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际支付视野下的信用证审单标准

点赞:18962 浏览:831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关于信用证的审单标准与原则有不同的学说和主张,但严格相符原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主流做法,它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提高信用证交易的经济效率.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诠释严格相符原则的基本内涵,以期得出对严格相符原则的精确和全面理解.

关 键 词:审单标准;严格相符;理论与实践

信用证(ktterofCredit,简写L/C)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常用和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ICCl统计,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英国法官Ker.L.J.把信用证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可以说,商业银行跟单信用证以其独立性、抽象性两大特征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写卖双方的商业信誉危机问题,便利了国际贸易往来.


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作为银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出口商(受益人)能否得到付款并不取决于他是否实际履行了出口商务合同,而是取决于他能否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然而,单据的日渐繁杂以及审单标准的模糊,导致了信用证纠纷层出不穷.国际商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拒付,由此导致的迟付款甚至不付款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极大地损害了信用证制度的存在基础和根本价值.UCP600对审单标准的简单规定也显然无法解决复杂的信用证审单问题.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具体应用已经成为信用证理论与实务中遇到的非常具体、棘手、争端又颇多的问题.

事实上,国际支付中的信用证审单标准一直是在学者的理论探讨和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向前发展的,仅从法律角度出发或者仅从商业实践角度出发去解释信用证的审单标准问题都有失偏颇.换言之,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交织构成了信用证的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特别是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必须综合考虑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要求.

一、审单标准的理论界说与严格相符原则的确立

UCP600第14fal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至于“表面相符”应达到何种程度,UCP600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当前学界对于信用证的审单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精确性审单标准(镜像标准)

镜像标准(mirrorimage),即为要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的描述如同镜像一般完全一致、不差分毫.这一标准曾经是英美法院所主要援用的审单标准.其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绝对化.任何偏差,即使是很细微的,也是不能被接受的.该标准对于银行来说易于掌握,但往往过于教条.运用信用证的初衷是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而非阻碍.镜像标准导致大量不符点的存在及较高的拒付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如此严格的审单标准显然不符合该宗旨,也不适应信用证的客观要求.

(二)模糊性审单标准(实质相符)

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pliance),是指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时,应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再分析从字面上理解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判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然而,银行并非出口合同下实际贸易的专家._他们将自己限于审查单据,并不涉及去调查合同履行的实体.该标准对于银行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仅需具备银行业知识,还要对基础合同作出专业判断,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负荷,也损害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单据交易原则与独立性原则.这一标准已因缺乏可靠性而趋式微.

(三)原则性审单标准(严格相符)

严格相符原则(PrincipleofStrictCompliance),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该标准是由英美的判例法所确认并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性审单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从而也成为国际支付中信用证审单的主流标准.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也继续坚持了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

二、法律理论对严格相符原则的具体阐释

要说明什么是严格相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法律理论的角度看,我们大致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人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考察和判例研究的方法,以求得严格相符原则的具体内涵在各种场合下的正确判断.

以审单主体为标准:理性审单员说

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所谓“合理谨慎”,是指一个普通的银行审单员运用与其专业知识及普通常识能够做得到的注意和谨慎.从审单主体角度看,界定严格相符具体含义的代表性理论是理性审单员说.该学说由美国Kozolchyk教授提出.他认为,法院不应该充当审单员的角色,在判定单证是否相符时,应考虑一个有经验的理性审单员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决定.法院的决定应当是建立在最有资格评价单证是否相符的人――理性的审单员的判断基础上,

(二)以审单客体为标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说

以审单客体为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应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即单单相符;二是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审单标准的法理基础在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一方面,信用证自身构成一种独立的交易关系,一经开出就自成一体;另一方面,信用证交易又表现为纯粹的单据写卖,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或其他任何客体,仅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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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实践对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完善

通过法律理论上的阐释,有助于我们揭示和理解严格相符这一抽象审单标准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原则,然而,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特别是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必须综合考虑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要求.经过理论阐释的严格相符原则仍然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就需要大量的商业实践、司法实践以及专家的论述和意见加以软化和完善.2002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这一切都对正确理解和使用UCP6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证不符(Is-BP第6条1

海运中,船名与航程号的结合显示实际航程,航程号描述中前面的数字和后面的字母组成唯一的航程.根据各船公司业务规范的不同,航程号后面可能加上E/W/N/S等字母表示航行的方向.在一个案例中,提单显示航程号是APL,NEWYORK018E.而保单显示的是APL.NEWYORK018EAST.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E作为EAST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并不影响对实际航程的判断,不构成单证不符.

(二)拼写或打印错误若不影响单词或所在句子含义的,不构成单据不符(ISBP第28条)

例如,在描述货物时.如果“machine”被误拼为“mashine”,不会对单词或所在句子含义造成误解,类似的拼写或打印错误.仍然符合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不构成单据不符.但是,如果“machineABC”被误拼为“machineCBA”,则不被认为是拼写或打印错误,而应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机器型号,构成信用证审单标准中的不符点.正如杨良宜先生所言:银行不应去挑文书、文法上的错误,否则它的检查单证工作变成了只是“校对”(proofreading)工作.

(三)不引起歧义的表述不一致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A银行收到B银行的拒付报文,称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协调编码(HSCODE)“72029900”与产地证上的“72029900.00”不一致.由于中国海关对于HS编码一直使用8位数分类编码,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号细分,才使用10位数编码.因此,对于8位数的分类编码“72029900”和10位数的分类编码“72029900.00”表示同一种商品,因此不构成单据不符.

(四)符合惯例的不一致不构成单据不符

在一个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显示正本份数.开户行审核单据时,发现保险单上只显示签发了两份保险单,而不是按信用证要求显示正本份数,因此构成不符点.法院审理时认为,保险单本身显示签发了两份,且两份均系正本且全部提示,可以推论保险单上显示的“NO.ofooliciesissuedtwo”系正本份数的陈述和表示,满足信用证关于“显示正本份数”的要求,同时也符合UCP600第28条的规定:“若保险单注明出具了一份以上的正本,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因此,法院认定上述不符点不成立.

四、结语

通过上述两大部分的论述,我们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的角度讨论了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的具体内涵.由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启示:信用证作为一种先于信用证法律而存在的商业习惯,商人在创造这一机制的时候并没有过多的从法律角度寻找依据,但信用证的存在和发展丰富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而法律又反作用于商业习惯,规范和确认了商业习惯的效力.法律规定与商业实践呈现出一种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状态.可以说,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与商业实践,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种有益视角.这一点不仅适用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更深刻地体现于整个信用证的制度体系之中.也正是由于这种综合视角的存在,信用证制度包括信用证项下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才能以其强盛的生命力存在至今.

(责任编辑:方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