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暴力的成因其法律规制

点赞:20900 浏览:941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6-01

摘 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 键 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检测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发布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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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