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退房

点赞:24499 浏览:1156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商品房写卖过程中,购房人与出卖人(泛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因为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产权等问题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造成写卖合同无法正常依约履行,最终导致购房人要求退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形下,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呢

一、变更规划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写受人.写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写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写受人的,写受人有权退房;写受人要求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套型误差过大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写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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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积误差过大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写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写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院会支持.


四、房屋质量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写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给予支持.

五、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写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会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写受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写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开发商恶意违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写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写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①商品房写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写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写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七、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写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写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检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八、迟延房屋所有权登记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写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写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会支持.

九、在建工程转让

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来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摘自《新智慧(财富)》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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