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改革下一步

点赞:3590 浏览:123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新税制将较大幅度地降低名义税率,为企业留下更大的税后利润空间.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是我国今明两年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现行税制下,尽管对内外资企业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由于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差异,如外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者,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企业.国税总局的测算数据显示,实际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为22%,外资企业仅为11%.两税合并后,以往的各项差异,将经过梳理、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内外资企业均按标准执行.从而使二者的实际税负趋于一致.

当然,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新税制将为原外资企业规定必要的过渡期,使其完成原政策规定的优惠享受期.对于这项调整,目前外资企业不必担心税制改革会影响原经营决策的安排.而对于筹建中的新企业,内外资身份将不再是影响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因素.

其次,名义税率的降低是这次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原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参考了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标准制定的.但我国目前的税制是一种“双重主体”的税制结构,即企业在获得收入的流转环节中已经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制规定缴纳了一定的税款,且这部分税款数量较大.这样,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再规定33%的税率,企业税负明显偏重.新税制将较大幅度的降低名义税率,无论是对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这都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它将为企业留下更大的税后利润空间.

再次,在现行税制中,对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项目也有明显的差异.如职工工资,对内资企业规定了“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月最高960元),企业实际发放职工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调整为计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对外资企业则无此限制.再如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对内资企业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税前扣除标准.对外资企业亦无此限制.

改革后的税制将对上述情况做出重要调整.如对计税工资标准的调整,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取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按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做税前扣除;二是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有的计税工资标准.无论哪一种调整方案,对企业来讲,都将降低其人工成本中的含税因素,特别是对高层次、高工资人才密集的企业,这种调整将大幅降低其人工成本.对于企业的社会捐赠的税前扣除也有所变化,对这种调整也应特别关注,可以充分运用税前准予扣除的规定,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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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也是本次税改的重点内容之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将原“以身份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优惠方式则采用“以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模式.在区域优惠中,除保留少数西部区域优惠政策外,取消原各年形成的各种地区优惠条款;在产业优惠中,经对原两税税法中规定的各种优惠条款梳理,除保留原有的部分优惠外,还将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援农业产品生产企业、资源再利用企业、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吸纳城镇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较大比例的企业以及以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等,加大优惠的力度.在间接优惠方式中,将扩大现有的允许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范围.

对于上述优惠政策的调整,企业在投资与经营决策中,从近期看(税制改革前),如具备条件,建立新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仍可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二免三减半政策),并可惠及改制后的政策过渡期.而从长远看,经营方向的选择应尽可能适应税收产业优惠的政策指向.这种选择可以是不同层面的,可以从产业链的角度来思考.例如,对于计算机企业,首先可以考虑企业自身性质,创造条件,以符合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可以根据税法对行业优惠的规定,了解政府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将这类企业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选择的重点客户群;第三,税法中规定的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设备大部分是技术含量很高的设备,其中相当部分是计算机企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