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走进金融消费

点赞:7834 浏览:325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人们的正义呼唤,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过去人们讲维权,涉及的内容更多的是商品,而对于金融领域往往忽略.其原因,一是金融概念几十年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总是显得那样单纯,仿佛只有几家银行才称为金融;同时显得那样圣洁,堂堂正正的国家银行还能有什么差错.二是金融领域与人们打交道的机会不是很多,无非就是存几笔钱,贷几笔款.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已不是过去的那个金融了,领域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市场不断发展,并不断为国民财产性收入开辟着新的渠道.丢开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说,截至2010年底,沪深两市A股、B股有效股票账户为1.7亿户,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数为1.86亿户;保险方面,以中国人保寿险为例,目前资产规模已突破2000亿大关,人均保单仅在上海已经达到一件以上;银行理财产品也已日渐兴起,截至2010年9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金额达到1.3万亿元.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产品专业性强、涉及金额高、监管缺位等原因,金融消费中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作为金融消费者们,该拿什么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呢?作为存款人、保险投保人、股民、信用卡使用人、理财投资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不可以像“消费者”一样享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于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如何让法律走进金融消费?如何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维权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金融业是百业之首,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那么我国目前是否有与“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呢?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消费者金融权益遭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说到底,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立法中的缺陷有其深刻的历史缘故,多少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都没有在人们脑子里形成.稍稍翻翻我国金融系统的几个主要的金融法律,诸如《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都看不到“金融消费者”这个字眼,同时也未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目标正式纳入法律之中.例如,两次修改的《证券法》,尽管在立法目的中提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把它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只是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在这些法律条文中,你根本看不到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和措施.银行系统也一样,虽然银监会2003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后,确立了监管工作的“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这“四个监管目标”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体现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以及《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虽然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它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国证监会尽管较早地提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号,但“消费者”的概念更未被我国《证券法》所采用.我国《保险法》也没有采用“消费者”的概念.中国保监会直至《监管指引》的颁布,才正式提出了“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路.


法律应早日走进金融消费领域

我们提出法律应走进金融消费,不是专家学者的无端生事,也不是金融消费者的无理取闹,而是时至今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的大量问题逼迫人们不得不严肃地思考这个事,可以说,这是时势的要求,社会的呼唤.

先说银行,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银行收费,而关于信用卡的投诉最为集中.我国的信用卡从2003年开始大发展以来,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8年时光,走过了国外信用卡市场二三十年走的路,目前已累计发行了2.3亿张.有道是:图快常出错.所以我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免不了常出问题.以上海为例,据上海银监局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市2010年接到的信访投诉中关于信用卡的投诉最为集中,6家在沪持牌信用卡中心的投诉占比为13.51%,较2009年上升2.23个百分点,其中非在沪信用卡中心的投诉较为突出,2010年累计发生投诉698起,较上一年有上升趋势.投诉内容从发卡、到收费环节到信用额度等都有涉及.

今年“3.15”期间,有关方面从新浪微博上收集来的信息显示,信用卡的投诉大多针对被骗开卡或无理扣款的情况.还有的银行信用卡积分赠送不到位、被盗刷银行不及时处理等问题也经常被消费者口诛笔伐.同时,容易销卡难、全额罚息、擅自收取超限费等也是持卡人所诟病的问题.

再看保险.随着保险消费人群的增多,保险相关投诉也与日俱增:有的是令人切齿痛恨的合同欺诈、商业欺骗;有的是招人生怨的虚检测宣传、空头支票;有的是他要你时口头生蜜,你找他时一脸冰霜.老百姓投诉保险有三句话:交钱前后判若两人;合同内外天差地别;争议纠纷难解难调.

证券市场也不例外.诸如股市“黑嘴”多方误导、股民信息随意泄露、虚构业绩欺骗祸害、利用电视鼓吹蛊惑、建“老鼠仓”、搞暗箱操作等等.

如上所述,金融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靠一般的口头调解已经不能解决,必须依靠法律.正是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今年的“”中提出议案,建议加快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包括孙工声在内的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金融消费者应沐浴法律阳光

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其实由来已久.从20世纪60年始,全球就开始涌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浪潮,当时保护存款人、中小投资者、投保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成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典型的表现就是这一时期美国出台的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1969年《诚实贷款法》、1974年《信贷机会均等法》和《公平贷款法》.

让法律走进金融消费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范文检索 大学生适用: 在职研究生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1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消费者保护问题进一步深入到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f提出了著名的“”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是考量全球金融中心的核心要素之一.市场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必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高的中心.相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因此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否则会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消费如何通过法律维权?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消费者面对自己的权益受损,其维权的难处在哪里.难在两方面:一方面,维权成本偏高.普通金融消费者无论是采用投诉还是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都很大,很少有人能坚持下来;另一方面,维权投诉渠道不通畅.当前我国缺乏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的专门机构.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和投诉寻求解决办法,而金融消费属特殊消费领域,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其主管部门目前又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投诉.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

所以,不少业内专家提出,目前要使金融消费维权落到实处,首要一环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职机构,这不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的金融权益,也符合当前国际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其次,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相关内容.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金融消费纠纷的条例甚少,存在取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导致消费者不知所措.此外,即使消费者向消保委寻求帮助,但后者一般也是转到金融行业协会,因为无从下手,协会往往又转到被投诉的金融机构处理.这样一来,消费者最终能否获得公平的“裁决”有时就很难说.为此,应尽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补相关内容,并配备金融法律人员充实消保委队伍,让法律赋予后者帮助百姓理财维权时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金融市场消费的维权难题便能有望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