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学中的关税绿化

点赞:5315 浏览:192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追求全球生态文明,国际贸易学应该研究关税绿化的总体构想和理论阐述.它们涉及关税功能、关税种类、关税税率、附加税和商品具体关税等5方面的全面变革、这个关税变革构想,从WTO的根本宗旨、有关原则、独特作用及其国际贸易的实际趋势四方面来看,都是切实可行的.而这里主张的生态关税同目前出现的所谓碳关税有着七个方面的显著差别.

关 键 词:国际贸易学,绿色关税,生态文明,生态税,碳关税

中图分类号:F74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1-0004-06 收稿日期:2010-07-17

国际贸易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展望和预测全球经贸的未来趋势,引领人们建立各种新的理论认识和制度安排.当今,追求全球生态文明已经成为紧迫的时代呼唤.因之,国际贸易学中的关税绿化问题理应得到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关税绿化需要全方位展开

按照传统国际贸易学的阐述,一国关税措施完全是一种单纯的贸易政策手段,怎么写作于本国对外经贸活动的相关目标,如贸易保护等.目前,各国大都实施进口正税为主、辅之以进口附加税和出口税的关税品种,同时运用不同类型的税率以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或应对违规的贸易行为.一句话,它通常是处置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基本经济手段.在笔者看来,国际贸易学的今后发展,基于生态文明视域的关税制度与政策,大致可以确定这样一个总体的变革框架:

第一,在征收关税的目的上,在原先只强调财政收入、贸易保护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等三大功能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生态关税,从而将维护和提升全球生态文叫水平作为设置关税壁垒的主要目标之一.这样,WTO在其根本宗旨中凸显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就在关税制度与政策的具体运作中得以具体落实.

之所以要这样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些年来各国关税措施已经对那些有害生态环境的产品与行为采取了某些应对措施,但是,它们(或许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的措施可以除外)大多具有以下的特征.其一,局部性.即它们的设置与实施并不是高屋建瓴地进行全局性考虑与安排的结果,常常是一种带有局部性或个案性的处置手段.其二,被动性.即它们通常不可能发挥主动遏制有害生态环境行为的“攻击性”功能,而只是面对这类危害行为所作的“防御性”应对,因而常常显露出一定的被动性质.其三,权宜性.即这类关税的征收缺乏战略性思路的支配,也不大有其他相关措施的配合和呼应,往往体现出一种就事论事、见招拆招的风格.其四,主观性.这是指,这类关税多是进口国凭借自己的判断和规定而实施的,有时它们确实具有一些站得住脚的理由,不过总体上讲并无非常充足的国际经贸规范依据.这一来,就可能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提供着一定的空间.

相反,作为具有生态功能的关税手段,则着眼于力图摆脱关税手段的上述这些特征,建设那些恰好与此相反的新型特质,即全局性、主动性、持久性和规范性.而这正是要在关税功能层面上凸显维护生态文明之作用的重要考虑.

第二,在总体约束手段上,对关税种类增设一项生态税.该关税种类将从进出口两方面来限制一切有害生态环境的贸易行为.它可以包括资源税、环境税等多项具体品种.其基本实施标,既要积极体现具有一定高度的原则,即确实在有效推进当今世界的生态文明程度,又要严格履行切实可行的原则,其起点不宜脱离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文明现状.如果这两大基本原则中任一条不被充分关注和认真遵循,那么,这项生态税或者根本就建立不起来,或者建立了也纯然流于形式.

它主要着眼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具体从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方面,如果出口企业无视和忽略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出口国主管当局可以对该企业出口产品加征一项以生态税为名的出口关税,即便该企业产品此前已被征收过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税.另一方面,它更多地是针对出口国或出口企业无视和忽略生态环境成本的政策与行为而设置的.具体地说,如果出口国对某些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出口产品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没有通过国内税收或法制与行政手段予以相应的环境补偿,那么,进口国就需要通过生态税的形式加以约束,发挥补偿环境成本的独有功能,以起到全球力量共同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实际的做法可以是,通过WTO设立一个以生态环境货物为名义的关税税号,把一切可能需要征收这种生态税的货物单独列出清单:这份清单的范围要相对集中而不宜太广泛,第一步应按货物的最终用途加以确定,决不能将生产工艺过程与方法问题一并纳入考虑.如APEC分为10大类的环境货物清单就颇具参考价值.具体税额可以根据该国际贸易产品给予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从价税.不过,其具体衡量标准最终应依据WTO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第三,在正向鼓励手段上,在现有的五种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再增设一项生态优惠税率.这是指,对于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且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贸易行为,进口国都应对相关进口产品以生态优惠税率征收关税.这项税率给予的优惠待遇明显高于最惠国税率所提供的,接近于或等同于特惠税率、普惠制税率和协定税率所给予的优惠待遇,其功能主要是通过实在的经济利益来激励一切努力体现生态文明前进方向的企业行为.

这种税率优惠至少涉及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属于总体资格的,凡是达到国际公认所涉标准的国家总体上彼此可以享受这类待遇.这类标准应该南WTO统一制定,有权享受这类优惠待遇的资格也由其依据相关程序确认.这类标准首先当然包括产品出口国自身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达标程度,同时也必须包括该国海关是否有效实施生态进口税等WTO所规定的征税义务情况.例如,那些不能有效遵循国际规定去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水平的周家,那些为了有利于本国贸易而不征收或少征税生态关税的国家,都不得享受其他国家给予的这种优惠税率.可是,相关的进入门槛既要坚守一定的高度,又不宜脱离实际地显得过高,至少使得大多数国家经过努力能够跨入.

另一个层面是属于技术性质的,即具有享受资格国家的出口产品能否最终获得该待遇,还要观察其行业对于生态文明的贡献程度.这就是说,即便获得享受资格的国家,其每一种具体出口产品能否实际获取这种优惠税率,还要看其所属该国行业是否达到生态文明的国际标准.相对而言,这里的衡量尺度可能会稍微严格些,将确保若干核心指标的应有高度.至于其具体实施程序,则大致同普惠制所实施的相类似.

第四,在反向打击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进口附加税所具的独特功能.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比较强有力的惩罚手段,用以打击和震慑一切无视国际经贸规则的、明显有害于生态环境的、比较恶劣的贸易行为.这样,可以考虑增加进口附加税的具体品种,建立一种类似于报复关税和惩罚关税的具有惩处性质的附加税,而其实施理由则来自于该类进口产品违反国际社会已认可的生态文明标准.其运作程序则可参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或者,也可在现有的惩罚关税或报复关税的范同之内,明确列入一项针对违反生态文明的恶劣行为的规定,以体现它们相关的打击或震慑功能.

第五,在实施具体约束上,酌情提高一切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它的重点立足于督促和推动那些环境不友好产品和产业朝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不断进步.例如,要按照进口产品环保能力的强弱,按照进口产品本身对于环境的不同影响,按照统一的生态文明思路,分别来确定各种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另外,资源类产品低进口关税的做法也要彻底改变(石士钧,2002).这样,那种传统的关税结构思路,即原材料进口被征收低关税、加工程度越高的制成品被征收越高关税的做法,就需要实施颠覆性的变革.

可以看出,在这个关税变革的总体框架之内,设置生态关税是为了大力提高生态文明在关税制度与政策运作中的战略地位,而另外四方面的关税手段则分别担任着监督、鼓励、打击和约束的具体功能,各自的侧重面并不一样,却又相辅相成.这意味着,这类关税制度与政策的变动,已使得关税这种传统的贸易政策手段在基本性质上发生了变化,演变为一种促进国际贸易与生态文明进行有效互动的新型政策工具.

二、关税绿化反映国际经贸发展潮流

应该看到,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前瞻性的国际贸易学思考,上述关税变革思路不仅顺应着生态文明的客观需求,而且也可以得到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和众多国家的实际支持.因此,它们并非为随意臆想的空中楼阁,而是能够逐步实施的变革举措,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首先,它是对WTO根本宗旨的具体落实和有效深化.

《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指出:“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石广生,2002).这是其前身GATT没有强调过的.WTO推动了SPS和TBT两个协议的形成和实施,亦为落实自己这方面的宗旨迈出了实在的步伐.同时,WTO内部一直围绕贸易与环境议题在进行酝酿和谈判,可惜前进的速度还比较迟缓.不能不指出,同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紧迫局面相比,WTO所作出的上述努力自然远为不够,有时甚至还让人感觉它是推动全球生态文明的后进者.显然,进一步具体落实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宗旨,是WTO亟需正视的一大任务.事实上,多哈回合关于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并未真正涉及关税手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所以,如果它能切实推进基于生态文明的关税变革,则不仅在有效落实甚至是深化着这个根本宗旨.

其次,它是对WTO关税优先原则的具体呼应和有效履行.

WTO强调指出:一国在需要适度进行贸易保护时,应该优先考虑采用关税手段,而尽量不要使用非关税壁垒.这是因为,在损害社会经济福利和导致腐败行为等方面,关税比非关税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小.所以,从总体上说,WTO正在大力制约各国的非关税壁垒,不仅其多个具体协定都有明确约束非关税手段的诸多规定,并且还对各国进口配额一类做法直接加以限制.可见,关税优先是WTO十分强调的一大贸易原则.

不难看出,这里对关税变革的阐述和凸显,恰恰就是试图首先通过比较适当和完备的关税壁垒,既达到维护和推进全球生态文明水平的目的,又避免显著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应该说,这个设想符合多边贸易体制所竭力追求的一种理想状况.因此,这种关税变革构想完全可能不够缜密完善,却明显是对关税优先原则的具体呼应和有效履行,因而有着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和可行性.

再者,它是对国际贸易关税变动趋势的具体顺应和有效推进.总的看来,关税特别是进口正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实际作用正在逐步有所减退.例如,美国顺应这种发展趋势,在WTO贸易谈判时甚至提出过一个并不现实的激进方案,即到2015年所有关税要削减为零.但是,有两类关税运作则还可能进一步加强,因为它们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功能相对地继续被凸现.这可以视为当今国际贸易关税变动的一种趋势.

一个涉及关税税率的应用.国际贸易学一般会提及5种关税税率,即普通税率、优惠税率、普惠税率、特惠税率和协定税率,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海关税则只实行较少种类的税率.比方说,20世纪90年度中期之前,美国海关的进口税率也只有3种.可现在它已实施了5种税率.我国在2002年之前进口税只有2种税率,现在也已推行4栏税则(即具有4种税率).在这种情势下,善于利用不同关税税率对于贸易活动的制约或刺激作用,便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舞台展开贸易博弈的一大内容.

例如,当今各国出口产品一般都能享受贸易最惠国待遇,即只被征收优惠税率,因而那些被征普通关税税率的产品根本就没有国际竞争力,必然难以出口.换言之,获取贸易最惠国待遇已成为一国产品能够正常进入其他国家的必要条件: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在进入部分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约接近30个)时,还可能享受更加优惠的普惠制待遇,而已经在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国家更可以得到特殊优惠的待遇,包括特惠关税(它甚至可能是零关税).

另一个则是进口附加税的合理应用.不能不看到,它在当今世界的关税壁垒中已经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因为,随着WTO规则体系的影响力日益巨大,用于正常贸易活动的进口正税在不断地被削减,它所构筑的关税壁垒已难以充分发挥贸易保护功能.相反,进口附加税的功能则明显强化.比方说,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的功能就非常突出,而紧急关税、报复关税和惩罚关税等形式也时有出现.美国的伯德修正案因违反WTO公平竞争原则而最后被迫取消,就同WTO专家组的最终裁决及其授权欧盟可以采取报复措施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比较突出关税税率和进口附加税作用的关税变革构想,完全顺应了关税变动的实际趋势.因此,将其付诸具体实践所遭遇的实际障碍,也必然地会相对较少.最后,它有利于体现WTO在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这些年来,世界环境组织尽心竭力地推动着全球生态文明,而大多数国家也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可是,生态环境继续加速恶化的严酷现实告诫人们,人类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去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反思以往的相关国际作为,缺乏全面周到的国际规范,缺乏果敢有力的经济手段,恐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软肋.实际上,这方面恰恰是WTO有可能大显身手的地方.半个多世纪以来,无论在世界经济范围内抑或其他非经济领域里,WTO都称得上是有效制定和履行国际规范的一个典型,而其强有力的法宝之一亦就是经济手段.所以,如果WTO能够以关税变革为突破口,较以往更为强劲地投身于同贸易有关的生态文明事业,那么,它不但将获取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会全方位地推进全球“绿化”,从而有望作出不可估量的贡献.正是尤其着眼于这一点,笔者对这类关税变革的前景及后果寄予了甚高的期盼.

由此可见,无论是多边贸易体制,抑或各国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没有理由或借口去阻挠和反对这样的关税变革.同样,简单指责这种变革构想完全不具可行性,似乎也有点武断了.很显然,既然追求生态文明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那么国际贸易活动自然只能顺应而为,努力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这一来,现行关税体制与政策的变革自然势在必行,不过WTO的相关谈判似乎对此未予足够重视(程路连,2005).所以,基于生态文明的视域来分析和展望涉及关税体制与政策的现行理论阐述和实际运作,并进一步付诸经贸实践,不仅是国际贸易学研究的紧迫课题,同样也应该提上各国经贸政策的研究议程.据此,世界大多数国家应该会接受和配合这类关税变革的探索和实践.

三、关税绿化不能陷入“碳关税”模式

还要强调,这里主张加征的生态税同目前有些国家热衷于推行的碳关税有着实质性的差别.所谓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名义下,积极主张和试图推行的一种新关税种类.它要对排放高数量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而这类产品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至于其实际依据的衡量标准和实施的关税水平,并未经过广大国家的磋商和WTO的认可.毫无疑问,这种碳关税的制定和实施,完全可能背离WTO的相关精神和原则,夹杂着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私货.因此,它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简言之,碳关税总体上具有两重性,既有着利于推动全球生态文明的合理一面,又具备弊端甚多的特性.相反,这里主张的生态税,在维护和推进全球生态文明水平这个基本宗旨支配之下,有着与碳关税迥然相异的如下特点.


第一,它必须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统一运作.这是指,任何WTO成员征收这种生态税的指导思路、相关原则和运作程序都必须由WTO统一规定,并在它的严格监督之下予以实施.这样,在制定和实施生态税的具体过程中,可以真正体现WTO根本宗旨中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可以让各类成员比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可以形成一个既坚定追求生态文明的根本目标而又充分兼顾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够在全球有效合理推行的关税架构.强调这种统一运作,显然包含着不允许少数国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借口下自行其是、另搞一套的明确意思.否则,那些在维护生态环境具有比较优势的发达国家,就可能利用这类关税夹杂贸易保护主义的私货,从而把一种追求生态文明的神圣使命演化为没完没了的贸易纠纷.

第二,它相当强调同其他相关国际协定的协调运作.生态关税的具体征收对象,一定需要同不少多边环境协定的基本约束要求相吻合或协调.例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对与贸易有关的7方面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它们首先就力图同许多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相协调.它明确强调,所有WTO成员都必须认真遵守那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比如说,就它的第二、三、四部分而言,WTO成员必须遵守《巴黎公约》(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第1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而它的第一至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规避其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罗马公约》与《华盛顿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中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把它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统一了起来.同样,生态税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依据这种基本思路来进行.

第三,它充分关注不同国家对于生态文明需要与诉求的差异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距,世界上不同国家对于生态文明的具体需要和诉求大相径庭,较长时期里根本无法完全统一.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此面对的巨大实际困难,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有效的化解.其中,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在推行生态文明过程中面临的三大基本困难,一定要在制定和实施生态税当中得以体现.它们是:当维护生态文明与本国人民的生存权发生尖锐的冲突时,他们只得痛苦地首先选择自己的生存权,当全球共同在为生态文明尽心竭力地奋斗时,他们却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所致,不得不在较低或很低的起点上开始启动这项工作,从而呈现一种投入不少而差距还在保持甚或扩大的尴尬局面,当发展中国家满腔热情地投身于生态文明事业时,他们却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客观制约,对自己想努力实现的具体目标力不从心.换言之,WTO关于发展中成员有差别的特殊待遇重要原则,必须在这种新设置的生态税中间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四,它有效防范着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从中作祟.既然这种关税的征收完全出于生态功能的考虑,而贸易保护主义又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可用手段,那么,如何防范这种关税手段被不当使用而走样变味,进而悖逆其设置的初衷和毁坏其应有的声誉,自然成了实施这种关税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事实上,有些国家在所谓绿色壁垒上的某些作为,已经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这样,对外国相关产品征收生态税,需要严格依据WTO所确定的原则和条件,需要认真遵循一定的运作程序,需要自觉接受WTO相关机构的有效监督.

第五,它十分注重各国经济贸易利益的相对平衡.就其实质而言,这项关税的设置主要是从国际贸易环境方面来约束各国出口产品可能出现无视生态文明的行为,主要在于弥补或应对有关出口国的相关环保措施不力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倘若出口国政府自身已经在为推动生态文明而开设了一些相关的国内税或出口税,那么,它必须同出口国的这些措施相互协调和配合,并无必要进一步实行类似措施,以避免各国经济贸易利益的明显不平衡.毕竟,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外国相关产品征收生态税,会产生两种有害于利益平衡的后果:一是增加了进口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不公平地削弱了其竞争力,二是不恰当地增加了进口国的关税收益,从而间接损害了其他相关国家的贸易利益.于是,WTO应当辅之以一些具体机制和做法来防止这种利益不平衡现象,以避免它最终导致一些国家对这类关税措施采取消极态度.例如,可以考虑推行这样一个方案,各国将征收生态税数额的一定比例转交给WTO所设的基金会,再由其依据有利于生态文明和贸易利益相对平衡的精神,对相关国家进行再分配.

国际贸易学中的关税绿化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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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它覆盖的范围明显要广泛得多.生态文明的内涵十分全面丰富,要在全球范围行之有效地加以推动和提升,势必须从多种视角来审察和约束各种相悖逆的经济行为.而所谓的碳关税毕竟只是立足于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可忧局面而对节能减排的促进措施,其涉及的具体范围和实际的影响力都无法同生态税相提并论.更必须指出,这种适用范围相对较小的碳关税,其背后恰恰隐藏着一种实质的经济不公平,即它将贸易限制手段主要对准了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却让发达国家那些危害生态环境的恶劣做法(如大量掠取他国的自然资源、大搞环境污染的跨国转移等)较大程度上逃避了本应更受惩处的结果.这正是要用生态税取代碳关税的又一个重要考虑.

第七,它特别具有双向发挥作用的特性.这是指,生态税是对进出口产品都可以加以征收的一种关税.具体地说,当发现本国某些出口产品存在有害于生态环境与文明的作为时,该出口国同样能以生态税名义的某种出口税加以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则无须再征收以生态文明为由的同类关税.之所以强调生态税同时包括着出口税和进口税,其主旨在于突出一个基本思路:通过关税手段来推动各国贸易品自觉维护全球生态文明水平,是所有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征收生态税,自然也不是单方面赋予进口国的一种权利.一定要强调,把握与操作这种生态关税务必不能悖逆这个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