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点赞:24047 浏览:1075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税法上无名义金额的概念,应当按计税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以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由此可见,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均确认为递延收益,但税法规定应在收到这些补助时计入当期收益.因此,收到这些补助时,应按收到金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入收益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以后年度会计上分配计入当期收益时,再按当年确认的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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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1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2009年12月收到财政关于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经费70000元,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70000元,贷记:递延收益70000元;2009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按财税[2009]87号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不做纳税调整.2010年1月单位付相关设备培训费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政府补助支出30268元,贷记:银行存款30268元;同时借记:递延收益30268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30268元;付相关设备费时,借记,固定资产35732元,贷记:银行存款35732元,若折旧按5年计提,无残值,则当年结转相关折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政府补助支出7146.4元,贷记,累计折旧7146.4元;同时,借记:递延收益7146.4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7146.4元;在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性差异.当5年后即2015年时,若公司尚未将递延收益4000元付出,则递延收益帐面余额4000元中在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