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财务查重等同持抢劫

点赞:6149 浏览:203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的,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的重刑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在安然、世通等大型公司暴露出惊天财务丑闻之后,美国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多亿美元的市值,彻底打击了包括美国在内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为重塑投资者的信心,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萨班斯和众议员奥克斯利联合提出的《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也被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并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成为法律并开始生效.该法案对公司治理、会计师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有人曾经评价《萨班斯法案》代表了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从政府监管的根本目标考虑,政府的介入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如待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后再去处理,则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

同时,触犯《萨班斯法案》,企业高管就有可能面临等法律制裁,公司声誉下跌,投资人失去信心,企业失去再融资能力,最后不得不被迫退市.

国际著名投资家罗杰斯将《萨班斯法案》称为“非常疯狂的法律”.

其中第302条款的威慑力,直接指向公司高管.该法案的核心"创举"在于: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的,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抢劫的最高刑罚相同.

302条款主要是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种强调来自于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字:他们必须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已审阅过该报告;并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且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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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906条款规定,CEO和CFO在明知公司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的包括财务报表的定期报告有不真实的财务信息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声明,将被处以可高达100万美元罚款和上至10年的;如果属于“有意欺诈”性质的提供虚检测财务报告,将被处以可高达500万美元罚款和上至20年的.


今后,上市公司再被指控有财务欺诈行为,SEC可以根据该公司CEO、CFO签署的书面声明,以“伪证罪”直接对他们进行起诉,而上市公司的CEO、CFO要证明自己无罪,必须自行向司法监管机构提交按SEC规定的要求所保管的相关记录的文档证明资料.

该法案还要求对协助司法调查,或向监管机构提供公司欺诈股东行为证据的公众公司雇员提供保护.让所有的员工有一个机制,从而能一些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一些行为.比如可能是一个匿名的,但是下一步要有有效的回馈,比如是”澄清”还是”处理”.

自《萨班斯法案》生效以来,美国所有上市企业的CEO、CFO几乎都是在战战兢兢中度过每一个财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