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点赞:3656 浏览:100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本论文为2008年河北省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立项课题,课题编号为200802013

[摘 要]本文从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出发,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意义和弊端,并从设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为完善其法律规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会计审计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立、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财务审计及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且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还存有诸多弊端,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有效的规范.

一、一人公司概说

1.一人公司概况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世界上首开一人公司之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了《自然人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公司均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存续.董事人数由章程确立,公司只须一名董事即有效.从根本上说,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均承认一人公司,只是各国规定的形式不同而已.

2.一人公司存在的意义

(1)经营管理模式简单,节省人力和财力,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无其他董事,其内部组织、管理结构相对于其他多元化股东公司而言比较简单,经营管理方式更为灵活,既可降低经营成本,又能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鼓励个人投资创业,特别是有助于鼓励高新科技、风险产业的发展.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10万元注册资金即可登记成立一人公司.在当今社会,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要想在强烈的竞争中取胜,有一个高素质且人和性强的人才队伍才是关键,而并是不取决于资金投入的多寡和公司的大小,而一人股东享有更大的开业自由,且又避免了股东之间产生纠纷的可能,所以,一人公司是最适合的一种组织形式,不但提高了人们对高新科技和风险行业的投资热情,也带动了科技创新和进步.

(3)减少经营风险,保守商业秘密.由于一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故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有限责任原则大大减少投资风险,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从而避免因投资失败而赔得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另外,当今社会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迅猛发展,任何企业要想在激烈地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科技含量,打造具有自己特色的、专有的高技术产品,而这些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人公司在这方面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将因股东死亡而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降到最低,既维护了企业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利益.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且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力是受保护的,避免了一些企业因原有股东死亡之后不足法定股东人数而被迫解散,特别是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通过继承来维持公司的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从而防止企业利益受损,避免社会经济网络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既维持了企业的效益,又维护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

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是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构造模式组建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体系.事实证明这种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经营管理者可能滥用权力的问题,从而达到了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有利于确保交易之公平,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然而,在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不可能如一般公司那样规范设立,其会议的召集和表决、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也会因只有一个股东而流于形式.倘若该惟一股东又兼任董事和经理时,其权力更是无法监督,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息息相关.

2.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

一人公司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出现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赋,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的情况.尤其是在其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可能会借破产来逃避税赋,这就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另外,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检测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因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时,由于一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相当有限了,这必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因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一人公司的最大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为股东一人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自我交易行为,超额的报酬.

4.缺乏有利的监管机制

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内部制约监督机构缺失,更需要国家利用公权力对一人公司的设立、经营进行监督,而公司法现有内容表明国家的监管机制还很不完善,漏洞很多,急需确立.


三、完善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建议

1.关于一人公司的成立条件

我国新《公司法》对成立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即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这与其他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且可分次缴清的成立条件相比,显然苛刻很多.为此,在社会现实中,许多投资者宁愿拉人头来凑足股东的数量而不选择注册一人公司.加之,成立一人公司在工商、税收等费用方面也比个体工商户有所增加,故不如直接选择注册个体工商户.所有这些既不利于投资者创业,也削弱了一人公司鼓励创业的优势.因此,在规范一人公司的成立条件时,应考虑此问题,或者降低一人公司成立的条件,以增加投资者的创业信心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册一人公司.

2.严格限制经营范围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且在经营范围方面并未做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但事实上,虽然一人公司在天时、地力、人和等方面均有优势,但却并非任何领域其均能涉足.我们认为,应当对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诸如金融、证券、股市等相关行业不得进入.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其他股东监督,所以易于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一旦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应严格和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所以要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杜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严格禁止自我交易,避免股东抽逃公司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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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设立专门的、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加强监管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审计结果报工商管理部门.但事实上,工商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是一人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而对其实际财务状况并不掌握.希望或正在与一人公司合作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要想了解该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只能通过该公司自己提供的往来账务收支情况和年度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由公司自己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其中多少存有水分.有些学者借鉴外国公司法的相关经验,提出可以通过采用登记、公示和书面记载等形式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些根本就做不到.如果法律真有此规定,那么仅单独对一人公司规定如此严苛的制度,会使选择注册一人公司的更少.所以,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改变目前由国家审计部门规定让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作法,由国家确定几个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作为公司与国家审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独立行使审计的权利,真正做到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管.

7;OL]..省略/lunwen/lw67-lw99917288/,2006-3-8.

[5]朱慈蕴: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EB/OL]..省略/ReadNews.aspNewsID等于513,2004-3-01

[6]苏一星:关于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