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

点赞:7845 浏览:321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点,并论证其重塑不仅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特性,并且可以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自身力量,从而承担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任.

[关 键 词]经济法学社会转型“人”本主义理念

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去置之死地而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发展的转型期.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密切,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受到巨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出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要各种手段来加以治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为密切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的重任.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循“市场缺陷――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产生”这样一种西方范式.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正如陈云良教授所阐述的:“中国的现实不是市场充分发达后出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分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由调控机制.”因此,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须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的最佳调整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2.中国经济法学之于中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根据一般的法理学理论,任何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者存在皆有法学部门与之相对应,中国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概不例外.中国经济法学是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理论支撑.经济法学若无自我法学理论的构建,将使得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成为无本之源,无木之林,无根之基.并且,在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担负的任务具有不完全相同性,中国经济法学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本土化法学理论,所以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构建之于中国经济法意义非凡.

3.当代中国经济法学发展中的掣肘因素

学界通说认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这个学科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推进而不断向前发展.2008年的今天,迈入“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曲折前进的过程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其更存在着许多发展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而转型时期,往往又是百家争鸣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氛围,也一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但该局面却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犹如昙花一现.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各种观点林立,且许多观点缺乏充分的论证,于是在人为无谓的争论当中,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力量逐步消耗殆尽,使一些本可以为经济法学理论构建作贡献的一些学者逐步抛弃经济法这个阵地,使一些本可以取得共识的观点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湮没.

对于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当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必要对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从而抽象出共性的东西,才能有利一个新兴事物发展的稳定性.然而,当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却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局面,其人为的削弱了经济法学自身的力量.就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例,原本以非常成熟并可以定论的理论,却出现不同学派的学者有不同的类似主张.

4.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中国经济法处在一个时代的交叉路口,而此时也正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我国经济法学,这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法大有作为之时.任何有所作为的“世纪伟人”,都必须是天时、地利、人和的有机统一.经过上文的论述,可以探知我国经济法学这位“世纪伟人”,已经占据中国这块“热土”以及中国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样一个大天时.

然而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法学为什么还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应有的“人和”.所以,此时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时代任务,是整合自身力量,克服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时机地促进“人和”.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去整合中国经济法学的自身力量,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个终极迷雾.

二、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中国经济法学迷雾中的明灯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研究更为短暂,学界对于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概念阐述并无定论.笔者认为,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要作为一个主导的理念来统领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其必须符合以下两点.首先、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必须不能偏离“以人为本”的本质,即真正的尊重人、关爱人以及促进人走向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其次、从经济法视域的时代角度去理解“人”的含义,赋予经济法学人本主义新的时写作技巧念.经济法视域中的“人”不仅限制于民商法学的单个人的个体,而是从社会整体以及更高层次的角度去关爱人.

1.经济人与社会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社会人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检测设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基础上的,其认为每个单个人多是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这与民商法上的个人权利至上存在着某种逻辑的相同性.但若不检测思索,对任何法律部门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经济人”检测设则是不合时宜的.人从来多是、永远将是社会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个人的利益只是社会关系因素之一,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占主导地位的.并且,个体是存在差异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存在不同的竞争力,如果纯粹任由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社会出现贫贱富贵的鸿沟,当其弊端积蓄到一定程度,便需要一定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治理,而立足于社会本位,具有相当时代性的经济法学便要侧重于从社会人的角度来对之进行维护.

2.传统人与现代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现代人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对新时代(特别是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回应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所以其对人的关怀,无论是对其知识的应用,还是对社会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应该侧重于立足现代.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是具有显著的区别特性,因此经济法学对人的关爱方式亦将进行改变.例如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为了体现对知识的尊重以及更好的优化劳动力资源,现代经济法有必要以“现代人”的理念去对知识劳动者进行关怀,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西方国家在益于其轰轰烈烈的工业化运动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过程中,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为其不仅在不断毁灭自身的生存的环境,也以惊人的速度透支了我们子孙后代的账户.

3.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更是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学“人”本主义对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关爱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经济法学“人”本主义体现出不同的关爱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本质是一致的,且体现出互相印证和互相包容的特质.例如:站在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的“人”本体现的是社会人,站在时代利益角度的“人”本体现的是现代人,站在可持续发展角度的“人”本体现的是后代人;而这三种角度的有机统一点多是以为了更好的尊重人、关爱人,从而促进人走向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这样一个本质为依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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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当代中国选择了“渐进式改革”来进行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但是人类社会每次成功的变革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去置之死地而后生,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时期,整个社会出现了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进一步奠定中国经济法学的独立部分法地位

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即指按照自身的性质以及一定的标准或者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已被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所认可.经过了二十年的论争,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具有阶段性的改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占据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承认经济法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存在着学科的偏见,但我们亦不得不承认,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来界定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确实存在着不足.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论证经济法学独立法律部门这个论题上,传统的划分标准固然必须给予肯定,但在遵循传统理论的同时,不能一味地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该打开眼界去关注实践的需要,从而寻求另一种作为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可以担负其这样的一个重任.首先、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所独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虽然历经较长的法学发展史,但其并没有形成像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这样上位阶的后现代性理念.今年,向世人公开发布的《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中,以的形式承认了经济法学法律部门的独立作用,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若理论届能进一步的寻求其他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来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与传统的划分标准共同发挥作用,无疑是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实践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论论证的燃料,使其独立部门法地位固若金汤.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国经济法学的资源整合

中国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便纷争不断,其部门法地位得到的正式承认亦经历三十年左右的争论.我国经济法学一直以来呈现如此凌乱、分散的局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经济法学界观点林立,并且许多观点缺乏充分的论证,且在人为的争论当中,使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力量在争斗当中消耗殆尽,使一些本可以取得共识的观点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湮没.到了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今天,为了拨开迷雾,探寻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真谛,理论届已经开始对以往的一些做法进行了反思.

此时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个能高于或者统领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来进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散的理论进行整合.“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因为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发展的一种手段,必然是以人为本的法,这应该是不证自成的.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具有这样的适格条件.经济法学有了“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可以消除了前文所阐述的我国经济法学之所以凌乱不堪的原因.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立法需求与经济法之间的一座桥梁,是前者向后者转换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由于时代的不断变革导致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立法需求,而此时若有了经济法这样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可以有了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时代转型特质的“良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学者统一思想,使经济法学从求“异”求“新”转移到求“同”求“合”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