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外资银行提供便利

点赞:19341 浏览:840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此前,对于中国能否在入世五周年之际实现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国外一些金融机构和银行家一直持有怀疑态度,担心中国将出台种种限制抬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条例》的颁布无疑为他们打了一针强心剂,各方面的优惠条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银行敞开了大门.英国《金融时报》2006年11月17日撰文称,中国提前向外资银行送出圣诞礼物.

为外资银行提供自愿选择权利

《条例》以法人导向为原则,区别对待外资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对其业务范围、税收政策等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这在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的同时,为外资银行提供了自行选择转制与否的权利.外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在华的发展战略,决定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自愿选择其商业形态.

外资银行经营风险降低

《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分行除原有业务外,还可经营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营运资金数额也仅为2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国外银行家曾预期的5亿元人民币.而外资法人银行则可与中资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可对中国客户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且在存款方面无任何金额限制.


此外,《条例》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可以同时保留一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同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依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外资银行在华的经营风险被降到最低.

外资银行仍可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资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一样享受“超国民待遇”,即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中资银行需交纳33%的所得税).

中国现在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中国在改革过程中,会考虑到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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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外资银行转制业务审批时间

对申请转制的外资银行,中国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尽量在1~3个月内(约为同类业务审批时间的一半)完成审批过程;同时,对申请银行的数量也无限制,为外资银行提供最大的便利.这也就意味着,最快2007年1月初,自愿转制的外资银行就可在华全面受理人民币等业务了.(摘自2006年11月19日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