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新

点赞:27036 浏览:1283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25-02

摘 要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我国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通过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去维护宪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然而,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下中国的主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指导理念的出现更加彰显和谐之理念,恢复性司法所确立的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新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刑事诉讼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3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关 键 词解决纠纷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

所谓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之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而统治阶级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应当是一经制定就永世不变的,而应适时适势作出调整.

一、目前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

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宋英辉教授在其《刑事诉讼目的论》一书中提出了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个层次的中国刑事诉讼目的论.宋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包括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所谓控制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及时准确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罚,和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所谓保障人权是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的,它们共处于刑诉的统一体中并贯穿于邢诉程序的始终.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和发展的秩序.

徐静村教授在他主持的项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中指出:“惩罚犯罪一直被诉讼法学界认为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可谓是一种通说.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现代刑罚的目的应当侧重于预防而不是惩罚,传统的报应观念正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

目前国内还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应当构建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的新刑事诉讼法学.他们认为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而出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之需要,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应当把正当程序也提升为刑事诉讼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将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定位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过时之嫌.首先,自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的“辩诉协商”案至宽严相济实现和谐司法之刑事指导理念之出现,无一不是对此直接目的突破.通过辩诉协商,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就可以被适当地减免刑罚,从而引起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惩罚犯罪”价值之间的张力,对于被害人来讲,由于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则他的权益就没有得到理想的圆满的保障,这又构成了对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的挑战,其次,将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的目的极易使刑诉沦为实施刑法的工具,将使诉讼法丧失其独立的价值.

二、刑事诉讼之目的--通过正当程序合理地解决纠纷

自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又通过了大量有关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已初步构筑好社会主义的刑事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学也需要创新和与时俱进,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一经制定就永世不变,而应随着社会历史条件之变化而适时适势作出调整.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界定为:初级目的-通过正当程序合理地解决纠纷,终极目的-维护国家秩序,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语源上讲

诉是指控告,讼是指争辩,诉讼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争辩是非曲直以解决纠纷.而审判的含义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审判活动的构成要素包括:首先,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纠纷,其次,冲突双方把纠纷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处理,再次,在两造俱备,第三者居间的三方组合格局中,按照一定的顺序解决纠纷,最后,对纠纷的处理第三者有最终决定权.由此可见,审判的各要素都是围绕纠纷而确定的,审判的核心目的是解决纠纷.既然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则解决纠纷必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二)从诉讼构造上讲

在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中,他把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形象地比作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当子女犯错时,父母应当对子女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避免以后再犯,而不能只关注惩罚.这正如国家刑罚创制的目的一样.由此看来国家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并非不可协调,相反存在着一致的基础.根据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理论,我们可以把刑事自诉案件看作是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纠纷,公诉案件也可以看作是家庭的内部纠纷,只不过一方是家庭的普通成员,另一方是可以代表家庭的家长,而家长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正是解决不同成员间的纠纷.

(三)从时代背景上讲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于国家逐渐认识到刑罚是一种代价比较大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时才用它,再加上构建和谐社会已是我国的政治目标,它要求通过各种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并使矛盾和纠纷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为此,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回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而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表现为三种情形:a.非犯罪化.是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b.非化.某一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化的刑事处罚.c.非司法化.在某些犯罪情节较轻或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由于该政策的确立,我国的刑事和解得到了更为广泛地运用,以及出现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民事化的趋势.

2.恢复性司法的经验之借鉴

盛行于西方刑事法学界的“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受害人进行对话的模式,从而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其基本理念是对犯罪的处理应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使他们进行交流,让犯罪者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评价,从而决心不再犯罪.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刑法之成本,同时又能合理地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处理的结果双方必然都会接受.此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刑事诉讼目的正在发生转变的我国来讲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表明党的指导思想已由阶级斗争哲学转为和谐社会哲学,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这两个转变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和法治观.我们要建构和谐法治就是要用和谐的精神统领法律的价值体系,并指导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和谐立法和谐司法及和谐执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讲,要实现和谐就必须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重构,摒弃以前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观,而应确立通过正当程序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新的目的观.

三、可能出现的质疑

首先,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定位为合理地解决纠纷,可能有学者会质疑:这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置正义人权于不顾,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的方法解决纠纷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息讼定纷止争,而采用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手段去解决纠纷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必须考虑的核心因素,但是公平正义人权本身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其次,有学者还可能质疑: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去解决它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且很难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对于此,笔者认为:要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公检法的各自职能,重塑三者的关系,实行检警一体化,机关负责侦查并接受检察机关之指导,法院彻底地中立独立,只负责庭前司法审查和审判.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只负有合理地解决纠纷的义务,不负有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只要法院切实中立独立并与当事人双方保持等距离关系,处理结果仍将是可以接受的.

最后,有学者还可能质疑:将刑诉的目的界定为合理地解决纠纷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法陷入程序工具主义的泥潭,而忽视了刑事诉讼的独立性价值.对于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有工具性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性价值(过程的公平、正义)之分,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也应兼顾这两方面.首先,在工具性价值的理念指导下,刑事诉讼的目的突出表现的是解决纠纷.其次,在独立性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刑事诉讼的目的突出的是解决纠纷手段的公平、正义、合理.综合这两方面考虑,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界定为――通过正当程序合理地解决纠纷.


四、结语

辩诉协商的兴起,刑事和解的大量运用以及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民事化趋势的扩大,无一不是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突破.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反思旧的目的论.结合目前的形势,笔者认为应当重构刑事诉讼的目的:初级目的-通过正当程序合理地解决纠纷,终极目的-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唯有此才能给充满理论争议的举措――辩诉协商,刑事和解以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