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标准

点赞:5343 浏览:190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最高法院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检测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中说明了,在会计执业中,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取决于是否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会计师认为,只要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计,即使出错,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但是法律界和公众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法定标准.本文拟从审计准则的角度对这种标准及其差异的形成和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关 键 词]合理注意期望差异审计准则

一、过错标准的界定

职业谨慎或职业注意义务,具体在会计职业中,可解释为审计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怎么写作时,应秉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实施合理的审核检查,并做出不偏不倚的结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此标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文件也都体现了对会计师职业谨慎的规定,2005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怎么写作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成为“职业谨慎”地位的法律依据.

二、期望差异的形成原因

20世纪上半叶,“合理注意”是由司法判决逐案给予解释的,这些判决意见为审计准则的产生打下了基础,一系列的提出了审计,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的过程中合理关注的具体表现形式.中期以来,各国会计界对审计实务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由《准则》,《说明》,《指南》等不同层次技术规范组成的体系,提出了会计师在执业活动各环节如何具体的进行“职业关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引用审计准则来免除法律责任.会计师认为只要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计,即使出错,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界和公众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行业内部的自律性规则,不能用来调整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法定标准.社会公众不承认审计准则的效力,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认为审计准则的规定并没有达到他们心目中注册会计师应做到的标准,由此产生了期望差距,因而拒绝接受该标准.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可以从下图得到说明:

图中的纵轴表示不同的期望水平,它们之间的距离代表期望差距的具体要素.从图中可以看出,AB和DE段是公众的不合理认识,会计师应设法取得公众的理解;BD段则是法律认可的应有的关注水平,是能够通过执业水平的提高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达到的.在法律界和公众眼中,遵守审计准则并不能当然意味着可以免除虚检测陈述的民事责任,在律师、法官眼中往往会采用比现在的准则更高标准的准则来评判注册会计师的得失,所以法律界眼中的审计责任区域是“可能的准则与现在的执业”之间,也就是说,现在的审计准则只是最低的职业关注,如果违反可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即使遵循了准则也不一定可以免除该责任.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准则界定的关键就在于“现有准则”和“可能的准则”之间.


三、消除差异的策略

1.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审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为了缩短这种差距,就需要对审计准则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在英美判例法下,法律实践往往成为推动审计准则前进的重要动力.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根本上是从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的角度进行判定,使法律实践超越了审计准则.但是,我国已成文法为主,加上会计事务所的素质不高,很难通过法律实践完善审计准则.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收集相关案例,征求会计职业界及公众意见,公平的权衡双方利益,使审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更好地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

2.树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协调双方利益.审计准则通过了国家财政部的审批,属于部门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但我们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可以说至少从形式上我国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权威性已经得到确认.然而,我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借鉴的几乎都是发达国家流行的审计程序,这与刚起步的会计职业界的较低专业水准不相适应.理论超越了实际,是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我国的这种特殊情况,做出合理公平的裁决.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也该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宣传,增加社会大众对准则的了解,要求甚至强制相关单位配合会计师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