动者有限的谈判手段之一.它的功能也因为剩余控制权的预先设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厂商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乃至行业垄断而变得微不足道,致使劳动力滥用成为一种常态,这无疑是反效率的.另外,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性可能带来的另一个缺点是: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了偏离即分配上的不均衡,对交易成本节约的考虑往往模糊了劳动合同的分配效应.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产物,对该种合同的合法性保护固然是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任务,但此种保护安排并不一定就表示其分配效应上的正当性,效率与公正并不是一以贯之的吻合,现实中他们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却并不一致.合同不完备下的负效应应通过劳动合同法加以校正,法律通过对合同完备性的选择性恢复而达到有效率履行的目的,它通过劳动法各项保护性规定加以具体体现.

三、附合性――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他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不同意,亦即只能加入或不加入的合同.劳动合同附合性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缔约附合化,劳动条件附合化,工作规则附合化.

1.劳动合同附合性的效应.对标准格式劳动合同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方面,劳动合同附合化客观上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格式合同的效率性是可以观察到的,它降低了交易成本.制度的产生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劳动合同的附合化可降低劳动力交易费用,减少订约和履约成本,有益于增进效率.在高度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劳动者欲获得某一专业熟练技术需花费很大代价,而在获得该技术后又很难舍弃此行业另投他行,即劳动力的资产专用性较高.在此种专用性愈高的行业,劳动者愈希望和雇主建立长期的合约关系,以避免失业和另谋职业须增加的交易成本,附合合约尽管使雇主获得更多利益而有损雇工利益,但也可因此维持较长的合约关系,所以接受附合合约也是劳动者基于理性的选择.

劳动合同的经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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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从另一方面看,附合合同是否就不存在缺陷呢?附合合同被说成是通过人为限制另一方选择来提高其成本的方法,从行业串通的意义上来说,标准格式的无效率是由于任何垄断都是无效率的缘故.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定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订约方式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缩小了选择空间,整体上加大了退出成本,在写方市场情况下,其负面效应更为明显.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存在,雇主可能借附合合同而在雇工身上攫取利润,导致对劳动者利益的过度侵害.此时劳动者可能的抵抗方式便是偷懒,消极怠工或退出合约,三者同样会增加雇主的监督成本和另招雇工的费用,显然是有损经济效率的.

2.劳动合同附合性的法律救济.虽然根据标准格式签定合同的事实没有也不应该推断出附合劳动合同是或可能是显失公平的.法律对附合化的缺陷有其他的补助方式吗?经济分析法学提出了两种救济方法:一种是自由主义观点,主张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另一种是政府管制,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格式劳动合同进行规制.如管制格式合同的立法,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明令禁止,或经法律规定为无效或赋予法院修改格式合同的权利.在附合性劳动合同问题上,除了上述方法外,借助外部的、间接的方式如通过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向富人征税对职业培训进行补贴等分散和减低劳动者退出成本,赋予劳动者新的权利而拓宽劳动者选择权范围;通过直接的方式,国家立法直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干预,如劳动基准立法对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进行法律限定,具有较强的效率,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手段.

劳动行政和监察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合法性备案和审核是实践中预防格式性劳动合同不公平的手段之一.通过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从实际出发,范围自治,不涉及公开商业秘密,无妨碍“营业自由”,也无行政管制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缔约费用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