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点赞:2412 浏览:66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该文分析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提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异同,最后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进行设想.旨在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关 键 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现状;设想;研究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有些民办高校使用《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些甚至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这样,就不利于民办高校的统一管理,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

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管.加之民办高校的资金均来看民间,有些主管部门甚至缺失对其财务上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显出来,那就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核算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民办高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办高校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制度相差甚远.国家反复强调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重视程度,但单从会计制度上的确看不到丝毫“同等”,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使得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大打折扣,对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只针对于公办高校,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改革却只字未提.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两者差异具体体现在:

1、主体差异.公办高校是国家开办的,属于事业单位,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办的,注册类型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然而民办高校也不完全“非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提到的“合理回报”就是民办高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同之处.

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来自民间.虽然政府有时也会向一些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资金,但这些财政资金在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还会向民办高校划拨诸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助、困难家庭补助等财政资金,此笔款项并非用于学校,而是发放给学生.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改变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曾说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在税收上,许多地方将民办高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很多民办高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许多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缴纳.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应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只有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确立了其正确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实其应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台专属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虽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民办高校终究不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民办高校在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突显许多弊端:①会计科目的不适用,如“会费收入”是用来核算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的科目,民办高校并无此项收入;②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的反应民办高校财务情况,如所有者权益项下只有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润.

(三)统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核算口径

虽然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两者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注定造成会计核算上的差别,做为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深感在一些数据的统计上存在很大难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提到的四项经费,由于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在统计时就存在很大难度,有些甚至无法统计;另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一些报表,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公办高校写作的,并未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数据统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数据即使统计出来也不很准确.民办高校虽不能完全照搬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但就参照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使两者核算口径一致,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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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我国民办高校从出现至今历史很短,但发展速度之快是无法形容的,现如今民办高校也和公办高校一样,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从根本上两者还是截然不同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制度的变革,两者终会趋于一致,但这需要时间,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