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让保险业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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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保险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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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给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重大变化,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控制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分类统计一直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保监会要求全行业同时、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便于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中国在保费收入统计时采用的是两套会计准则.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等披露中报依照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而其他保险公司执行的则是1998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即使是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也在执行这一会计制度.在明年年初采用新会计准则后,两种的标准将基本一致,统计数据也将更加具有可比性.

毕竟,在行业内部,各家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其实是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的.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状况.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宏认为:新会计准则在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上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过实现可比性来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这种可比性直接的作用有两个:第一,对希望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通过将其财务指标与国际市场同类公司进行对比,可以更容易地判断该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构审核,同时还可降低该企业的上市成本;第二,对于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也解决了大部分准则适用性的问题,有利于国际市场解读和理解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内含价值法.这种方法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全面反映其经营的各个方面,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我国保险公司则一向注重保费收入.就连目前最具权威的保监会排名,也是按照各公司的保费收入排定.

因此,保险公司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账,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曾对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行分析,发现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他认为,在销售环节上,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员过度的激励,业务员往往向投保人做出超额承诺,以增大提成的基数.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的扭曲,导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畸形现状.

在郝演苏看来,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利润不实的现状.他认为,保险业应注重创造了多少价值,而非实现了多少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更强调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因此,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这将使保险会计信息越来越透明.

德勤审计技术合伙人袁文辉表示,“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是中国保险业与生俱来的缺陷.由于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动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投保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信息等原因,盲目消费、误导消费的现象不断出现,这对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前景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保险信息透明、规范披露是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措施.

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实现自我保护.投保人每年将保费缴至保险公司,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依次判断保费的风险.在保险公司信息处于屏蔽的状况下,投保人无法了解风险的大小,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保险业务员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根据披露的信息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自我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信息披露对上市保险公司还具有特别的意义.信息披露既是上市的必要条件,又是吸引投资者、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只有规范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才有资格上市.只有通过公开的信息,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通过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作出投资决策,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公司,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共计39项.在这39项准则中,有35项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有关.其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二、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四、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检测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检测设和方法.

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再按照持有期限划分,而是按照持有意图划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持有到期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下,随着投资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当期利润波动也会增大.