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情况小议

点赞:10763 浏览:304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

摘 要《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于2010年11月28日下发后,执行困难.本文就执行困难的现象寻求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财综[2010]111号执行困难原因建议

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情况

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税的,应使用税务;不涉税的,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该文件下发以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核销审查工作,对于该文件下发日期之后仍然开具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形成收入性质的收款票据一律不予以核销.

另一方面,从省级行政机关到地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绝大多数依然不认可仅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做法,坚持要款单位先开票据再拨付款项.对于收款单位来说,虽然有财政部的文件在手,但面对拨款单位“别的单位都能开,为什么你们不能开?”的责问常常无言以对,本拟执行该文件的收款单位财务工作人员面对上下里外的夹击,最终不得不妥协.开票之后,影响到票据不能核销;旧票不能核销,在“验旧购新”的票据管理模式下,进而影响到新票不能购领,财务工作很是被动.

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难的原因

分析此文件执行困难的原因,个人认为有三:

1.文件传达不完全

就贵州省来说,财政部门并未正式下发该文件.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将该文件置放于柜台,由各办事单位人员自行取用,则难免会有办事人员疏漏或未将文件及时送达领导的情况.对于未直接到厅机关票据购销的市县级等单位,据称他们亦没有接到财政部门正式下发的该文件,虽然个别单位有从网络等渠道知道该文件,但囿于没有正式下发文,领导不予认可.

2.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重视

由于财政部门未正式下发该文件,再加之许多单位领导认为票据使用于财务工作来说是小事,为了票据之小事而影响拨款之大事更是断断不可为之事.于是,一旦出现对方单位坚持要票的行为,收款单位领导往往会认为是自己财务部门办事不力、影响工作开展,这给收款单位财务部门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最终不得不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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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人员对仅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有后顾之忧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并特别强调,“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收款证明.财政部下发了财综[2010]111号文件,但同时并没有配套的文件说明与解释.虽然同是财政部文件,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依据《会计法》而制定,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1996年制定以来一直执行至今,财会人员对于新文件的执行有顾虑也在情理之中.

三、改变《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难的建议

1.财政部门加强文件传达与相关解释解答工作

财务工作相较其他工作而言,制度性、专业性更强,其所执行的文件当是上级部门正式发文.因此,为解决目前执行困难的局面,建议财政部门通过正式文件下发该文件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消除部分单位的疑虑和困惑.对于仅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这一颠覆传统做法的新规定,对于财务人员,尤其是工作多年的老财务而言,恐怕只有财政部门权威的解释解答工作才能打消其对于安全与谨慎的疑虑.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

财政部的文件是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准则,收款单位财务部门若不执行财综[2010]111号文件,则必然会造成旧票销不了、新票购不进.而没有票据可用,则势必影响正常资金往来业务的开展.又,拨款收据事宜关涉到外单位,而且通常是上级单位,若收款单位领导不支持、不重视该文件,单凭财务部门通常是沟通乏力、成效甚微.因此,单位领导的重视是执行上级文件的重要保障.

3.财会人员要加强学习与思考,力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财会人员应积极学习国家政策与上级文件,对于没有正式下发文的新政策、新文件,应积极思考,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加强与财政、税务、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等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对财综[2010]111号文件所要求的仅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出入的地方,应加强思考及与财政的沟通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收款证明的要求无外乎是要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现财综[2010]111号文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拨款仅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缺陷当是对于收款单位是否收到款项的确认上.若收款单位在银行结算凭证上盖印公章,或同时注明“款项已收到”等字样,应可保证其完整性.其实,财务工作未必一定要拘泥于形式,如对于原始凭证必须盖印公章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并不强求、船票、汽车票等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的原始票据一定要有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