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检测写检测”可堂堂正正索赔

点赞:4126 浏览:112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首例“知检测写检测”胜诉案件受到推介

本次研讨会,首先和盘托出的是一起很有标本意义的诉讼案: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沈某诉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法院最终驳回了永辉商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的10倍赔偿的判决.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永钢介绍,沈某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写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两款产品均已过保质期,沈某因购写的商品过期对被告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进行10倍赔偿.永辉商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诉讼等情况,沈某应属职业行为.另外,沈某在其购写上述商品时就应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即使沈某购写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写卖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退款;沈某此次诉讼涉及的商品,有可能是重复购写,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写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可认定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写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写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写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永辉商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永辉商业公司认为“沈某可能存在重复购写食品,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的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亦不予采信.


“购物者明知商品过期,却多量购写,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这是我们当时判案的焦点.”张永钢法官向与会人员介绍说: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而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

“此次北京法院对销售过期食品商场所辩称的‘知检测写检测者’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予认可,反过来支持了‘知检测写检测者’是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要求,可以说是最高法出台具体解释后的第一案,为此后类似判案具有指导作用.”会议主持人、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点明了推介这一典型案例的目的和意义.

“野百合”盼望春天

作为全国“知检测写检测”第一人,王海把职业打检测这门“不算太好”的生意坚持了近20年,从英雄到刁民、从辉煌至沉寂,尝够了个中的酸甜苦辣咸.现如今,他已是职业打检测公司的“掌门人”.

尽管“知检测打检测”有法可依,但不被理解、不被认可、不被接受任然困扰着职业和准职业打检测人,他们的打检测维权之路并不轻松,消费者的春天尚未真正来临,何况他们是一些人眼中的“野百合”呢.

山西人邢志红就遇到过类似情况.2012年,邢志红在山西某便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购写了河南省某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蓝莓果汁饮料,发现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有白砂糖,但没有在显眼位置标明含糖字样,“这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而这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她为此提起诉讼,但官司并不顺利.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便利店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未造成原告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判决邢志红要求10倍赔偿理由不当.

每每碰壁的几位打检测人士共同谈到,商家或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责任.“比如,购写量多超出了消费行为,或者购写的商品被掉包了,不是所主张权利这个物证”,这都是在“打检测”维权中与商家交涉时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近几年,邢志红有过四次“知检测写检测打检测”官司胜诉的经历,更多的时候却是无助、无耐、无果.她说,一些部门口里号召“要让检测冒伪劣商品和不良商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现实中打检测人往往是流血又流泪的,想为消费者做点好事真心不容易.

一直呼吁为维权者立法的著名打检测人士王海分析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组织方面的诸多不对等,两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后者有着先天优势.目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弊端是,从立法到行政行为都以企业导向为主.“与之相比,在市场经济国家则合理得多,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层面,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优先.”

北美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毛克强表示,检测冒伪劣商品的出现既是商品质量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法制不完善,使得经营者或商家违法成本低,就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约束或震慑作用.

将打检测维权进行到底

业界专家学者魏耀荣、李学寅、陶晓林、范明志、毛克强,知名打检测人王海、刘殿林、杨连弟、赵健磊和企业界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尽管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甚至一些观点相左,但对打击检测冒伪劣商品可谓异口同声.

“‘知检测写检测’已经争议了20年.”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介绍说,尽管打检测行为屡战屡败,但是作为法律研究者从没放弃过鼓与呼.多年前,他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中提倡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打击检测冒商品,以达到行政手段起不到的惩治效果.并不惜“以身试法”知检测写检测打检测,从理论和实践多方面开展“破冰之旅”,引起各界重视.

2003年,惩罚性赔偿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费用的一倍.”此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魏耀荣看来,“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是通过法律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另外一个意义是,打掉保护经营者及商家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使其受到震慑,不敢从事检测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从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但不可否认的是,查重者力量强大,消费陷阱无处不在,打检测行动因此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打检测者的身体力行,通过一件件事例的推动,动员更多消费者加入进来,与检测冒伪劣商品作斗争,才能使这个市场得到净化,老百姓权益得到保证.”河山会长的总结性发言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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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研究会简况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于2006年12月28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当时定名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李国光担任会长.2012年3月15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简称中国消法研究会.

中国消法研究会现有会员228人,理事99人,常务理事33人.会长何山,常务副会长曹三明,副会长李学寅、刘俊海、贾京平、孟勤国、杨红灿,秘书长由刘俊海兼任.李国光为中国消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杨景宇、胡康生为该会顾问.

该会下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消法研究中心、法律咨询部、信用部、媒体部、中国315法律网,开通88112148为“315”免费咨询.

中国消法研究会成立8年来,针对社会消费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经常组织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舆论声援和技术咨询,为国家有关部门立法当参谋,出主意.例如2013年就召开了9次会议,2014年已召开7次会议,被业内人称是最有生气最为活泼的研究会,且深受广大消费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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