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点赞:4929 浏览:154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186-01

摘 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及完善,企业已被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理财方案.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出发,阐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式,并提出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主要阐述了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掌握新税法政策,领会精神,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目的.

关 键 词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新会计准则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几种常用的合理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2.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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