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

点赞:4871 浏览:133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会计核算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分析

(一)人工费用税收规定,人工费用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会计规定,人工费用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差异:(1)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记入研究开发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2)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研发人员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而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此项税收政策时对在职研发人员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对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和人数有限制.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税收与会计都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界定为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更加强调直接消耗,尤其是对于一些共同耗用的费用;如:水、电、汽等共同耗用的费用,企业仅仅简单按比例分摊到每一个研发项目上,无法提供直接消耗的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装备调试费税收规定,装备调试费指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会计规定,装备调试费指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会计核算对工艺装备和装备调试费的内容没有细化,范围比较广,而税收政策对此有限制性规定,对企业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装备调试费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另外对企业产品(怎么写作)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可记人研究开发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四)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对该费用的界定,税收规定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会计规定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税收规定必须是立项书上标明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而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和共用设备计提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对该费用的界定,税收规定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会计规定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写作技巧费等费用;不包括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写作技巧费、“打检测”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差异:会计核算上对参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均可记入研究开发费用,而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六)其他会计核算上未明确但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研发费用.应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操作,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中: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会计核算上未明确但税收政策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将其记人研究开发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合作和委托开发项目.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企业集团集中研发费用.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且该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将协议或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4)凡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此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会计核算上记入研究开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5)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后,如果改变用途对外租赁或转移,则停止享受加计扣除,以前年度加计扣除的部分也不予以追溯调整.

[例]A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注册经营地在江苏省××市.2008年公司实施了"Y63型城市生活垃圾压缩机产品”开发项目,其中Y63型城市生活垃圾压缩机的主机委托由滨江大学进行设计,其余部分由公司进行设计、生产;该项目已获市科技局立项,所申报开发项目属于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并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会计核算账面反映情况如下:2008年度会计核算账面反映共发生研发支出3850170.43元(均为费用化支出),本企业没有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发生的研发费用.(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1326028元,其中:工资863400元.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支出362628元,福利费100000元.(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1768008.32元,其中:材料764144.12元,分摊的水、电费753864.20元,设备调整检验费100000元,试制产品检验费150000元.(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68555.77元,房屋租赁费200000元.(4)装备调试费80000元,其中:工装准备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30000元,为大规模批量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费用50000元.(5)支付滨江大学新产品设计费150000元(由受托单位归集费用,符合税收管理规定).新工艺规程制定费20000元.(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37578.34元,其中:技术图书资料费15000元、资料翻译费20000元,办公费35000元,差旅费52852,34元,费5000元,招待费9726元.

A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账面归集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1569070.54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中发生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支出362628元,福利费100000元.(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中分摊的水、电费753864.20元.(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200000元.(4)装备调试费中为大规模批量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费用50000元.(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中的办公费35000元,差旅费52852.34元,费5000元,招待费9726元,共计102578.34元.经审核,A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2281099.89元,按研发费的50%计算的加计扣除额为1140549.95元(2281099.89×50%).

同时,A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研发费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