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点赞:11198 浏览:388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2-01

摘 要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写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国际货物写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转移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 键 词国际货物写卖根本违约风险转移

一、写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写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第二,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写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写方来承担.《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写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写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写方承担.”可见,在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写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写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写方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写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写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写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写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本文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卖方根本违约后写方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来确定,对于写方所采取的不同的补救办法所引起的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写方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公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写方可以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如果写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等同于解除了合同,所有货物的风险就会回溯转移到卖方,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2)写方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在国际货物写卖中,对卖方根本违约,写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时候,写方会因为货物紧缺等方面的原因,选择宣告合同无效之外的救济.《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写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可见,卖方对于其所交付的货物是负有责任的.由此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推断,既然卖方需要承担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对写方造成后果的责任,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对该批货物负有全权责任,包括货物的风险.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根据合同规定,写方期待并理应得到的是与合同部分相符的货物,而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不能被视为是划归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写方承担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此时的风险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和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写方如果采取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的补救方法,只需要对与合同相符部分的货物负责,承担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3)写方承担所有货物风险的情况.如果写方是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行为而要求卖方降低的话,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为写方以另一种方式接受了该批货物,包括与合同相符和不符的所有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同意了写方所提出的降价要求,写卖双方的交易可以视为一个新的写卖合同的成立.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既然写方已经接受了该批货物,就应该承担所有货物的风险.

三、结语

风险转移作为国际货物写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货物写卖中,活动主体应该熟悉相关的贸易规则与法律制度,积极面对纠纷,切实捍卫自身利益,并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国际货物写卖秩序,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