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点赞:26004 浏览:1197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恶意诉讼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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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

一、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现状

恶意诉讼在英美法上被界定为一种侵权行为,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性使得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恶意诉讼频发.具有代表性的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审结的袁利中诉通发公司专利侵权案,该案法院认定原告将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被宣告无效,被告诉原告恶意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又如2008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公司恶意诉讼赔偿案中,该案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却认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并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不能认定被告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却不相同,可见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认定尚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恶意诉讼的规定,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恶意”,进而认定责任,是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原理,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认定在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致,关键在于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对此需要深入分析.

其一,就行为的违法性而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通常是行为人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前提下提起的形式合法的知识产权诉讼.并且恶意诉讼的提起往往并非针对于案件本身,而是借助非法行为或手段提出恶意诉讼以达到诉讼之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被诉人的相应损害后果,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因此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提出诉讼”这个行为本质上不构成违法,或至少形式上为合法行为.那么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就不能拘泥于行为的形式上是否合法,而应更深层次地考量行为人行使的诉权有无合法依据或合理的诉讼理由,即诉讼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包括实体上的胜诉理由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这是区分和界定恶意诉讼行为违法性的外在因素和根本性的评判标准.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显然没有或根本没有胜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但侥幸希望或试图使法官错误判定自己有胜诉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其二,就主观过错而言,正常运用诉权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恶意诉讼的提起者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恶意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二是无正当诉讼理由.至于这种恶意的主观状态要求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恶意仅指行为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且会造成他人损失,仍要提起诉讼;但也有认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均可构成恶意诉讼,如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第385条之规定.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性而言,恶意诉讼应仅以存在主观故意为宜.

三、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建议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制,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首先,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恶意诉讼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恶意诉讼,可供我国立法借鉴.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以处100至1000法郎的民事罚款,并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葡萄牙《民事诉讼法》第456条规定:“任何恶意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都会被处以罚金并且在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受此影响,我国澳门的《民事诉讼法》第385、386条更是详细地规定了认定恶意诉讼的各类情形以及侵权责任.另外,英国相关判例也认可“针对被告为了一个不恰当的目的采用法律诉讼,实施导致原告损害的侵权行为,原告可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其次,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本质上是利用法律程序滥用知识产权,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美国就通过判例法创设了反托拉斯法下的恶意诉讼制度,规定如果以诉讼为工具企图达到破坏竞争之目的,可能构成《谢尔曼法》第2条下的垄断或企图垄断;如果是多人共谋的恶意诉讼,则可能构成《谢尔曼法》第1条的限制贸易的合同或共谋;如果反托拉斯指控成立,原告可以获得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侵权抗辩费用的三倍之赔偿.

最后,应在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一旦权利人滥用这种排他性的专有权进行恶意诉讼,涉嫌侵权方在诉讼完结之前遭受的损害将无从救济,应赋予其主动抗辩恶意诉讼的权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已成为国际通行的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有利武器,如美国法律规定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式判决确认不侵权.当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确认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不能把其作为一种主要的诉讼形式,国外法律中也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规定了严格的限制适用条件,应在相关法律中建立完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