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中的构建

点赞:6705 浏览:166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近年来巨灾的频繁发生给原本脆弱的农业带来了严重损失,而能够发挥补偿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却在我国遭遇了实施难的困境.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困境的原因,并且针对原因提出了一个双轨机制,力求在理论上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有效体系.

关 键 词:农业巨灾保险,ART,双轨机制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2008年以来,天灾人祸接踵而至,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特别是农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加强农业的抗巨灾能力再次成为保险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对巨灾补偿作用的有限性越来越凸现,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放弃了巨灾再保险业务.原因在于,随机发生的且危险单位相关度低的风险事件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但是巨灾风险却不存在这些特征,它发生率低,但损失极大,风险单位之间相关性高,故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为此,在金融创新浪潮推动下,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其中近几年来最为活跃的创新是非传统风险转移(简称为ART).保险风险证券化是ART(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创新的主要成果之一.ART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为解决农业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开创了新的途径.西方国家已运用ART(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农业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并且开发了很多制度和产品,其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兴兴向荣之势,值得我国借鉴之.

从另一个谨慎角度看,如果中国模仿西方国家,也建立运用ART方式转移巨灾风险的体制,那么必然要依靠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活性来运作,而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另外我国其他方面的国情也造成了农业巨灾保险的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下,日本、欧洲的一些传统农业保险的做法又可能会给我国一些启迪.

这样就存在如何在中国国情之下建立一个适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课题.本论文就这个命题展开讨论.我们首先将美国、西欧、日本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作概览和借鉴,然后就我国国情构建一个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相结合的双轨机制,既能够利用ART的强扩散巨灾风险能力,又可以通过发挥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作用来弥补ART在资本市场不成熟条件下无法完全发挥其作用的缺点,从而在理论上提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难题的观点.

二、北美、欧洲和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比较

(一)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践

1.美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由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协会共同参与开办,形成了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主要有三项基金:即商业基金――应付小灾害损失,储备基金――应对中等灾害,发展基金――应付巨灾损失.FCIC通过和私营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来收集这三项基金的来源,同时统领各州的私营保险公司.美国农作物保险协会主要负责为立法机构提供有效的事实陈述、保持各成员和FCIC的联系、提供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援助.

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集体风险保险制度和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这四项基本补偿制度.由于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再详述.

下图简要展示了美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其中,农户可以从州政府得到保费补贴,而原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公司和FCIC将自己吸收的农户投保风险分配出去.

2.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ART

除了再保险之类的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以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非传统风险转移(简称ART)从理论到实践得以迅速发展.ART是近20年才出现的词汇,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其凭借独特而超强的风险扩散机制、特别强有力的承保能力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关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简称CIRS)是ART(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创新之一.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CIRS)产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

以美国某个州遭受飓风为触发事件所发行的巨灾债券为例,笔者简要说明ART产品是如何在农户遭受巨灾损失后进行运作,凭借独特而超强的风险扩散机制、特别强有力的承保能力来及时减少农户损失的.

首先,发起人(很可能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设立一个(离岸的)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SPRV),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是拥有一个地方保险公司执照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出于会计和评级方面的考虑,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与分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离,而分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以交易发起人的身份出现.

其次,当分出保险公司已经承保了巨灾保险的情况下,分出保险公司会将公司的相关未来保费流支付给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以获取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提供的巨灾风险保障.同时,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发行巨灾债券.在巨灾债券的条款中,有相关SPRV可以”违约”的条款,此条款即为“触发条件”,即如果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那么SPRV可以不对债券投资者进行本金或利息的支付,否则,再保险合约不会要求SPRV进行支付,SPRV将按巨灾债券合约的规定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本利的支付.

另外,在巨灾债券发行的同时,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将发行所得投资于高级证券.这些证券通常存放在一个抵押账户或一个信托之中,作为对SPRV再保险责任的抵押.SPRV的首要责任是再保险合约,然后才是巨灾债券,因此来自销售巨灾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构成了对SPRV的再保险合约责任的完全抵押.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连同在高级证券上的投资利息作为巨灾债券的利息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巨灾债券投资者既可能得到来自保费的收益,也可能面临来自巨灾的损失.

我们将上述过程用流程图表示如下:

当某个州确实遭受了飓风袭击时,农民蒙受了损失.此时当地的农业保险体系开始进入统计农业损失程度和计算保险赔偿的阶段.保险公司为了把巨灾引起的索赔风险尽量转移出去,于是便向原先从特殊目的机构处吸收了保险公司分出的保费流的信托机构索要该笔赔款,以便支付农业保险赔偿.而同时,根据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签订的巨灾债券合约,由于触发事件已经发生,SPRV可以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农户遭受的巨灾损失就这样最终由广泛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来分散化承担了,而资本市场具有超强的吸收该巨灾风险的能力,所以ART产品都具有很强的承保能力.

ART在美国的不断发展,对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开辟了新大陆.最重要的是,农业巨灾风险开始有了新的风险转移和补偿的途径――资本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于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RT对农业巨灾风险暴露具有更强的稀释性,这弥补了传统农业保险承保能力十分有限的固有缺点,从可行性上说,资本市场所提供的资金远远超过保险业的可用资金,美国资本市场的平均日交易额为1300亿美元,而一次巨灾所造成的500亿美元的最大潜在损失,还不足以使资本市场发生剧烈动荡,另外,巨灾保险风险经由ART转移给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新选择.这对于我国如何解决巨灾的不可保问题和减轻救灾的财政压力具有借鉴意义.

(二)欧洲农业巨灾保险的内容和实践

欧洲农业巨灾保险的典型范例是法国.法国和欧洲多数国家一样,不采取“一切险”的做法.其农业经济学界普遍认为:除雹灾以外的农作物灾害,可以通过农户的预防消除,实行一切险反而破坏生产积极性,在发生巨灾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农户的责任,则应由国家提供保障,这种思想至今都未曾改变.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欧洲的多数国家都以相互会社、私营保险公司、公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自愿参保为方式,覆盖大部分农作物和牲畜的农业保险内容和体系进行实际操作.故欧洲的农业保险体现了民办公助的总体特色.

民办公助的模式在法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了低费率高补贴政策,补贴比例在50%~80%左右,国家每年进行一次保险预算,并且在政府专门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统领下进行业务的开展.法国设立了公办民办结合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该集团实行控制群体结构,分设4个经营不同农业保险细分业务的保险公司.另外,农业合作基金组织以互济为准则,用非农保险资金来眷育农业保险,农民扮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角色.

欧洲这种民办公助的模式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双重积极性,有利于农业保险补偿的有效执行,但是财政负担很大,对于巨灾损失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造成补偿链条的断裂.

(三)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

192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牲畜保险法》,开始推行牲畜保险.后来几经修改完善,日本于1964年最终确立了立法健全、独树一帜的农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制村民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本位,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都道府县各共济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农业共济组合的分险业务,再以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直接承保、两层再保险的三重危险保障机制.可见,日本的农作物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政策保险特征的互济制度.

日本农业保险的实施,采取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规定,一旦在某一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的粮食作物种植人只要其农作物耕种面积(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稻、麦作物)达到预定规模,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对于较小种植面积的农户来说,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可以自主选择确定.不过,农户只要按照县政府的指令种上了稻谷、麦子或养殖了牲畜,不管其是否自愿,都算自动参加了保险,而且保险责任是“一切险”.

在保险费的负担方面,农户只承担很小一部分,各级互济组织承担比例一般为:互济组合为10%-20%,政府为50%―70%,遇到巨灾时,则由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承担如此之大的财政责任,充分表现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保险而非普通的商业保险.下图简要表示了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

近年来,巨灾造成日本每年18亿美元左右的损失,这使得日本开始应用ART产品中诸如巨灾保险证券化之类的工具来降低保险偿还压力.2003年SwissRe为Zenkyoren(即日本农业合作会社的国家共同保险联盟)发行了三档次数触发的PhoenixQuake债券.

(四)美、欧、日的农业巨灾保险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上述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如下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第一,在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法制不完善的国情下,必须既学习美国的经验,充分发挥ART固有的强稀释巨灾风险的能力,解决巨灾风险的不可保问题,又利用一些诸如民办公助等符合国情的机制来弥补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而后者就是我们在后文中将构建的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一部分体现.

第二,针对普遍存在的诸如农民收入低所造成的有效需求偏低、农业保险意识薄弱、保险宣传和营销上存在诸多误解和偏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保险责任过于狭窄、农业保险亏损严重等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有效发挥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税收、引导和监管作用,故不能一味让市场来运作农业巨灾保险,有必要建立政府性的农业巨灾损失补偿机制.

第三,结合ART和政府性补偿双方的优势,乃是摆脱农业巨灾保险困境的未来发展趋势.欧洲意识到了这点,开始运用这种思路:在2000年至2002年间,欧洲先后发行了集中针对风暴保险的巨灾债券,并且开始研究美国的ART产品.

三、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有农业保险业困境的原因:动力不足论

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领域一直囿于经营无法维持、停滞不前的困局之中.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农民收入过低导致农业保险潜在需求量未被释放.农民的低收入严重制约投保能力,再加上农作物保险费率一般在2%―15%,比家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投保能力.如果考虑到农忙时节农民需要大笔支出用于种子、化肥的购写,这样一来农民更加没有时间也没有资金去考虑农业保险,而此时恰恰是最需要农业保险的时候.

2.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广大农民认为靠天吃饭是无法改变的,农业风险也无法规避.同时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民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最可靠,储蓄是其唯一选择.稍微了解一些农业保险知识的农民又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因为索赔困难.一旦出险,索赔时手续繁琐,很多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农民由此产生了不信任.

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首先,农业保险的风险太大,往往需要赔付几千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这样趋利避害的商业机构来说,自然提不起兴趣.其次,农业保险的费率也难以计算.在农业保险上,缺乏大量数据,相关精算难以到位.同时农村缺乏电脑的普及率,交通不方便,这使得理赔、宣传工作的成本偏高.最后,保险纠纷也制约着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4.政府未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农业保险部,省级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农保机构的并不多,专门化程度不高.这种机构设置和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极不适应.

5、政府救灾方式过于单一,救灾资金筹集和使用效率较低.我国以直接救援方式为主,缺乏有力的灾情评估和审核手段,一些地方故意虚报灾情套取救灾资金,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参与,救灾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使用效率低,往往难以足额落实到农户,计划经济固有观念根深蒂固,地方过于依赖.这些表现都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面对无法承保的巨灾损失和复杂的国情,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者都缺乏充足的动力去开发农业保险的利益空间.这就是农业保险面临困境的最根源性起因,即动力不足论.

摆脱困境的对策,其核心是怎样使得农业保险能够承受巨灾风险这种不可保风险的同时,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从这个核心出发,笔者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双轨机制:一轨是本土化的ART,另一轨是政府引导下的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本土化的ART用于解决在中国国情下增强保险对巨灾风险的承受力,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用于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

下面分别叙述各轨机制,然后阐述双轨机制的运行原理.

双轨之一:ART的构建

1.ART概述

ART,全称AlternativeRiskTraner,译为“非传统风险转移”.ART的成功,一方面得益于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传统,另一方面也归功于孜孜不倦的金融工程计量和定价方法的完善.ART可以分为三类:产品、渠道、解决方案.产品包括各种再保险产品、保险衍生工具、与保险相关的资本市场等.渠道就是用来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的路径,包括专属保险和风险自留集团、特殊目的机构等.解决方案是指任何在综合基础上使用多重工具来管理风险敞口的计划,例如企业风险管理计划.ART是一种打破传统风险管理边界,为不同客户量身订做、横跨不同金融市场的工具.本文所述的ART仅限于联结农业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部分.

ART的核心优势就在于它拥有了一个较为理想的、能够吸纳转移来的保险风险并且将之广泛扩散、瓦解的领域――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本身实力雄厚,投资者的投资愿望强烈,能够吸收和扩散大量巨灾保险的风险.据瑞士再保险公司测算,美国的资本市场拥有足够的巨灾风险承受力,ART的运用正是利用了资本市场的扩散风险力.美国资本市场日交易量的标准差约为1000亿美元,而1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就会造成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与偿付危机,而这只相当于资本市场日交易量波动的10%.因此,资本市场完全有能力通过ART工具对风险的传导来扩散和承担巨灾风险.ART囊括繁多种类的产品,但是它们本质上都是采用一定的机制和手段,将汇集的巨灾风险转移并扩散到资本市场.因此,ART就具备了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强扩散能力.

2.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引入ART的条件不足

我国的国情和各方面环境都表明直接引入国外ART的运作条件不够成熟.

(1)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体制上的双面性容易导致“拿来主义”的失败.自从上世纪90年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克服转轨过程中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强大的引力,同时还在艰苦探索新经济体制下具体规范的适当性.在转轨期,新旧两种经济体制的斗争在所难免,经济体制双面性的并存使得直接模仿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

(2)我国金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风险管理体制和相应法律体系尚处于幼年期,缺乏ART建设所需的良好风险控制体制和法制环境.ART是一种需要较高成熟度的风险管理体系、良好法律约束力和强有力征信制度的风险转移工具,而我国恰恰在这几点上存在欠缺.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内部风险管理还是无法紧跟发展要求.国外银行的坏账率平均为2%左右,但是我国年均银行坏账率却高达5%左右,这表明风险管理的不到位何其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运用ART来大大减少巨灾保险风险是困难的.

(3)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规范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尚无法跟上ART运作的要求.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市场规范和业务拓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不规范和不法行为依然没有完全消除,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许多漏洞.ART的运作完全是依靠资本市场来扩散巨灾保险风险的.如果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低、监管不得力,就不能排除道德风险行为.

3.在不成熟条件下对ART的本土化改进

既然我国目前的环境和条件还不适合完全照搬ART,那么是否能够在这种不成熟条件下对ART做一些本土化的改进呢我们课题组经过对所有ART产品和市场的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宏观层面的改进

1)对风险转移市场的一体化塑造.ART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载体,它将巨灾风险敞口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巧妙的转移.ART的运作成功离不开过去相互区分的各个市场的完美融合,它需要风险转移市场的一体化进行配合.

2)对ART市场参与者的培育.ART市场一直在供给和需求双重力量的支配下增长和创新.投资者提供资本或风险容量,需要转移风险者则通过ART转移风险.因此ART市场参与者就涵盖了风险释放者、相似度检测、风险吸收者.通常,风险释放者就是需要保险产品的一方,例如法人终端用户、农民、个人等等.相似度检测就是利用ART进行风险包装的媒介,比如,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投资银行、保险写作技巧人和经纪人等.风险吸收者即提供资本或风险容量的广大投资者.我国目前缺乏成熟的ART市场参与者.

3)设立直接控制的SPV(特殊目的机构)和信托机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ART产品,扩散巨灾保险风险.为什么要化呢我们发现,西方ART产品的运作设计中主要通过私人经营的SPV机构来作为相似度检测.但是,我国如果也沿袭西方的做法,会产生转轨经济下特有的逆向选择等一系列问题.例如,一家私人资本建立的SPV机构,宣布发行以某种巨灾风险为标的的巨灾债券.这家机构如果和信托公司串谋,可以在触发事件(即巨灾)发生后,虚报受灾指标,任意侵吞保费和不合理收回对投资人的利息支付.但若性质是机构则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这些自利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4)保监会要承担起对ART产品的研发试验的监管责任,防范风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不完善、保险意识欠佳、经济正在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ART产品的研发和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定价模型过于复杂、理论看似完美实际不具有可行性、理论研究没有符合实际导致试验施行效果欠佳、产品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市场需求等问题,保监会的监管虽然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这些问题,但却是有用的一种纠正形式.例如,ART产品研发出一个新品种,保监会通过审核研发报告,作出是否进入试验阶段的决定.

5)优化法律环境,协助ART的创新.保险业出售的不是一件物品或一项怎么写作,而是一项有关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这个特点决定了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保险业的创新.在ART的创新过程中,针对它的法律越完善,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当然越有益.

(2)微观层面的改进

1)建立专门的ART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精算定价机构.我国目前还未完全拥有一套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的巨灾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和定价的理论,对于ART产品的定价虽然国外已有了丰富经验和理论,但是对于我国的适用性尚无定论.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调查并不断设计研究适合我国的ART产品,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况且国外“拿来”的创新产品立刻投入本国市场,很容易造成产品定位不准确、定价不合理等,这在激烈的竞争中容易被淘汰.故专门建立一个机构进行ART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精算定价是必要的.

2)差异化和深化细分市场,利用ART产品的优势逐渐到达精耕细作.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经营方式还是“一张保单卖全国”.这样的产品显然无法满足某些地区的特殊需求,甚至是优质客户和高风险客户的不同需求.

3)整合和重塑网络数据库资源,实现信息广泛共享和隐私保密的兼具性.目前我国金融数据尚处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状态,这不利于广泛引入ART产品.ART的运用需要这种金融信息的互通来保持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下图表示了本土化的ART基本运作过程:

在保监会的监管下,由于金融数据的开放和保密工作的有效、法律环境的优化,ART产品被研发出来并在局部地区进行试验,当其可行以后被投放给细分化的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了ART的运动领域.各种诸如保险公司、相似度检测机构、资本市场投资者之类的ART市场主体开始了包装巨灾风险、评估风险和吸收风险的过程.

(三)双轨之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构建

如前面第(一)部分所述,该机制是以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为目标的.根据行为理论,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农户,都是在个人的基础上的集合体.组成政府或者保险公司的个人同时会追求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性体现在农业巨灾保险上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比如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形象工程或个人政绩,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农业保险补贴而执著于有形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突破这种行为倾向,最终建立起能够调动起三方积极性的机制,就必须利用这种行为倾向逆转方向并且顺利引导.

归根到底,这种理性其根源在于个人理性的易违规性:个人理性本身是固有而不容易改变的.当个人理性超出了一定范围,就容易产生整体的不理性,表现为:农户认为农业保险没有很大益处而无积极性投保,地方政府因农业保险不能为自己树立功绩也不能增加税收而冷于投入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保险公司因为费率厘定困难、人工成本高、保费收入匮乏、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等原因放弃该业务的发展.

如果能够使得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发现存在利益空间,那么个人理性便不会泛滥,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方的投资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就是基于挖掘利益空间,调动三方积极性而设计的.

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监管主体是保监会控制下的专门化的机构: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灾保会).

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1、风险融资资金的筹集、增值和运用模块.顾名思义,这个模块主要解决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增值和投放问题.下面分别叙述:

(1)资金的筹集来源

①国家财政补贴.一方面,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形成农业抗巨灾专项基金,该基金只在其他补偿还不足以弥补时才作为最终补偿资金动用.另一方面,我国应实行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政府向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补贴.这样做可以制造可供保险公司分享的利益空间,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②农业贷款收入.每年国家从农业贷款收入中提取5%作为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该基金一般是作为ART产品的巨灾补偿金的补给源的一种实体存在,并且由财政部门监督.这样做保障了农户在遭受巨灾损失以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充足的赔偿,而保险公司通过ART又获得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的补偿,两方都获得了利益,积极性自然提高.

③地方财政巨灾保险专项资金.

④民政部用于自然灾害的经费.

⑤吸收社会资金、民间风险投资商的资本投入.例如社会各界的捐款和支农善款.

(2)资金的增值活动

①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风险低的国债、优质企业债券、国家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努力回避风险.收益流以渐进的方式分配流入和地方两级的巨灾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调动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②资金的投资活动受保监会直接监管.保监会必须严格审查灾保会的资金增值活动(即投资),确保没有投入到股票之类的高风险项目,确保资金来龙去脉清白,财务记录清晰无误.

(3)资金的投放

当灾害造成农业损失时,灾保会就启动了投放巨灾补偿金的程序.资金的投放必须遵循“专门化、有序化、法制化”的原则:即资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性补偿,投放逐级照一定比例下放,投放必须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溯源式风险控制模块.

所谓“溯源式风险控制模块”,是指对于农业所面临的巨灾损失风险,要抛弃以往事后补救、事前预防不足的风险控制做法,从源头抓起,在引起农业风险的一些根源上投入大量资源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比如美国的管理式医疗就是遵循这一思路的成功典范,它使得医生将工作重新转移到医疗保健上,也就是转移到控制风险发生的根源上,最终走向良性循环,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也是一样从根源上着手,在政策引导下,人们开始重视保护生态,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而减少了洪水发生的机率.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搭建这一模块:

(1)防灾技术推广工程.中国的农村集中于中西部地区,交通不便,相对东南沿海在思想和物质上都较为封闭,防灾技术推广必定困难较大、耗费财力物力人力.但是,如果不能在田间地头手把手教农民各种防灾技术的话,一旦重大灾害来临,农民将承受巨大损失.以免费培训班等形式传授防灾技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城乡二元化特征明显的国家来说是必要的.

(2)防灾设施建设计划.仅仅有防灾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对于一些诸如地震、海啸的灾难来说,事先的预防可能无法尽可能减少农业损失.所以,国家有必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防灾设施的建设.例如,对于常见的旱涝灾害,修建蓄水库和排涝渠是一种有效的防灾设施,对于时常受到风沙袭击的地区,可以种植防护林.


(3)高抗灾作物基因改良工程.作物通过基因工程的试验和改良,可以拥有耐盐碱、耐洪水浸泡的特性.目前我国已经培育出水稻、小麦的抗灾品种,相信不久的将来,各种农作物和禽畜的基因都将得到优化,更能抵抗和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

(4)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工程.这是溯源式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如今很多异常的巨灾是和人类的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在工业文明的100多年里,比以往任何漫长的时代中都更加迅速地改变着地球的面貌.很多人类的活动,已经造成地球资源的匮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并且这种局面正在被各种经济理由所继续维持着.只有人类行动起来、步伐一致,为工业文明的惨重代价忏悔和弥补,使地球恢复以前的和谐状态,才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众所周知,1998年我国洪灾的加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连年围湖造田,使得与长江相通的几个湖泊的蓄洪能力几乎丧失造成的,这就是真实的例子.这说明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最大程度上减少巨灾的溯源式的有效方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工程的框架如下:

1)农村植树造林种草计划.农村目前的绿化率普遍不高,这严重恶化了改革开放以前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本课题组建议国家应该大力改善农村的绿化率,促进良性循环.

2)生态循环式农业普及计划.农业本身可以实现生态循环,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的.例如,养殖蚯蚓来吃农村的垃圾,然后用蚯蚓粪来作为生物化肥.农作物收割后的秸秆又可以喂食蚯蚓,还可以作为生产沼气的原料.沼气又可以发电和当作农村做饭的燃料.国家应该极力制定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计划.

3)工业污染远离农村计划.目前很多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集中在农村的各个角落,其工业污染严重破坏农村生态,也引发了农业歉收、公害人体健康的事件.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国家只有大力惩治这些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才能还绿色于民.

3.监管模块.

灾保委应该在保监会的直接领导下,专门监管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的农业巨灾保险业务领域的行为,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查它们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规操作、是否存在欺诈等.

(四)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的结构性构想

在分别构筑了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两个机制以后,我们现在需要将两者有机地耦合成一个整体(即双轨机制),从而发挥该双轨机制的作用.

下图清晰地表示了双轨机制的运作:

农户通过农业巨灾保险写作技巧公司向各种保险公司(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转移了巨灾风险,然后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打包、分割和重组后做成本土化的ART产品,将巨灾风险通过ART市场转移给广泛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险公司通过ART条款享受信托机构定期的证券化收益,资本市场投资者通过持有的ART产品获得巨灾触发事件未发生时的固定利息等收益,信托机构和ART产品评级机构等相似度检测机构获得灾前的管理费收入,农户投保后享有巨灾触发事件的潜在或有收益,地方政府能够取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增量收入.各方均构造出了利益空间,个人理性恢复到合理范畴之内,投资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被普遍激发.

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中的构建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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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巨灾触发事件发生时,信托机构不再向资本市场投资者支付触发事件未发生时约定的流,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转而向农户支付保险补偿.如果这些仍不足以补偿的话,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才作为最后的保险法人支付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顺位最后的补偿金".这样,农户其实拥有双重的农业保险利益空间,积极性被极大调动.保险公司在支付了ART产品约定的补偿金以后,又利用ART条款向资本市场投资者进行追偿,保险公司也有利可图.地方政府因减灾得力取得了政绩成果,政治利益容量扩张,农业保险的建设动力进一步增强.三方均取得了利益容量,解决了农业保险困境的原因:动力不足.

因此,双轨机制本质上依靠构造利益空间驱动农户、政府、保险公司积极投资于农业保险,并且利用ART超强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公私合营的益处解决农业保险困境,提高农业抗巨灾能力.

(五)双轨机制的优点和不足

双轨机制的显著优点主要是在充分发挥ART工具的强大扩散风险能力的同时能够实现较有效的监管,兼顾了我国转轨经济的两面性.但是,它并没有实际实施过,所以没有相关数据支持.

四、结论

本文从中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困境原因着手,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购建了一个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相结合的双轨机制.该双轨机制一方面(一轨)依靠本土化的ART工具来扩散巨灾风险,使得巨灾风险变为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另一轨)依靠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发挥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法律的规范配合作用来控制ART工具固有的一些金融风险,并且逐步解决造成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困境的一些诸如农业生态环境脆弱、防灾设施落后、农民投保能力有限的深层次问题.双轨的完美耦合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对于我国摆脱农业保险实施难的困局提供了新思路.

但是,本文还有很多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首先关于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的具体规范和运作并没有详细探讨,仅仅做了宏观上的框架设想,其次,本文对ART工具的本土化过程,只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对于具体细节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些都有待有识之士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