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认定条件”解读

点赞:20656 浏览:860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应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在2010年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并于4月份印发了《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至11月份,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起草说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0年12月15日),此举引起了业内人士更广泛的关注,本文拟就《征求意见稿》进行一些探讨.


一、《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解读

就小企业认定的三个标准(或者条件)来说,第一条“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这是国际通用的标准之一,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SBA)、英国皇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等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中都有类似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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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经营规模较小”,这个标准引用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即“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这主要是为了便于有关方面统一认定小企业的范围,但是这里并没有给出“经营规模较小”的具体判定标准,对于将来是否采用比如由牵头组织的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没有明确.可以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采用的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来对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展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中小企业的判定主要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分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可以看出其问题在于:一是没有列出金融业、房地产业、电信业等怎么写作型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这使得身处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无法判断自己到底属哪一类企业.二是排除了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是分别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但是这三个指标运用起来显得过于复杂,在企业性质的判定实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企业被划入不同类型的情况.

第三条“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因为与大中型企业不同,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税务、财政等,而不是投资人.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是母公司了,能够控制其它企业,那么就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其股东就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对该企业从高要求,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家企业是某家企业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统一会计政策,子公司也会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强调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三、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完善

针对上述解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该把涵盖的行业范围扩大,把金融业、房地产业、电信业等行业都列入划分标准.第二,划分中小企业的三大指标(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可以减少,譬如只采用从业人员数、销售额.第三,对于非公司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广义上也属于小企业的范畴,因此,只要符合小企业量化标准的,应不区分所有制及企业性质,都应纳入本准则之小企业范围.第四,可以考虑从小企业中划出微型企业.

可以预期,未来纳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的企业肯定都是“小企业”,今后也不会再有“中小企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将是“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而前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