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其防范

点赞:14359 浏览:661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金融创新为微观金融主体提供规避风险和获利手段,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推进经济金融发展,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的新的风险.本文将探讨如何从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主体,行业组织和监管国际协作角度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关 键 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74-03

一、金融创新风险的内涵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1]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2]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一是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这些都增加了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二是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三是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风险:一是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指市场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三是信用风险.指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的,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五是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指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七是声誉风险.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来防范风险.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主要是利用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将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如图1所示

图1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2.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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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其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二是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的报告制度.三是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四是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3]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3.行业自律组织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于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