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全面收费合理性与困境的经济学

点赞:23759 浏览:1078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236-02

摘 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关注的核心是培养机制改革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从公共经济学、成本分担、人力资本的角度,还是现实原因的分析,研究生全面收费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研究生全面收费改革并不是一劳永逸,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教育经费投入单一的局面,无形中提高了贫困生读研的门槛,造成教育消费资源的外流都是应该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困境之所在.

关 键 词研究生教育准公共物品成本分担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

2006年,由哈尔滨工程大学等三所试点学校率先开始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2009年推广至全部的部委直属院校,并鼓励各省、市、自治区选择省属高等学校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至此,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正式由“双轨”转为“单轨”,不再有“公费”和“自费”之分.2009年,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研究生培养国.研究生的培养势必是要从原来注重数量的粗放型发展转为提高质量的集约型.面对日益庞大的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是否合理、能否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都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研究生全面收费理论基础

(一)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

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将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三个部分.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1].公共产品由于其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由政府提供,而市场在私人产品的配置上则更具效率.教育属于其中的准公共产品,兼具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性.一方面,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部分的排他性,表现出私人产品的特性[2],另一方面,教育的溢出效应使其受益者不单单局限于个人还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效益.因此,准公共产品的配置需要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共同参与.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相对于义务教育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研究生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显著.

(二)成本分担理论及补偿

教育成本是培养每名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学期间所消耗的直接和间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3].在确定分担补偿标准时,主要基于受益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研究生教育由于其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所以对个人来说,能够产生极高的个人收益.而研究生教育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却是低于个人收益,因为政府和企业每年向高校投入大量的经费,而政府的投资一般都来自纳税人,这样一来,受研究生教育的人实质享受了其他纳税人的资助,在提高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收益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研究生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很高,而社会收益率却是最低的,作为成本分担主体个人的研究生来讲,其上学应该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研究生的教育成本应该由个人、家庭、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由于研究生教育不仅有利于学生还有利于社会.在论述包含私人和社会需要组成要素混合的产品时,这种调整会使我们将税收理论转换为更为一般的补贴理论[4].而此时政府就担当起了进行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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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西方教育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他认为人力资本是与物质资本相对应的,是指人身上具有的知识、技能,以及在生产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可以通过人对自身的投资实现的.舒尔茨看来,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比物力资本更为有利,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处理不均衡状态的能力,使人的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平等[5].从宏观来看,研究生教育能够提供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人才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教育的投资对受教育者个人有良性回报,它能促使人的经济价值升值,提高与改善人的未来收益[6].尤其是研究生教育可以在带来更高的个人收入的同时赋予相应的社会地位.研究生教育所传授的知识与技能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不仅存在于受教育者人体内,为个人所直接拥有,同时能提高受教育者的收入,为受教育者带来种种收益或满足,而这种收益或满足除了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外,基本上由受教育者个人直接获得[7].因此,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即受教育者本人应该缴纳学费.


二、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的现实原因

1.研究生教育正由精英式向大众式教育过渡,教育供需矛盾突出,使本来就短缺的教育经费更加吃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无疑成为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机构和个人也就相应的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鉴于此,我国近年不断扩大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相对于1999年研究生扩招之初的9.22万人,十年间研究生招生数翻了五倍.研究生的本质是精英教育,当研究生教育走向大众化矛盾就立即凸显了.尤其是当政府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既定的条件下,教育资源是严重稀缺的.在大规模的扩招的前提下,国家拨付给研究生教育的经费却非常有限.这就造成了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

2.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效率与公平一直是经济学关注的重点.公费与自费订立的依据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就形成了“一考定三年”的局面.通过应试考试的形式选拔人才往往只能反映学生的应试技巧,却很难客观的反映出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正是由于这种选拔机制,一方面会出现善考者进入公费行列,而善研者进入自费行列的现象,这与研究生培养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公费与自费的确定,使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都缺乏相应的动力.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公费生安于现状,而自费生三年间无论表现多优秀都无法免学费,享受国家下拨的培养补贴.从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来讲,政府所支出的每一项补贴都要使绝大多数人受益.而公费研究生教育的存在,仅仅使那些极少数的人受益.也是说政府在用公共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造福极少数人.私人受益率高的准公共产品被赋予了大量公共资助,造了教育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三、研究生全面收费困境

第一,全面收费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单一的局面,仍未形成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比例.虽然改革后全面收费,学费成为学校的一项不小的收入,但是在其他方面没有改进.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人们在精神文化方面迫切希望的到提高,希望得到更高层次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财政经费严重不足,研究生学费部分仅占研究生教育总经费的10%左右.从而可以看出,在高等教育特别是硕士研究生教育方面,仅仅依靠国家单一的财政经费投资和学费收入解决日益增加的教育供求矛盾,作用时微乎其微的.自1997年高等教育全面收费以来,受教育者个人承担的学费不断上涨,按照收益原则,制定学费标准的依据应该是高等教育成本,但目前的学费却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因此,要确定合理的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就必须深入分析高等教育成本,在成本明晰的基础上,学费作为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分担和补偿部分,确定出合理的负担比例.

第二,硕士研究生教育收费改革无形中抬高了贫困学生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门槛,但相应的资助体系却还不完备.如果硕士研究生也实行全面收费,会让那些本想可以争取免费读研的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望而止步,甚至出现放弃读研的机会.目前各高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面往往只有30%~40%远不能适应全面收费后的需要.全面收费后,研究生奖学金至少要涵盖研究生总人数的60%~70%以上,而奖励的金额也要大幅提高.这就需要转变观念,积极拓宽渠道筹集研究生奖学金经费.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仅不利于贫困学生自身的发展,更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拉大我国的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