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书评析

点赞:3535 浏览:114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件原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存在鉴定对象错误、涉案会计事实未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鉴定结论表达欠妥、对事实几乎没有检材证明、检验、分析、结论三部分内容雷同等问题,本文针对如何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书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司法会计鉴定书原文(文中当事人和单位均为化名)

(一)基本情况委托单位:本市某分局(某公经字[200×]×号聘请书).委托鉴定事项:A公司业务员张某未向本公司交付出售健身协歇项的情况;张某收取B公司健身卡款项的资金流向情况:张某以本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受理日期:200×年×月×日.鉴定材料:A公司提供的应收张某出售健身卡款的有关会计资料;委托人提供的B公司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张某以本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的相关材料.鉴定日期: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鉴定地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鉴定人:张某,A公司职工.

(二)检案摘 要及基本情况根据委托人的材料反映:200x年×月×日,张某在担任A公司健身卡销售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将收取的健身卡销售款挪用.

(三)检验过程一是A公司应收张某健身卡销售款情况.根据A公司提供会汁资料反映: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A公司通过张某经办销售的健身卡合计38万元未收回,挂账应收款――张某专户.张某以D公司、E公司等单位需要购团体卡的名义不断向A公司提取健身卡,所欠款项未按交款日期交回A公司.截止案发日,欠款合计为38万元.具体见附件一(有每一笔应收健身卡销售款形成的张某领卡和欠款凭证及会计记账凭证――笔者注.下同).二是A公司张某收取B公司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情况.A公司在200×年×月×日销售健身卡给B公司,金额9万元,经办人为李某,B公司第一次出具一张支票金额9万元(为××××)给A公司,但该票发生银行退票.200x年×月,B公司第二次出具一张支票(为××××)金额9万元,该支票由张某收到后以旅游费名义转交给C公司解入银行,然后张某以取消旅游的形式,从c公司领取9万元.截止案发日,该笔款项A公司未收回,挂账应收款.具体见B公司支票正面和背面复印件及c公司解缴银行B公司支票的凭证等会计资料、B公司李某和c公司杜某两人笔录.三是张某以A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根据委托人的材料反映:200×年×月,c公司杜某曾向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其中:用二张支票支付了10万元,支付了2万元(未提供收款凭证).截止案发日,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具体见c公司两张支票存根、张某借条和杜某笔录.

(四)分析说明

A公司通过张某经办销售的健身卡款合计38万元未收回;A公司在200×年×月销售健身卡给B公司金额9万元,该笔款项在200×年×月被张某收取.上述合计A公司涉嫌被张某挪用款项为47万元.200×年×月,c公司杜某曾向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涉嫌被张某挪用款项为12万元.

(五)鉴定意见一是A公司业务员张某销售健身卡后来向A公司交付卡款情况.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张某以D公司、E公司等单位需要购团体卡的名义不断向A公司提取健身卡,所欠款项未按交款日期交回A公司.截止案发日.欠款合计为38万元.二是A公司张某收取B公司健身卡款9万元,未将款项交回A公司,该款的资金流向情况为:200×年×月,B公司出具一张支票(为××××)金额9万元交张某收取,张某将该支票转交给C公司,该公司退9万元给张某.三是张某以A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200×年×月,c公司杜某曾向A公司业务员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其中:用二张支票支付了10万元,支付了2万元(未提供凭证).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

二、原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对象错误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应是涉案会计资料(即检材,下同);鉴定客体应是涉案会计事实,即由涉案会计资料记录的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38万元、B公司健身卡应收款9万元未收讫和预收c公司健身卡款项12万元但未提供健身卡等事实.因此,以张某为鉴定对象显然不妥.二是杜某、林某等人的三份笔录不是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和结论的依据.

(二)第一节涉案会计事实未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第一节涉案会计事实,即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38万元未收回,属收入排除类鉴定.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应排除检材可能存在的“货款收讫,但记录蹿户”等或然性.

(三)第二节涉案会计事实鉴定结论表达欠妥第二节涉案会计事实,即B公司健身卡应收款9万元未收讫,与第一节同属收入排除类鉴定,已由支票背书证实确已入c公司账户,排除了会计信息的或然性,但是否确属“张某未交同A公司”和领取了9万元,没有检材证明.因为,第一,A公司与c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可以持B公司支票转付c公司,属侦查事由;第二,没有检材证明张某在c公司领取了9万元.以上两点仅凭证词显然欠妥.

(四)第三节涉案会计事实没有检材证明第i节涉案会计事实,即顸收c公司健身卡款项12万元但未提供健身卡,仅有张某借条和和两张c公司金额总额为10万元的支票存根及杜某笔录,借条上也未注明借款事由,没有两张支票去向和c公司做账记录及领取2万元的会计资料,难以证明与“健身卡”有关.同时,该鉴定未证明两张支票去向,将直接关系到办案人员如何认定张某这一行为性质的问题.

(五)检验、分析、结论三部分内容雷同检验部分太粗,检材特征描述太少;分析部分未对检材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等进行论证,而仅是重复检验内容;结论部分不简洁,且重复检验和分析两部分内容.

三、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完善建议

(一)材料描述方面在“检案摘 要及基本情况”部分,应详尽略述案情概况,便于所有鉴定结论使用人和审查人了解该案背景.检验部分应适当描述检材特征.如对第一节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的涉案会计事实,应概述会计记账凭证是如何记录的、附件有哪些等等,便于结论使用人了解这些应收款原来是由张某销售的健身卡款项久未收讫后,由张某出具“欠款单”形成的.描述得当.还能起到提示检材所含证据语言的作用.分析部分应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检材之间的会计勾稽关系等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等进行论证,而不是重复检验和结论部分的内容.

(二)内容方面

对第一节涉案会计事实应进行反思式论证.该部分内容的鉴定属于收入排除类鉴定,技术难度确实较大,但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是必须的.主要是检验A公司相关期间内有无事由不明确的收入,从此角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张某已交本公司电影票款,但会计记账蹿户”等会计信息的或然性.做到了这一点,法律上管它叫证据具有“排他性”.

司法会计鉴定书评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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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删减部分删去被鉴定人,没必要将嫌疑人作为鉴定对象,弃用三份笔录.在鉴定过程中查阅有关笔录,对工作会有帮助,也是允许的.但若作为鉴定对象和结论依据及鉴定书附件是不妥的,有时甚至会对整个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起到很大的破坏作用.

(四)结论部分结论部分应当简洁明了,没必要再重复检验部分内容作为理由.如对第一节涉案会计事实可以这样表达:“由张某经手销售并出具“欠款单”的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至今仍未收讫”.结论意见应仅限于检验涉及到的范围,未涉及的范围不应做回答.譬如,对于第二节涉案会计事实,仅需回答说:“B公司支票确已人c公司账户,金额9万元,但未见张某至c公司领取此款”.对于第三节涉案会计事实,应回答说:“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和两张c公司的支票存根不能证明其向c公司所借的12万元是否确实收到、是否属于健身卡预收款和款项的真实去向”.

(五)检验、分析、结论三部分内容比较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