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议

点赞:23518 浏览:1064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提要:随着美国金融海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严重,如何在我国稳妥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认为,建立我国离岸金融中心,区位选择并不是首要的问题,而上海最具可能性.离岸金融中心应逐步放开对“非居民”的限制,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是从离岸银行到离岸保险、离岸证券、离岸信托和离岸私人基金的投资.

关 键 词:国际金融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业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2-014-04

目前我国的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大连保税区、福州市、深圳市和珠海横琴岛等地,都在紧锣密鼓的筹划和筹建“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有那么多的地区如此重视“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是我国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可喜机遇.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多个关于“离岸金融中心”的研讨会,但是总感觉到人们的热情大于对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所需各种条件的实际认识.本文探讨了在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离岸中心”的含义和“离岸金融中心”的作用

国际上对“离岸中心”有着严格的定义,就是指免征直接税的地区.即这些地区直接免征公司(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予税等直接税赋,这些地区一般未同第三国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例如:英属维尔京、巴哈马、巴拿马和开曼群岛等.我们认为:我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既要严格按照国际上对“离岸中心”的标准进行筹划,也不要完全照搬目前已有的“离岸中心”的各种条件,而是应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实际目的来设计具有我国特色的“离岸中心”.

从国际上“离岸金融中心”来看,“离岸金融中心”通过对跨国公司的集中怎么写作,有效降低了其商业活动的成本并增加了赢利;“离岸金融中心”协助企业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为其全球投资提供机会;“离岸金融中心”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通过信托和私人基金为企业免受不正当待遇提供法律保障;“离岸金融中心”运用各种相似度检测机构避开繁琐的国内法规,可以协助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国际上“离岸金融中心”的这四个作用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四个作用来设计我们的“离岸中心”,使得我们的“离岸金融中心”能够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吸引更多的知名企业前来相关的业务.

二、“离岸金融中心”的四种类型和运作模式

国际上“离岸金融中心”有四种类型,即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渗透型和避税港型.内外混合型是“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最高境界,即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它主要依托传统的殖民历史而自然形成的,其典型为伦敦、香港;内外分离型一般是所在国政府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国际金融平台,其典型为纽约、新加坡、巴林和等;渗透型是在分离型基础上的再发展,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立,居民交易和非居民交易基本分开,但允许两个账户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渗透,其典型是印尼的雅加达、泰国的曼谷和马来西亚的纳闽;而避税港型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实体,实际业务仍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追求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其典型是英属维尔京、巴哈马、巴拿马和开曼群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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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是现实可能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建立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中心”是现实可能的.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要建立“离岸金融中心”,都必须是国家的战略抉择,应该有最高当局进行整体推动和直接出手.而国家要建立“离岸金融中心”,首先就要明确离岸金融的经营主体,其次要明确那类客户可以离岸业务,再者要对离岸业务的经营主体和客户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第四要在外汇管理上给予有别于在岸的特殊政策,第五就是要对金融机构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和免除存款保证金及金融保密权,第六就是要给予工商、海关、法规、相似度检测机构等整体上的政策配套措施.

鉴于美国金融海啸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巨大影响还在深入和扩展,加上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特殊经济形势,特别要坚决防止外资大量从我国流出,我们建议目前暂不宜考虑马上在我国建立“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即既不允许部分的离岸资金“渗漏”到国内市场,也不允许部分的在岸资金“渗漏”到国际市场上.

四、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中心,区位选择并不是一个首要的问题.从国际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历程来看,离岸金融中心建立在何处,并不应该是个难题.我国有多个地区想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实际上这些地方都可以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只是我国“离岸金融中心”的选择,应该从我国的国家战略上进行通盘考虑.有观点认为,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在考虑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选址问题时,要全面考虑我国特殊的经济状况,选择一些经济环境好的地区试点.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如英属维尔京、巴哈马、巴拿马、开曼群岛和塞浦路斯岛的各种条件,哪个能够及得上我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京津冀三大经济区域的任何地方,但这并不妨碍这些地区成为国际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笔者以为,从我国各种现实条件和作用来看,在上海建立“离岸金融中心”是最具可能的.

2.我国“离岸金融中心”应该逐步放开对“非居民”的限制.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的“两头在外”的政策,这对于处于“离岸银行业务”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是必须的,但如果一旦在我国真正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就应将“保税区和保税港及走出去的企业”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基础.这是因为“离岸金融中心”有着高度自由化、国际化的银行业务,其“内外分离型”的金融市场模式恰好与保税区的“境内关外”待遇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相匹配,也与保税港内的企业有着强烈的对应性,特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在上海浦东新区实施的外汇综合配套改革对“非居民”的概念有了重大突破.从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重点区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津京唐地区、沿海地区和对外贸易集中度较高的地区来看,这个地区的境内客户也有着离岸金融业务的需求,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时逐步放开对“非居民”的限制已经是“水到渠成”了.


3.从国际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来看,我国实行的“外汇管制”不应该成为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制度障碍.分析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地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从中可以得出,我国目前的“外汇管制”不仅不会成为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障碍,而且会有利于“离岸金融中心”的稳健发展.我国实行的是积极开放的外汇管理,我国的“离岸金融中心”建设一定要依赖于政府的强力推进,同时我国应建立一套关于“离岸业务”的可靠完整的实时监控系统,以防范我国可能出现的各种离岸业务风险.

按照我国目前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经营的自由兑换货币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周边国家对人民币需求的不断增长,可以考虑逐步开始经营离岸人民币业务.

4.我国要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就必须有一套符合离岸特点,具有相当吸引力的,可以真正实施的税收优惠办法.目前深圳地区对离岸银行业务实行营业税免收、所得税缓缴(税率为8%)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确认,各地税务机构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解读也不一致,因此必须明确离岸银行业务的税收政策;还要对离岸客户给予明确和具体的税赋优惠,让客户能够通过离岸业务来增加企业的赢利能力.我国2008年3月份开始执行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离岸公司、在岸运作的税收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税法的进步,但还没有一种真正可以操作的办法.我们建议对离岸公司在岸运作的税收优惠要具体和明确,而且要有可操作的配套措施.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际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离岸授权公司、离岸贸易公司、国际管理公司、雇员租赁公司和国际航运公司的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我们还应考虑对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进行整体纳税,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将子公司转移和新建在我国;在此我们还要建议离岸公司在使用我国信贷资源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税赋.但我国目前缺少对以上这些方面的深入研究和准备,这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5.在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不会导致外汇大量跨境流

动.现在国内有个担心,就是离岸业务会成为外汇大量跨境流动的通道.我们认为由于离岸业务本质上就是境外的业务,那么只要真正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来离岸业务,是不可能成为外汇大量跨境流动的通道的.

但是我们也要指出,这种担心也是事出有因的,其一就是较多的外资银行在违规离岸银行业务,特别是他们为非居民开设了境内分行的外汇账户,而且将吸收到的离岸资金运用到在岸;其二是中资银行也有将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混用的情况发生;这里我们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以上两点,我们的监管部门也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因此这个问题是由来已久的,我们在此呼吁要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采用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的办法来进行实时监测,而且必须对所有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中外资银行进行严格的限制,坚决杜绝离、在岸资金混用情况的发生.

6.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就是从离岸银行业务到离岸保险、离岸证券业务、离岸信托和离岸私人基金的投资.离岸银行业务是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也是离岸金融市场上发展历史最长、业务量最大的业务,主要为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而离岸保险业务的发展得益于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优惠税收,主要是指针对跨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专属保险业务;离岸证券业务主要包括离岸债券业务、离岸股票业务和离岸基金业务;而离岸信托业务是将信托财产授予人对受益人的一种缓慢赠与过程,当然授予人也可以就是受益人,目前在避税港型的离岸中心这类业务是较多的;而离岸私人基金是整个离岸金融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业务,而且对离岸客户中需要避税的作用最为有效和方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综合考虑监管当局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种类是需要逐步增加的,目前首先要把离岸银行业务发展好.

7.香港地区和英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离岸中心,但他们却仍然是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尽管香港地区和英国还在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同时它们与众多第三国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依靠自由的金融政策和优惠的税率并允许非居民参与进行资金融通,它们仍然是实际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这也从不同角度印证了“离岸金融中心”也可以不是“离岸中心”的,并且征收直接税的地区也是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

8.历史和现实都警示我们,在我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同时,一定要更加重视防范离岸业务的风险.既要通过离岸业务的发展来防范离岸业务的风险,还要通过有效防范离岸业务的风险来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

五、目前条件下发展离岸银行业务的政策建议

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四家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我们首先要充分发挥好其效用,并认真总结我国在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有序地推进离岸业务的发展,防范任何可能出现的离岸业务风险,确保离岸业务能够积极稳妥的发展,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做好“先行先试”工作.

1.严格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积极稳妥地发展离岸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外资银行都可以不经过批准就开办离岸银行业务,这不仅是对我国监管部门的挑战和漠视,而且是涉及到我国主权尊严、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大事.因此有必要在“账户分离、系统分离和人员分离”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离岸业务.从当前美国金融海啸的发生来看,我国要特别防范离岸业务的风险,分析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历程和教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账户分离、人员分离和系统分离”的规定,决定着是否能够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2.鼓励中资银行通过产品创新来防范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尽管离岸业务是我们最可能直接受到美国金融海啸冲击的业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的怎么写作手段和稳妥的产品创新来防范各种风险.应该看到,目前离岸业务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以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为主,亟需通过产品创新和怎么写作创新来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美国金融海啸发生后,整个世界对金融产品的创新存在疑惑,但我们要防止在金融创新上的“因噎废食”,既要防止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即金融产品创新的作用务必是避险而不是金融杠杆),也要防止创新不足而阻碍离岸金融的发展.我们建议应该首先允许各行离岸中心能够同步使用监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新品业务和各类理财产品,其次应该在离岸业务上给予中资银行一定的自主权,使得他们能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完善离岸银行业务的产品功能.在此我们还建议让中资银行的离岸中心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成为NDF的报价中心,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能够成为人民币远期汇率的决定者,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3.尽快修改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严格商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准入条件,应该容许各行离岸中心能够同步使用监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新品业务和各类理财产品,扩大离岸账户的使用范围,建议使用离岸账户作为境内优质企业在境外上市后的资金回流站,特别要允许我们在必要时可以动用国家的外汇储备来防范离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外汇储备亟需得到安全可靠运作的宏观背景下,应该允许各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国家外汇储备中心拆借外汇.

4.明确中资银行离岸中心的法律地位.离岸业务属于四家具有离岸资格的中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但离岸中心没有独立的经营执照.目前各行离岸中心在发生授信业务对外签订合同时,都是以离岸中心的名义,这样出现了签署合同的合法性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在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前提下,可以让各行的离岸业务中心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

5.积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与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的金融全球化,就是指金融活动跨出国界,日益与国际间金融融合在一起,它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收益的国际化,以及金融运作法规、习惯趋于一致的过程和状态.中国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取得主动权,人民币本位币的全球化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人民币本位币的全球化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成为全球经济的组成部分.从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看,一种货币走向国际化离不开离岸货币市场的支持,我们应该及早进行人民币国际化的研究和准备,并且要认真研究离岸银行业务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促进作用,使离岸业务能够在我国人民币成为国际支付货币的过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