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

点赞:5323 浏览:182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231-02

摘 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但在现实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屡屡受到侵害,笔者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含义入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进措施.

关 键 词审计独立性因素对策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内涵解读

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怎么写作的对象,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其中: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独立性,既要形式独立,又要实质独立,才能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判断,编制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与客户保持独立,而是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1.审计市场的不规范.我国企业总体上并不积极要求,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怎么写作.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还有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特意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怎么写作或对原提供怎么写作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审计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

3.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待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怎么写作等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怎么写作,要以被怎么写作客户的利益为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甚至利用自身娴熟的驾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能力,帮助客户制造虚检测会计资料.同时,注册会计师又对经过自己许可或亲手处理生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业务等相关怎么写作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怎么写作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鉴证业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鉴证业务怎么写作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

4.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不够.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关系、长期交往等都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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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审计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处罚力度较轻,且这些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从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且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了系统性解释和规定,其中提及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和通知将受理对象限定为虚检测陈述,且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些前置程序增加了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赔偿的起诉率、结案率和获赔率低,而不接受集团诉讼,则使赔偿金额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屈指可数”,客观上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极低.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使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大大缩小.注册会计师违规获得的不当利益远远超过其承担违规责任的预期成本,客观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舍弃独立性的投机冒险冲动.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与建议

1.培育健康规范的审计市场.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怎么写作.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

2.有效的平衡审计关系.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

3.合理规范事务的审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4.确保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规的系统化,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以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其次,要强化刑罚,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增加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另一方面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做到罚金和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再次,要健全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调整诉讼程序,取消诉讼对象等方面的前置程序,积极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其因独立性缺失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