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

点赞:22712 浏览:980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与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原来的六章32条,变为了五章42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三点变化.

变化一:进入门槛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虽然还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但《办法》规定,出资人“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总资产从80亿元到40亿元,门槛降了一半.不过,《办法》还强调,“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变化二:业务范围缩小

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主要的差别有三:第一,《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怎么写作.第二,《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第三,《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另外,《办法》对于汽车经销商贷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购汽车、展厅建设、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都可以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样,就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风险,也使其与汽车企业的关系更密切了.

变化三:细化了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罚则的规定比较模糊,这次在《办法》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该《办法》将受到的处罚.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规定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这些规定,意味着现在相对较乱的汽车信贷市场将会被根本治理,许多未经批准的汽车金融怎么写作商将被取缔.(摘自2003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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