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是机遇还是挑战

点赞:13415 浏览:575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技、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兴起并逐渐发展,它在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了诸多的挑战.该文主要阐述了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挑战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与这些挑战提出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挑战;处理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近年来电子商务有了飞速的发展.那么对于这一新兴的商务形式,它的存在必然有着一定的意义.不可否认电子商务使现代商贸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各国间的经济交流等.但是,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电子商务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电子商务对税收收入的威胁就普遍存在于全球各国之间.因此,在这里引发了一些我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思考.

要搞清楚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具体影响,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电子商务,即EB(ElectronicBusiness)或EC(ElectronicCommerce),是在Inter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怎么写作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Inter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怎么写作、交易和支付.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国际上通常持有两个态度.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最好不针对电子商务设立新税种.二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针对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以保证税收不流失.


在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刚刚萌芽,发展还不健全的阶段.电子商务的兴起势必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流提供了更为广阔、便捷的平台,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我国顺应世界经济潮流的步伐.但是,由于我国税制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方面的空白或不完善,这又使得电子商务为税收带来了挑战.其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在我国,对一个公司或企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是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为税基的,那么对于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就出现了困难.对于跨国贸易,若非居民企业在本国不设立常设机构,并且贸易以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那么该怎样对这笔交易进行征税,如果仅凭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而不对其征税,那么就会导致税收的流失.而对于国内的电子商务,很多交易主体可能也不具有常设机构,例如淘宝商家与顾客的交易,由于商家可能根本不具有实体的店面,因此对于常设机构,是该认定为这一网站、怎么写作器、还是?以上这些问题都是由于税法的不足,导致了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上缺乏广泛实用的规定.

第二,征税客体的确定.在传统的税法中,征税的客体是明确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对象可能是商品,可能是劳务,可能是怎么写作,可能几种对象都包含在内,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那么这样在对征税客体的确定上就出现了一定的难度.而由于征税客体决定了应该征收什么税种,因此一旦征税客体不确定,税款的征收就将面临难题.

第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税收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而我国实行的是属人兼属地的管辖原则,即非居民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的收入和居民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发生的收入都在我国税收的征收范围之内.对于属人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可以位于全球各个地方,身份比较难确定,所以属人管辖权的实行有困难.而对于属地管辖权,由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都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对于该机构所属的地域也就同样具有难度了,这又使得属地管辖权的实行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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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通常为:交易前的准备、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交易进行前的手续、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由于以上过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发生,税务机关很可能无迹可寻,并且无账可查.而且电子交易的双方很可能匿名进行交易,这样可能会连交易主体也就是纳税义务人都不能确定,这样就会直接导致税收的流失.另外,电子商务在进行款项支付的时候一般都是采用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手段,若税务机关对这一部分的监控不到位,就很难确定交易金额,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最后,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记录或者资料一般以电子档形式存在,因此比较容易修改和隐匿,这也为税款征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带来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

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形成了新的税种为税收带来了不错的机遇,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性不是很完善,由于税法的空白和不完善,同时也为我国的税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电子商务短期内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大于机遇.但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我们不能消极防范,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使它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而非绊脚石.

在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时,首先,我们应该加强一些基本理论和争论的认识,真正的了解电子商务后,根据我国的现状,我认为可以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新税种,这有利于保证我国的税收收入,然后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当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可以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具体细节,如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可以认定为取得收入方的或者怎么写作器,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进行税款的征收.其次,在制度和规则的保障下,我们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对电子商务活动监控和管理.如建立网站监控系统,严格要求交易双方记录下交易的各项有关事项,并且对于已发生并登记的事实不予变更;同时还可以与网上银行或者其他具有电子收付功能的相似度检测建立同步监控系统,对交易的金额进行更好的掌控;另外还可以开发电子商务专用、开发电子商务申报纳税系统等,在为电子商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加强了税源的监控.

总之,电子商务在当今我国还处于萌芽和初级发展阶段,由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都是存在的,我们应该正确面对,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引导它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律和相关领域的制度及技术,最后使电子商务不再为我国税收带来挑战而是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剂良好的催化剂.

(编辑:W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